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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職工獎懲制度

    時間:2020-10-19 20:56:37 制度 我要投稿

    教職工獎懲制度

      對教職工的獎懲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經過一定評議、審批手續,公之于眾。

    教職工獎懲制度

      校級先進工作者,每學年(或每學期)評定一次,由學校授予榮譽稱號,表彰先進堅持德、能、勤、績綜合評定,須由群眾評議,辦公室申報校長審批。

      給教職工處分要慎重,深入調查,證據確鑿,視其態度,由行政會議決定。記過以上處分需報地方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獎勵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為輔,所有獎勵和警告以上處分,均記入個人和學校檔案。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給予獎勵:

      1、師德高尚,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成績顯著者。

      2、遵紀守法,兢兢業業,出滿勤,事事處處為集體,對不良行為敢于斗爭,事跡突出者。

      3、熱愛學生,循循善誘,誨人不倦,教育質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開拓創新,善于試驗,在教育教學改革上有較大貢獻者。

      5、面向全體學生,對后進生倍加愛護,在轉化上有成效者,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競賽獲獎學生的'輔導教師。

      6、積極組織,指導學校大型活動,并作出顯著貢獻者。

      7、服務及時周到,態度和藹可親,質量令人滿意,效率高。

      8、在其他方面有特殊貢獻的和先進行為者。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予處分:

      1、政治思想不堅定,散布反黨反社會的主義的言論,造成惡劣影響者。

      2、目無法紀,自由散漫,擅離職守,玩忽職守,造成損失者。

      3、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使學生身心受到摧殘和傷害者。

      4、服務失時不周,態度粗魯惡劣,忽視質量,給集體利益造成損失者。

      5、宣揚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說,甚至參與邪教活動者。

      6、其他有違教師職業道德的言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根據上述情形的情節輕重與認識態度,可分別給予口頭批評、公開檢查、通報批評、扣發獎金或工資、賠償損失、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降職、降薪、開除留用、開除等處分,觸及刑律者由司法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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