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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5-05-13 08:22:35 制度 我要投稿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1

      為了加強營運校車技術狀況的監督管理,使營運校車隨時處于完好的技術狀態,避免機械事故,確保行車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負責人員

      營運校車技術狀況及安全檢查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安全牽頭,匯同安全員與修理廠一道具體負責實施。營運校車技術狀況及安全檢查,公司統一組織檢查,各校車駕駛員自查。

      二、公司檢查

      公司統一檢查,分底盤、氣路、電路檢查和車容車貌、車窗及車內設施檢查、修理質量抽查三大項。檢查周期為每季度檢查一次,時間安排在每季度末月下旬。檢查時由公司安全員與修理廠派人參加。車輛技術狀況檢查由修理廠抽出技術骨干,在公司安全員與駕駛員的配合下進行檢查。

      三、駕駛員及跟車人員自查

      駕駛員及跟車人員自查由當班駕駛員及跟車人員按駕駛員及跟車人員的工作規范,每天進行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的三檢。有兩人以上對班的車輛,交接班時應交接車況,交接班駕駛員應照例進行三檢。檢查中如需修理廠配合的,要求修理廠配合。

      四、公司檢查的'內容

      (一)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底盤、氣路、電路等項目

      1、制動總泵、制動分泵、制動連動裝置銷子及開口銷是否齊全,手剎、斷氣剎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動總泵、制動分泵及剎車管道是否漏氣、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機連接是否緊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橫直拉桿球頭間隙是否過大,鎖緊螺帽、轉向節臂、方向機垂臂連接是否牢固,開口銷是否齊全有效;

      5、轉向節鎖緊螺帽間隙是否適當,有無松曠;

      6、輪胎螺栓、半軸螺栓、傳動軸螺栓有無松曠或折斷;

      7、鋼板及鋼板吊耳有無折斷,騎馬卡螺栓、中心螺栓是否緊固;

      8、燃氣管道、鋼瓶、減壓裝置固定是否可靠,有無漏氣現象;

      9、電源線路布置及接頭包扎是否規范,固定是否完好,燈光是否齊全有效,各類儀表是否有效。

      (二)車容車貌、車窗及車內設施檢查

      1、車身內外是否整潔,鉚釘有無松脫、缺損,保險杠、發動機罩、加氣、加油口蓋固定是否完好,車身外有無大于400平方厘米(20cm×20cm)的擦刮、掉漆痕跡。后視鏡是否齊全;

      2、車門緩沖膠條是否完好,車門關閉(含駕駛門)是否正常;

      3、車窗玻璃、擋風玻璃固定是否完好,有無缺損,膠條是否完好,車窗及車頂有無漏雨現象;

      4、座椅、扶手桿、吊環固定是否完好,螺栓有無缺損、松動,座椅有無脫焊或靠背、座板缺損現象;

      5、頂棚及車內飾板、地板有無松脫、缺損現象,天窗及安全門是否開關自如、齊全有效;

      6、是否有滅火器、安全錘,放置位置是否恰當,是否有效。

      (三)修理質量抽查

      1、檢查時由檢查人員按校車總數3%的比例,檢查近一個月的修車情況;

      2、從駕駛員報修查起,檢查是否及時報修、及時派工,派工后15分鐘以內是否派人修理;

      3、檢查占用車時是否超過規定標準;

      4、檢查派工單、修理作業單填寫是否規范,檢驗人、作業人是否按規定簽字;

      5、檢查返修率是否超過規定標準;

      6、檢查修理廠管理人員及保修人員的服務態度。如對修理廠某一人服務態度差的反應達到或超過三人次時,檢查人員應召開相應會議,廣泛聽取意見進行確認。對修理廠的檢查由公司檢查時具體實施。

      五、駕駛員自檢內容

      (一)檢查方向機及轉向橫直拉桿工作是否正常,間隙是否適當,開口銷有無缺損;

      (二)檢查腳剎、手剎或斷氣剎工作是否正常,剎車總泵、分泵及管路有無漏氣、漏油現象,剎車系統的開口銷有無缺損;

      (三)檢查輪胎、半軸及傳動軸螺栓是否齊全,有無松動、鋼板彈簧有無折斷,輪胎氣壓是否正常;

      (四)檢查燃氣(油)、潤滑油、剎車油、冷卻液、電解液是否足量,有無滲漏;

      (五)檢查喇叭、燈光、雨刮器、后視鏡以及牌照、頭牌、腰牌、尾牌,停車臂、頂燈等是否齊全有效;

      (六)檢查車門膠條是否完好,開關是否正常,車內座椅(座套、頭套)、扶手、吊環及玻璃是否齊全,固定是否可靠,底板、側面及頂棚飾板是否齊全,固定是否完好;

      (七)按駕駛員的三檢規范進行其他項目的檢查。

      六、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對各類檢查中查出的問題,能當場修復的應盡量當場修復,不能當場修復的視其情況,凡涉及行車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不能上路的,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并報修,其它問題由駕駛員當日內收車后回廠修復。

      七、檢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一)公司檢查的協調安排,考核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

      (二)對駕駛員每日檢查的考核,由公司季度檢查時抽查;

      (三)公司參檢人員,帶隊檢查時應盡職盡責,做到不漏車,車不漏項。不得走過場,敷衍了事。如因帶隊檢查后一定期限內發生機械事故,公司將追究帶隊檢查人及相關人員責任。

      八、檢查資料的填報及收集

      (一)檢查表格由公司統一設計、印制。逐車檢查登記表應由駕駛員、跟車人員、檢查人員、帶隊檢查或部門負責人簽字;檢查情況匯總表由帶隊檢查的部門(單位、總站)填報,應由負責人簽字并蓋章;

      (二)公司檢查并牽頭檢查的部門收集、匯總、裝訂原始資料,填寫檢查匯總表,起草檢查結果通報,送辦公室打印并上報、下發。檢查原始資料、匯總資料,由負責部門于檢查次月中旬以前交公司收存備查;

      (三)駕駛員及跟車人員的自查由各車駕駛員及跟車人員逐日填表并簽字,由公司統一收集保存。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2

      1、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交通法律,做到安全行車、文明行車,杜絕發生交通事故。

      2、愛護車輛,注意保養維護,不得私自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出車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查,返回后及時清洗,保持車輛整潔,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3、各部門用車由校長室或教行處統一安排。駕駛員接通知后方可出車,不得私自用車。

      4、車輛如損壞、故障或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報告,立即處理,不得隱瞞不報或私自處理。

      5、做好車輛年審工作。加強安全防范意識,堅持安全法律知識學習,防患于未然。

      一、要進一步強化學生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學校要通過多種形式,定期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增強師生安全意識,讓學生詳細了解交通規則。

      二、嚴格落實學校路口安全值勤制度。學校要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并嚴格執行學校門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要明確職責,安排好人員,實行無縫隙管理,在學生上學和放學的集中時間,必須有師生佩戴袖章值勤,疏導交通,監督學生按交通規則行走,并做好值班記錄。

      三、學校要建立并落實學生上學、放學主要路段巡查制度。成立學校道路巡查小組,由分管領導帶隊,定崗、定人、定責任段,在距學校門口50米路段內實行學校學校責任管理,安排專人在學生上學、放學高峰期,對學生在路上的交通規則遵守情況進行巡查,對違紀學生及時制止,盡心批評教育,做好相應記錄。

      四、學校要把路口值勤情況,路段巡查情況納入學校全員管理,列入對學生、班級及教師的目標考核。

      五、在學校門口和學生比較集中的'交通路口設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機動車輛注意減速慢行,嚴禁機動車輛隨意出入校園。

      六、教職工,學生騎自行車要做到八不準:不準“飚車”、“飛車”;不準多車并行;不準勾肩搭背;不準撒把騎車;不準倒騎車;不準在公路上賽車;不準騎車帶人;不準在公路上停車玩耍。

      七、監督學生不乘坐不合格車輛和無合格手續車輛。校園內嚴禁打鬧、追跑,嚴禁攀爬、圍追車輛。

      八、學生發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應立即送醫院及時搶救,并責任落實到人。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3

      為了確保學校師生進出校門和在校內的人身安全,維護校園正常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車輛進出校門時,車速不得超過20公里。

      2、上學、放學進出校門期間,教師車輛必須給學生讓道。教師車輛進入校園后,必須按規定車位停放。不得亂停亂放。校車停放在學校行政辦公樓前。傳達室西停車場不再安排停車,備上級領導來時停車用。教師的轎車停放在學校大門北、中學樓北停車場和小學學生廁所以南地帶。教師其他車輛停放在小學樓A樓和B樓北幕墻下坡道上。

      3、車輛到位后要鎖好車,注意防盜。但必須關閉防盜音響和防盜燈。

      4、校內嚴禁鳴笛。

      5、要自覺維護好自己的車輛,做到不漏油、排氣流暢,不亂扔廢物,自覺講好衛生。

      6、以上條款,教師必須嚴格遵守,違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責任制扣分。

      學校車輛管理制度8

      為了加強學校教師小汽車和摩托車以及外來車輛的'管理,維護校園內的交通秩序,保障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特制訂以下制度:

      1、教師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輛要遵守交通規則,靠右行駛,嚴禁酒后駕駛。

      2、車輛在校園內掉頭時,跟車人員要在車輛后面指揮。

      3、教師私人用車要停放在學校指定的地方,教師停放的摩托車要上大腳架,并鎖上防盜鎖。

      4、各種車輛在校園內要限速慢駛,車速不能超過10公里/小時。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校園內不準超車,不準鳴號。

      5、上學、放學時,門衛管理人員在學校門口指揮交通,值日領導管理學生秩序和紀律。

      6、教師私人用車在進出校門口時,要堅持行人優先的原則。

      7、家長接送車嚴禁進入校園,只能停放在學校社區門口的車位內。

      8、來校辦公務的外來機動車輛,經與門衛人員聯系,獲得同意并備案后,可以進入校園。車輛要慢速行駛,按指定地方停放。

      9、因學校運輸需要的各種車輛、以及外來送水、送書等貨物運輸的大型車輛,應在確保校門口無學生進出時方可進入校園,并要安排跟車人員下車步行,指揮車輛到達指定停車點。

      10、因參加校內舉辦的各種活動,需要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須經學校批準,登記備案,并按指定的時間和路線慢速行駛,停放在指定的地方。

      浦南小學

      xx年xx月xx日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4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可打電話通知家長,無人接幼兒必需送回園里,絕不行以讓幼兒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加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在不違交規狀況下經園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幼兒,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4、未成年人不允許接送幼兒,若要代接司機在接到家長托電話后方可將幼兒交予代接人。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必需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路邊或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需持有總務主任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否則后果自負。

      3、除幼兒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園里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需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后勤處按狀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5

      1、學校辦公室負責所有車輛的日常管理,按日對駕駛員進行考勤;

      2、學校車輛應首先確保公務用車及職工通勤,用車應先經辦公室報領導批準,統一安排,其他任何人無權私自調用車輛;未經領導同意,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因私自出車造成的后果,除責任自負外,將視情節輕重給予停薪、停職或解聘處分;

      3、燃油由辦公室購卡統一充值,每月記錄行駛里程及加油數量,按月統計油耗,發現超支嚴重追究駕駛員責任;

      4、駕駛員要認真記錄好加油數量及對應的'行駛里程表,月底統一報辦公室統計;

      5、辦公室定期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嚴格考核;一年內無責任事故給予一定獎勵,安全意識不足、安全知識不達標禁止上路;

      6、凡車輛保養、維修、更換配件等,由駕駛員申報,由定點維修單位造出預算,交領導批準后,方可到指定修車店修理;

      7、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酒后駕車,因個人責任違反交通規則或造成安全事故的,費用自理,責任自負;

      8、駕駛員要精心愛護車輛,定期清洗車輛,做到車外無灰塵,車內衛生整潔;

      9、平時要加強車輛保養,保持良好技術狀態,并做到小故障不過夜,大故障及時修理;

      10、教職工上下班專車及校長專車停放北校區,其他車輛停放南校區,駕駛員要做好車輛入庫及保管工作,確保停車安全;

      11、招生期間車輛由招辦和辦公室協調解決,燃油費用計入招生成本。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6

      為創建平安校園,營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確保學校正常秩序,根據教育部和部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對校園內各種車輛的管理作出以下規定(20xx年3月31日教職工代表會討論通過)。

      一、總則

      所有車輛進入校園內,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聽從指揮、服從管理。

      二、機動車的管理

      校園道路以行人為主,機動車應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

      (一)車輛出入

      1.無牌無證的機動車嚴禁入校。

      2.機動車(含摩托車)按指定的門進出。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準,方可出入。

      3.本校機動車輛進出校門,盡量避開上學、課間、放學高峰時間。

      4.凡來學校參加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管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辦,安全辦通知門衛放行,并按指定地點停放。

      5.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衛應主動疏導通道,以確保通行。

      6.其它各種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衛的查詢,經被問者同意后登記放行,按指定的停車場停放。

      7.車輛載物出門時,必須接受檢查,得到確認后放行。

      8.原則上不是校園施工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

      (二)車輛行駛

      1.各種機動車進入校園后,禁止鳴笛,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不得超車。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

      3.基建、擴建、改建、裝修、維修等工程用車須經校長同意后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4.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禁行區域內行駛。

      (三)車輛停放

      1.車輛應按指定地點或區域停放。

      (1)本校教職工車輛上下班時間嚴禁進入校園停放。

      (2)外來車輛停放地點為:南操場。

      2.車輛停放時,須停放整齊,并拉剎、關電路、鎖門窗以確保安全。

      3.外來車輛停放過夜須經批準,一律停放在南操場。

      三、非機動車的管理

      1.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2.進入校門時,須下車推行,校園內禁止騎車。

      3.載物出門時經校警檢查后放行。

      4.所有非機動車應在劃定的停車區域有序停放并上鎖,嚴禁亂停亂放。

      四、管理辦法

      1.進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有關規定或在校園內造成交通事故的,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本校教職工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外,學校將給予行政處分。

      2.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送交相關部門處理。

      (1)無證、無照機動車擅自入校的';

      (2)未經門衛人員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3.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

      (1)不按規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園內練車、鳴笛、試剎車的;

      (3)在校園內超速行駛及超車的;

      (4)在禁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

      3.非機動車無證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附則

      1.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執行,如與相關規章制度相,按本規定執行;

      2.本規定解釋權歸校會。

      2、學校車輛管理制度

      (一)車輛的管理

      1、公司內交通車輛歸口管理由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公司內一切機動車輛須經汽車車隊驗證、編號、登記后方可使用。

      2、對公司內機動車輛使用部門每月檢查一次,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車輛檢驗,有交通管理部門發牌照的由交警部門檢驗,無牌照的由公司運輸、安全和設備部門組織檢驗,并經常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的車輛禁止行駛。無交警部門牌照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出公司。

      3、車輛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機動車輛的操縱機構、制動機構、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等必須齊備、靈敏、可靠和有效。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二)車輛的行駛

      1、一切車輛靠右行駛,互相禮讓,不爭道、不搶行,通過交叉路口、彎道、公司門口應做到一看二慢三通過。

      2、讓車與會車:貨車讓客車,車讓小車,拖拉機讓汽車,非機動車讓機動車,空車讓裝載車。

      3、公司區內機動車的行駛速度:小客車、小貨車摩托車和拖拉機為10km/h,各種車輛出公司門、倒車及出入廠區、廠房時不超過5km/h,車間內行駛速度為3km/h,有其它規定的,按規定行駛。

      4、公司內機動車行駛嚴禁超車,倒車時,駕駛員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后進行指揮。

      (三)車輛的停放

      1、公司生產區內一切車輛按指定位置或靠路邊右側依次停放。定點作業時,要在不妨礙通道的情況下進行。

      2、距交叉路口、彎道、公司門15m內不準停車,消防栓前2m內不準停車,馬路的不準停車。

      (四)機動車裝載

      1、嚴禁人貨混載,隨車人員應坐在安全位置,駕駛室不得超載坐人,嚴禁爬車和跳車。

      2、車輛裝載重量不得超過核定載重量。貨物長度前后不得超過車身2m,小型車不得超過1m,超出部分不能觸地。左右寬度各不得超過車廂10,高度從地面算起型車不超過4m,小型車不超過2.5米。

      3、裝卸時,車輛與堆放貨物之間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m,駕駛室內不得有人,貨物不準經過駕駛室的上方。

      4、多輛車同時進行裝卸時,前后車的間距應不小于2m,橫向兩車欄板的間距不小于5m,車身后欄板與建筑物的間距應不小于0.5m。

      5、各種拖拉機、翻斗車、平板拖車、除駕駛室內允許定員坐人外,不準乘坐其它人員。

      (五)非機動車

      1、自行車要按指定地點停放,不準停放在車間、庫房、值班室、辦公室及有礙生產、影響交通的地方。

      2、非機動車輛裝載貨物時,手推車從地面起高度不超過1.6m,寬度不超過左右車輪10。

      (六)駕駛人員管理

      1、駕駛員必須持有經交警部門考核合格后發給的駕駛執照。

      2、駕駛員要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標志行駛,并聽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服從公司人力資源及行政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3、對持有駕駛證或操作證的人員,應按照規定時間參加安全學習,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并定期進行審核。

      4、駕駛員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或安全操作證。證件不得轉借、涂改、偽造。

      5、不準駕駛機件失靈,違章裝載的車輛不準超速行駛。

      6、駕駛中嚴禁吸煙、飲食和閑談或做其它有礙安全行車的活動,不得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7、執行“三勤”、“三檢”制度。

      8、嚴禁酒后駕駛。對迫使駕駛員違章行車者,駕駛員有權拒絕。

      3、學校車輛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車輛管理,更好地服務老干部,確保老干部用車和安全,同時節約經費開支,提高工作效率,經研究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車輛指定專人分管。分管領導負責做好車輛的安全管理、安排使用、出車登記,協助做好故障維修以及與車輛相關的燃料費、橋路費的審核和老干部乘車費的匯總和收取等工作。

      二、車輛主要用于服務老干部。老干部用車應當優先安排,其他單位和個人一般不準借用,確需借用必須征得分管領導同意后,且先加油后用車。

      三、燃料費按每百公里十公升計算,實行獎罰制度。嚴格按照派車單和行車里程予以核算,節約歸己,超支自付,節約多少公升則獎勵多少元現金。

      四、小車修理必須先由司機向分管領導提出,并征得主要領導同意后方才進行修理。如遇突發性修理,可由司機臨時處置,但應及時分別向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匯報修理情況。否則,將不予報銷。

      五、車輛借用。必須堅持“車隨司機走,司機跟車跑”的原則,車輛一律不準交由他人駕駛,否則,取消司機駕駛該車資格,若發生責任事故,則由司機個人承擔。

      六、司機必須服從分管領導安排。未經安排而出車者,無論公事私事,一旦發現后則扣除司機當月出車補助的三分之一,且誰出問題誰負責。如果因管理不善而發生責任事故的,則有關領導要承擔一定責任。另外,司機一定要保持通訊暢通,如在緊急情況時出現關機誤事的,則扣除司機當月的通訊費。

      七、強化司機安全責任意識,杜絕酒后開車,確保行車安全。車輛無特殊安排必須當日歸庫,若發現一次庫外停放的則予以警告,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就扣除該車司機當月出車補助或年度獎。如果出現問題的,責任由司機個人承擔。

      八、加強學習,增強司機服務意識,不斷提高駕駛技術和維護保養水平,愛惜車輛,保持車輛清潔衛生,確保老干部用車和安全。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7

      一、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分管校車工作,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工作。幼兒園應當每周對校車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做好記錄,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幼兒園組織師生外出等集體活動需包車的,應當向專業客運單位承租,及時審查相關車輛和駕駛人的.情況,并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三、幼兒園使用校車應當向當地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校車行經的路線和停靠的站點,經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執行。校車如需使用公共交通設施的,應當經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四、3歲以下幼兒不得乘坐接送校車;駕駛室副座不準乘座幼兒;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嚴禁超載。幼兒園應當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幼兒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準駕不符、飲酒后駕駛或明顯妨礙安全駕駛的情形,應當制止,不得放行。

      五、校車運行過程中幼兒園要指定專門人員隨車進行看護,防止車輛運行時車內危險的發生,并及時制止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六、校車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將校車駕駛人交通安全違法情況抄送幼兒園,幼兒園應當加強對違法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七、幼兒園要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車輛的幼兒園要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八、教育行政部門每學期至少對幼兒園落實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情況進行兩次以上的監督檢查,對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校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8

      為保障學院教學等各項工作正常運行,完成學院交通運輸的任務,加強車輛的管理,特做一下規定:

      1、嚴格執行機動車“三檢”(出車前檢查、行駛中途檢查、收車后檢查)、“四勤”(勤緊固、勤保養、勤潤滑、勤清潔)制度,保持機件完好,杜絕帶病車輛上路。

      2、建立機動車檔案,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數據、使用、維修等有關情況的記錄。

      3、機動車必須配備有效的滅火器材,維修保養時要遠離易燃易爆物;嚴禁使用汽油刷洗發動機,嚴禁使用明火照明,防止發生車輛火災事故。

      4、機動車在執行任務后返回學院停車場,防止被偷盜、被破壞事故發生。

      5、各部門組織的長途外出活動須提前向院申報,填寫用車報告單后經院領導批準。

      6、各種機動車按時參加年度檢驗和單位內部抽查、普檢、地區組織的'季檢。

      7、保證各部門使用車輛的安全,嚴禁在修車輛執行運行任務。

      8、司機要精心愛護、保養車輛、保持清潔,嚴禁公車辦私事,特殊情況須經后勤公司總經理批準。

      9、司機要服從運輸中心經理統一管理調配、不得私自出車,非在編司機未經院領導批準不準駕駛學院車輛。

      10、購置、變更、報廢、停使、調出、調入的機動車輛,必須及時向學院及有關上級管理部門申報、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9

      第一條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人身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校車的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專用車輛。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合理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統籌考慮城鄉人口流動、學齡人口變化,以及當地農村地理環境和交通狀況、教育條件保障能力、學生家庭經濟負擔等因素,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完善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通過增設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增加班車班次、縮短發車時間、設置學生專車等方式,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財政、物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監等有關部門依照《條例》和本辦法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轄區內道路通行情況、學生生源變化情況的監測,對可能影響校車安全運營的情況及時報告、協助處置。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校車服務經費,并通過建立財政資助分級負擔機制、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校車服務。設立省、市、縣三級校車服務財政資助資金,用于校車購置補貼、校車運營成本補貼和農村貧困地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乘車補貼。省級校車服務財政資助資金重點向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傾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校車服務稅收優惠,對校車免征車船稅。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學校布局、校車服務需求和道路交通狀況等因素,制定校車服務方案。校車服務方案的制定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可行性論證,并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校車服務方案應當包括校車服務水平、服務標準,校車運營模式,校車服務資金籌措機制、財政支持范圍、政府保障措施,校車服務方案實施時間和具體步驟,過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等內容。

      第八條校車運營與管理模式應當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專業運營、部門監管”的原則建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從實際出發,探索建立具有區域特點的校車運營模式。提倡設立校車專營公司,實行校車運營專業化、集約化服務和管理。

      第九條鼓勵依托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提供校車服務。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可在縣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管理下,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校車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供校車服務。學校可以配備校車。

      第十條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安全維護;

      (二)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及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技能和應急救援知識;

      (三)建立校車與駕駛人員基本資料、運營情況和學生上下學乘車交接等方面的詳細臺賬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措施。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應包括確定車輛、線路、價格等內容的安全接送方案。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家長代表共同參與的校車營運收費標準制定機制。制定校車營運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校車營運成本,兼顧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協商確定,并向社會公示。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嚴格按照當地公示的校車營運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不得擅自漲價。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校車營運收費標準制定工作的指導,并對校車服務收費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接送學生的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帶有衛星定位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儀。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監控平臺,對校車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校車監控平臺,對運行情況進行統一監管。

      第十三條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許可條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下列證明材料:

      (一)校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

      (三)校車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并取得的合格證明;

      (四)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人的駕駛證;

      (五)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在內的校車運行方案;

      (六)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七)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憑證(每座保額不低于40萬元)。

      第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統一印制的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變更登記事項。

      第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校車行駛線路進行實地勘察,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吸毒行為記錄證明;

      (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狀況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第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依法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校車駕駛人不具備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換領機動車駕駛證,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二十條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對隨車照管人員核發工作證,固定人、車對應關系,并將隨車照管人員名單及對應關系情況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隨車照管人員應當持工作證上崗。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歲以上,不超過60歲;

      二)無犯罪記錄;

      (三)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

      (四)具有一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應急救援等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一條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發現校車超速時,及時提醒;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或學校分管負責人取得聯系;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嬉戲打鬧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六)與學校相關人員、學生家長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條接受校車服務的學校應制定有關學生搭乘校車的安全指引,并教育學生在搭乘校車時必須遵守安全守則,在固定位置統一設置校車公示牌,載明校車的牌照號碼、核載人數、行駛路線、停靠站點、駕駛員姓名、隨車照管人員姓名、聯系電話、監督舉報電話等。校車在學校上下學生時,學校應當安排專人,在車下引導、指揮,維持秩序,并清點好人數,做好交接工作。學生監護人應當在約定時間內到校車指定停靠點接送學生上下車。

      第二十三條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共同承擔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的責任,及時防止超員超載、道路交通安全隱患、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等可能引發校車安全事故的發生。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展校園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超員、超速等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匯總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等情況,并通報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督促學校建立并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協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學校使用校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及時通報校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信息以及其他相關工作情況。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并在接到舉報后10日內依法處理或者及時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制定本區域內校車服務方案的;

      (二)不依法進行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的;

      (三)沒有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的;

      (四)忽視校車運行安全隱患或知情不改的;

      (五)不及時處理校車違法行為舉報的。

      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一)未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的;

      (二)未安排專人在學校護導學生上下車的;

      (三)未落實交通安全教育的;

      (四)未組織學生開展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的;

      (五)未建立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八條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車使用許可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一)未與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的;

      (二)未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簽訂學生接送安全責任書的;

      (三)未與學校辦理學生乘車交接手續的;

      (四)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指派隨車照管人員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

      (五)未落實“一車一檔”制度的。

      第二十九條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條例》和本辦法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校車標牌的用于接送小學生及幼兒的非專用校車,可以繼續作為校車使用至20xx年12月31日,到期應當注銷校車許可,收回校車標牌。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10

      為了有效預防校車安全事故發生,保護學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成立學生乘車安全領導小組,落實領導責任制,定期組織召開交通安全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學生乘車安全問題。必須有一名專職領導負責本校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工作。

      二、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各項規章制度,全面貫徹落實上級部門有關交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工作部署。

      三、定期組織檢查、排查校車不安全因素。整改不安全隱患,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消除各類交通安全隱患。

      四、設立交通安全宣傳欄或宣傳櫥窗,采取各種形式,積極開展學生乘車安全教育,教育學生不乘坐超員、超速車,不乘坐無手續車,上、下學文明乘車,不損壞車上物品,保持車內整潔。切實增強學生“關愛生命,文明出行”意識,掌握交通安全的基本常識。

      五、實行校車安全管理考核制度,要與車主、家長層層簽訂責任狀,要把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學校工作的.常態化管理當中,與其他工作同檢查、同部署。

      六、建立學生乘車安全管理登記簿,對校車的車牌號碼、荷載人數、駕駛人、保險情況、接送時間、路線、接送方案及協議等要登記造冊,存檔備案。

      七、保證學生上下車安全,同時指派專人負責,做好乘車學生的交接工作,對校車進行認真檢查,嚴格執行“五定”即:“定駕駛員、定車輛、定人數、定時間、定線路”。要重點檢查有無超員情況,是否有備案駕駛員駕駛校車,發現超員或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向市交警隊和運興公司舉報。

      舉報聯系方式如下:

      1、交警隊:110

      2、運興公司: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11

      校車統一由辦公室管理,使用嚴格按照華星學校《關于度校車使用和管理制》執行,現就維修保養規定如下:

      一、保養

      (1)各類校車由校辦公室專人負責管理,每輛車外部清洗每周最少擦洗一次,如遇雨天,則每日須清洗,以防生銹。

      (2)校車各項零件設備每半月定期保養一次,由該校車駕駛員負責,須保持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損。

      (3)油料油卡由財務部統一購買,由辦公室專人保管并帶駕駛員一同加油,填寫清耗登記并由駕駛員簽字。

      (4)每月管理部主管應將耗油量及行駛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費。

      二、修理

      (1)凡學校校車,除緊急狀況外,需維修應事先向校辦公室上報、檢查、核準、備案后,由該校派專人與司機一

      同送學校指定維修廠維修。

      (2)公務車行駛途中,發生故障緊急送修,應先報校辦公室主任核準。

      (3)由于駕駛人或派車人使用不當或疏忽保養導致的校車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費,由駕駛人或派車人負擔。

      三、保險、年檢

      (1)學校各類校車的投保作業統一由學校派專人會同駕駛員一道辦理。

      (2)校車年度檢驗應由學校派專人會同校車司機負責辦理。

      校車幼兒園校車中國校車網校車保養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12

      為了進一步加強校車使用管理,節約支出,減少浪費,提高辦事效率,增強安全系數,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校長直接管理校車,由后勤服務中心具體管理人員負責派車。

      二、學校各部門用車,需提前一天到后勤服務中心填寫出車單,統一安排發車,合理使用。

      三、學校各部門用車必須按行車路線行駛,中途不得改變路線,不允許以單位出車辦理私人之事。

      四、學校車輛原則不外借,如特殊情況,要經學校校長批準,方可派車。

      五、上班時間外(包括節、假日、晚上)因公用車的,必須經學校校長簽字同意后方可用車。

      六、節假日校車必須停在學校內,特殊情況需要用車必須經學校校長簽字同意后方可。

      七、未經校長或學校主管領導同意,擅自將校車開出學校的,如果出現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本人負責。

      八、學校車輛必須在市內實行定點加油、定點保養、定點維修、定點購買保險。

      九、司機必須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如違章行駛、停放,全部責任由司機自負。

      十、學生外出訓練、比賽等活動,由學校專職司機接送。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13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建立校警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負責檢查校車超員情況,負責學生上下車的秩序與安全。校警必須認真填寫接交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車主負擔。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車主自定。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司機不允許酒后駕駛、疲勞駕駛。接學生時不要靠近學生,要離學生5米外停車。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隊長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9、車主責任

      (1)負責在各村站點接學生上學,上車后學生的安全由校車車主負責。到校后照管人員負責把學生送到校門內(幼兒學生要送到班級),然后與警衛教師接交簽字(幼兒班的學生與班主任接交簽字)

      (2)放學時,到學校指定地點接學生上車,并與相關教師簽字接交,上車后,車上的安全由車主負責。

      (3)送學生到各村指定站點,并把學生交到家長手中,極端天氣,家長不接的,要電話聯系,和家長當面接交,否則,出現事故校車負責。

      10、校車遇投訴事項處理

      (1)家長態度有禮貌,對學生具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并盡量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發生爭執。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及時自行處理。

      (3)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著學生,要提高警覺,并向學生證實接著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其接走學生。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14

      為加快學校建設步伐,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的科學管理,真正服務于教育教學、教研、會議及業務交流等工作,確保安全行車,保證全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車輛適用范圍

      1、學校行政領導日常公務用車、教師業務學習、培訓、交流等工作用車。

      2、來賓接待及學校重要會務用車。

      3、校長、辦公室主任指派的臨時緊急用車。

      二、車輛調度規定

      1、辦公室為車輛管理部門,負責車輛的調配,車輛由辦公室統一調度,除校長、辦公室主任外,其他單位任何人均無權調度車輛,駕駛員也不得私自答應出車。

      2、派車堅持服務教學,厲行節約的原則,根據工作主次、急緩派車。

      3、各部門因工作需要用車,必須由部門負責人提前一天(特殊情況除外)與辦公室預約,由辦公室安排駕駛員出車,否則駕駛員不得出車,出車用途與主任通知不符時駕駛員有權拒絕出車。未經辦公室安排,任何人不得隨便派車、出車,否則對當事人和駕駛員以違紀論處,嚴禁私自出車。

      三、車輛保管和維修規定

      1、車輛保管實行一人一車制,駕駛員對該車負有保管責任。

      2、車輛屬學校公共財產,必須在日常使用中小心駕駛,確保人員和車輛的安全。

      3、外出停放車輛時盡量選擇比較安全場所,上好排檔鎖,不要在車里明顯位置擺放手機,手包等物品,在確保車輛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離開。

      4、辦公室駕駛員因公差或請假,其所保管的車輛的一切證件及鑰匙,應交由辦公室暫存。

      5、車輛發現故障需要維修的須事先提出申請,填寫車輛維修申請表,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辦理維修事宜。維修時,駕駛員應在現場督辦。

      6 、在駕車過程中,應保證通訊設備處于良好的狀態,以便在緊急情況下,與學校聯絡。

      7、每次出車前,應查看輪胎情況,觀察儀表盤的各種信號指示燈,如有異常,應及時報告辦公室聯系修理單位,盡快認定發生問題的部位,及時予以修理,堅決杜絕帶病車上路的現象。

      8、日常情況下,應在指定加油站加油,如果在其他加油站用現金的方式加油,報銷時必須附上有辦公室主任簽字的有關說明。長途出車可酌情處理。

      9、車輛修理必須到政府采購中心指定的修理廠,辦公室在比較修理質量和價格的基礎上,固定1-2家修理廠負責學校車輛的日常修理。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將車輛送至固定服務商以外的修理點,否則將自行承擔費用。

      10、車輛不得出借、出租或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調換使用。各部門之間不允許私下互借車輛,更不允許私自借給學校以外的人員使用。私自借出車輛而發生交通事故,全部費用由借出和借入部門的車輛負責人和保管人承擔。

      四、安全管理規定

      1、辦公室負有對本部門駕駛員交通安全教育和檢查監督的`職責。駕駛員要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素質,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做到不違章,無事故,優質服務,安全行車。

      2、認真執行例行和定期的維修保養和保潔工作,愛護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堅持“三檢查”制度,即出車前檢查、行車途中檢查、收車后檢查。

      3、駕駛員要妥善保管車輛行駛證、養路費證等證件,如有丟失,要及時報告,并自行補辦,費用自理。

      五、學校駕駛員工作守則

      1、自覺遵守學校規定的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

      2、根據辦公室駕駛員崗位的特點,除出車外,要求駕駛員上班時間原則上必須在工作室內待命。節假日、雙休日、寒暑假以及其它上班以外時間,駕駛員也應做到隨叫隨到。

      3、服從安排,準時準點出車。值班或工作時間內如因病、因事不能出車者,事先必須請假。

      4、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精神面貌和駕駛技能,著裝整潔。不允許酒后駕車、疲勞駕車和超過核定時速駕車,確保安全行車無事故。

      5、保持車輛內外整潔,車內無雜物,無異味。

      6、負責車輛的維護、保養和年檢,負責辦理年度保險等具體業務

      7、嚴守保密紀律,不插話,不議論,不傳話。

      8、車輛離開本市時,駕駛員應主動告知辦公室,以便了解和掌握車輛動態。

      9、實事求是,按規定領取補助,核銷的燃油費、停車、過橋過路等費用必須與承擔的出車任務相符。

      六、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無照駕駛、未經許可將車借與他人使用而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的,由駕駛人員負擔損失,并予以紀律處分。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員承擔。

      3、各種車輛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時,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立即向學校報告,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后向學校報告。

      4、因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其損失在扣除保險金后,再視實際情況處理。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應視責任具體處理。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15

      一、各校車發車時間:

      老校區上午:第一班次7:00第二班次7:20

      下午:第一班次16:00第二班次16:20

      云湖車上午:7:00

      下午:16:00

      [周五下午:14:00]

      二、管車老師職責:

      1、提前10分鐘到崗管理,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點名,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2、做好車輛行駛途中的學生紀律和交通安全工作。

      3、車輛到達后應率先下車,維護學生下車秩序。

      4、及時向校辦反饋班級候車的.情況,并對違反條例的學生進行教育和指導。

      5、舉止文明,以身作則,嚴格按學生乘車條例進行管理。

      6、未盡到管車職責的老師,造成不良后果,按相關規定扣發其安全考核獎。

      三、學生文明乘車條例:

      1、必須提前5分鐘到指定地點等車。

      2、自覺遵守校車運行時間表,保證準時乘車,排隊上、下車,不得爭先恐后。

      3、管車組長要提前排隊、點名,并匯報給老師,同時管理好組員的紀律。

      4、自覺遵守乘車規則:聽從組長和老師的管理和教導,按指定位置坐站;車內不準吃點心、零食,不喧嘩,不打架,不說臟話;頭和手不得伸出窗外;不亂扔垃圾,保管好自己的隨身物品;車未停穩時不得上下車;如有事及時與老師聯系。

      5、開展文明小乘客和優秀組長的評選活動。對于違反乘車紀律的學生,及時與其家長聯系,三次教育不改者,取消其乘坐校車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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