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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運提單風險與防范

    時間:2024-08-25 06:18:40 單證員 我要投稿

    海運提單風險與防范

      海運提單是一種運輸單據,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關于貨物運輸的一份契約;也是承運人出具給托運人的一份收據。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海運提單風險與防范,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海運提單

      1、海運提單及其作用

      海洋運輸提單 (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或港至港運輸提單(port to port B/L),簡稱海運提單。海運提單是一種運輸單據,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關于貨物運輸的一份契約;也是承運人出具給托運人的一份收據;還是一項物權單據,提單的收貨人或合法持有人有權憑提單向承運人提取貨物。

      2、海運提單的關系人

      海關提單的關系人可有四種: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被通知人。

      3、海運提單的物權轉讓

      海運提單按收貨人的表示分為不可流通形式和可流通形式。

      可流通提單收貨人抬頭:

      1)、可流通的來人抬頭提單。

      2)、可流通的指示抬頭提單。

      其表示方法又分為三種:

      (1) 以開證行的指定人作為抬頭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2) 以申請人的指定人為抬頭人(To Order of Applicant)。

      (3) 以托運人的指定人為抬頭人(To Order of Shipper)。

      3)、可流通的記名抬頭提單(Negotiable Named Consignee B/L)。

      A、出口商(XX X Co.)以發貨人的身份作成空白背書。

      B、出口商(XX X Co.)以發貨人的身份作成開證行的記名背書。

      C、信用證規定提單收貨人是議付行,在寄單前,議付行作成記名背書給開證行。

      D、進口商付款贖單時,若提單抬頭人或被背書人是開證行,由開證行背書給進口商。

      (二) 不可流通轉讓的海運單

      1、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概念及作用

      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是承運人收到托運人交來貨物而簽發的收據。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記名收貨人是唯一的收貨人,承運人負責把貨物交給收貨人,不須收回該項單據。

      它的基本作用是:

      1)、承運人收到由它照管的貨物收據。

      2)、運輸合約的證明。

      3)、解決經濟糾紛時,作為貨物擔保的基礎。

      2、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特點

      1)、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不能背書轉讓。

      2)、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收貨人可以不需提示該單據即可提貨。

      3)、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條件下,銀行不能取得貨物控制權。

      4)、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除單據上寫明的收貨人外,他人不能提貨。

      5)、信用證沒有要求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時,銀行不接受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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