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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工資扣稅標準

    發布時間:2017-11-19 編輯:曉玲

      引導語:工資扣稅標準大家知道哪些?那么關于重慶市的工資扣稅標準,小編已經整理好了,歡迎大家閱讀!

    重慶市工資扣稅標準

      個人所得稅率是個人所得稅稅額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比例。個人所得稅率是由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根據個人的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收入達到繳納標準的公民應盡的義務。2011年6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6月30日表決通過了個稅法修正案,將個稅免征額由現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為3%至45%,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

      計算公式

      工資個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五險一金”-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稅免征額是3500,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稅。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四金)-3500

      扣除標準:個稅按3500元/月的起征標準算

      如果某人的工資收入為5000元,他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3500)×3%—0=45(元)

      個人稅率表

      2011年9月1日起調整后,也就是2012年實行的7級超額累進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扣除標準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個稅免征額3500元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重慶市工資扣稅標準

      注:

      1、本表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后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于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

      例如:某人某月工資減去社保個人繳納金額和住房公積金個人繳納金額后為5500元,個稅計算:(5500-3500)*10%-105=95元

      企業稅率表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注:

      1、本表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勞務報酬只對80%的部分征稅;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

      計算方法

      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三險一金)-3500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稅

      扣除標準:2011年9月份起,個稅按3500元/月的起征標準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1-20%)*20%

      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稅費)*20%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應納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以下簡稱稅法)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稅法修改的相應條款,現就貫徹執行的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適用問題

      (一)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一),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二)。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

      后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

      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進行匯算清繳。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一”和“稅率表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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