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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單員《基礎理論》考點:不可轉讓海運單

    時間:2024-07-29 15:37:14 跟單員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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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單員《基礎理論》考點:不可轉讓海運單

      2016跟單員考試的備考工作正在進行之中,下面yjbys小編整理了《基礎理論》里,不可轉讓海運單部分的考點,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不可轉讓海運單

      1、定義:不可轉讓海運單是海上運輸合同的證明和貨物收據,它不是物權憑證,不能憑以提貨,不能背書轉讓。如果信用證沒有表示可接受此類單據時,銀行就不能接受。

      2、不可轉讓海運單與提單的區別:

      (1) 提單具有三項作用而海運單僅有其中的二項作用。

      提單是承運人收到托運人貨物的收據;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運輸合同契約的證明;是收貨人在貨物到達地提取貨物的物權憑證。作為物權憑證,海運提單一般情況下是可以轉讓的運輸單據。但是,海運單,它具有海運提單的第一、第二兩項作用,但它不是憑以提貨的物權憑證,不是一種可轉讓的運輸單據。

      (2) 提單背面有各種條款而海運單僅有正面內容,沒有任何背面條款保護和制約。提單的背面一般印有各種條款受國際法制約,主要受<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制約。但是不可轉讓海運單不是運輸合同的契約人,無權對承運人提出任何主張。

      3、不可轉讓海運單的其他作用:

      對進口商來說提貨方便、及時、節省費用、手續簡便。

      容易推行EDI電子數據交換。

      海運單容易與空運、陸運等運單統一使用

      4、目前不可轉讓海運單的可適用性

      (1)貨運代理公司拼箱業務中的“總運單”

      (2)貨代接受貨主委托,但以自己名義向承運人托運時,收貨人顯示貨代公司目的港代理人,則“總運單“采用海運單

      (3)跨國總公司與其子公司、或與其相關公司間采用匯付、托收結匯方式時,常用海運單。

      (4)貿易雙方交往悠久、彼此信任。

      (5)對于貨物價值低、數量少、或樣品的業務。

      (6)出口商已收到買方部分或全部貨款的業務。

      5、不可轉讓海運單沿需要進一步解決的主要問題

      (1)制約海運單的國際規則和必要條款問題

      (2)信用證方式下使用海運單對進口方、出口方和銀行等各方利益保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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