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必備15篇】
現如今,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安全管理制度1
一、成立應急機構,明確負責人、各成員以及各自的職責。負責人負責指揮整個應急隊伍,協調各部門和人員處理進行雷電災害事件。各成員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做好相關的應急處理工作。
二、雷電的破壞作用在于強大的電流、熾熱的'高溫、猛烈的沖擊波、劇變的電磁場,以及強烈的電磁輻射等物理效應,可以使建筑物、電器設備受損,信息網絡出現故障甚至癱瘓,引起爆炸和火災,造成人員的傷亡。所以在成立應急小組時,要考慮各種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以確定成員的組成和各自的分工。
三、如雷擊建筑物致使受損嚴重的,應通知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性評估。
四、導致網絡故障時,除了檢查在線設備的損壞程度以外,對不在工作狀態的網絡設備和電腦都應做全面的檢查,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從而采取相應的措施把損失降到最低。
五、發生火災時要啟動相應的消防應急預案。
六、如果發生人員傷亡,要報告當地公安部門。當雷電擊倒人致使心臟活動和呼吸停止時,應采取人工呼吸和體外心臟按摩的方法進行搶救,同時盡快通知醫院前來搶救。
七、在救災過程中,要考慮是否應切斷電、氣、水源等,以避免二次災害。
八、發生雷擊事故時,一方面要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將損失控制到最小,一方面要向上級領導部門和氣象部門報告,保護好現場,協助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勘察、取證,分析事故原因,提出解決方法。
安全管理制度2
為保證師生健康安全,避免學校校舍發生不應有的險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建立校舍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校長王金華任組長,周舵任副組長,總務人員任組員。房屋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對學校內建筑的.管理和安全檢查。各老師如發現房屋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管理小組匯報,管理小組應在較短的時間內制定應變措施。
2、房屋管理領導小組要經常檢查校舍的安全使用情況,重點察看校舍內是否有白蟻,橫梁是否存在開裂現象,地基是否下陷等。如發現上述情況,應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和匯報。
3、如校舍需要裝潢或改建,要事先征得上級有關部門的批準。裝潢和改建要符合國家的安全標準。
4、如發現學校校舍內存在違反師生安全的設施,應及時想方設法予以改建或拆除。
5、加強師生安全防火意識,提高大家在緊急情況下的求生本領。
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加強相關方安全管理,對經營活動過程中的相關環境因素、危險源和職業健康安全風險進行控制,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公司和相關方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對供方、工程分包單位、協作單位、參訪者以及其他相關方在公司區域內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過程。
3.引用文件和標準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 《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安全生產標準達標標準及評分細則》 《一體化管理手冊》 《安全生產評價標準》 《工程分包管理程序》 《供方資格和評價管理程序》
4.定義相關方:指與公司具有一定合同關系、服務關系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外來單位的人員,在公司區域內進行施工、設備安裝維修、供貨服務、物流服務、勞務服務、參訪者等外來協作的單位及人員,主要包括:
供方:包括材料、設備供應商、服務供方(如:計量檢測、物資運輸、技術咨詢服務〉等;
分包單位:包括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
設備租賃單位人員;
外來單位人員: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上級管理單位、監測機構等單位人員;
外來人員:臨時用工、實習培訓人員、返聘人員、外來參觀人員、采購、運輸、送貨及其他需要進入公司的人員。
5.職責
5.1公司總部
安全生產部:負責本制度的完善,并監督考核。
負責組織實施對采購、分包活動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負責對分包合同中《安全生產協議書》的執行情況進行
監督檢查。
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勞動合同、返聘職工勞動合同的審批,并對勞務人員、返聘人員等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其他各職能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履行對相關方活動的監督、指導和支持。
5.2二級公司
負責對本單位各管理層級部門在相關方管理活動中的職責和權限做出明確規定,并負有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
負責組織對物資和服務供方的評價、選擇和控制管理;
負責對本單位的物資采購、工程分包活動進行全過程控制管理;
并負責供方的監督管理;
5.3項目部
負責對相關方安全管理的實施管理;
明確各職能部門對相關方(進入公司區域內)的安全、環境保護、職業健康行為進行管理的職責、權限和接口。
負責對相關方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環境保護、職業健康的行為進行管理與控制;
負責對相關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告知;
負責對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6.程序
6.1 —般安全管理規定
6.1.1對相關方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和“誰接待、誰負責”的歸口管理責任。
按照職責分工、合同或協議約定實施。
6.1.2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相關方首先要經過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由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相關方進行安全教育、安全告知等,并建立相關方培訓記錄。
6.1.3進入施工現場后,相關方應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服從現場的安全管理。
對進入同一作業區域的不同相關方,由項目部進行統一管理和協調。
6.2供方的安全管理
6.2.1采購部門應組織技術、質量、安全部門對提供產品中存在重要環境因素、重要危險源和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供方,如:勞動防護用品、吊索具、施工機具和設備設施等進行評價,確定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是否滿足職業健康安全要求。
6.2.2采購部門負責同供方簽訂采購、外包、外協合同,對供方提出有關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要求,協助供方對相關環境因素、危險源和職業健康安全風險進行控制,監督其實施。
6.2.3與合格供方簽訂供貨合同或服務合同時,合同中除應有一般的采購信息和標準要求外,必須結合可能存在的風險明確有關安全管理要求的條款,明確雙方的安全工作責任。
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供貨活動(如廠區物資運輸、裝卸、搬運等作業活動的安全)進行管理。
6.2.4對供方的選擇、采購合同等采購信息、采購產品的驗證進行控制,確保產品滿足公司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要求。
6.2.5供方的跟蹤和驗證:二級公司每年對所使用的合格供方進行一次業績評定,物資部門建立合格供方檔案,對滿足合格供方要求的建立并維護《合格供方清單》。
具體按《供方資格和評價管理程序》有關規定執行。
6.2.6供應商改進:對在跟蹤過程中發現的不符合項,物資部門應聯系供應商,要求供應商限期整改,對不落實整改措施的供應商應取消其供貨資格。
6.2.7供應商續用:經考核評價合格,特別是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及售后服務較好的供應商,予以繼續保持合作關系。
6.3分包(租賃〉單位的'安全管理
6.3.1對分包方的安全資質審查
6.3.
1.1分包方入場前,項目部相關部門必須對分包方的安全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驗證審查,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分包單位嚴禁入場。
審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及年審情況;
資質條件滿足情況;
分包方法人代表對項目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
近三年工程業績、誠信記錄;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備,現場負責人及專職安全員的安全資格證書等;
安全施工的技術素質(包括現場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及特種作業人員取證情況;
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的配備;
6.3.
1.2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和治安管理責任書等配套協議,明確雙方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6.3.
1.3分包單位的行政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管理負全責。
6.3.
1.4分包單位應建立有效、健全的內部安全管理體系,設置現場安全管理機構,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專職安全員配備必須滿足有關規定要求,按工作需要和安全施工需要劃分生產班組,實行班組兼職安全員輪渡制,以保證施工作業過程的順利和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
6.3.2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6.3.2.1分包隊伍進入施工現場后,項目部必須對其全面進行入場安全教育,并根據工程進展及安全施工的需要,定期進行安全知識培訓,培訓內容具體詳見《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規定》
6.3.2.2分包隊伍必須服從公司項目部安全管理要求,施工期間應嚴格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和執行安全操作規程,自覺接受公司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和項目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6.3.2.3作業過程中不得隨意變更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特殊情況需要調整人員時應及時申報、審查和備案,對新進作業人員須經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施工。
6.3.2.4進場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6.3.2.5分包方必須按照公司規定要求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為作業人員配備合格有效的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6.3.2.6對分包隊伍自帶或租賃、借用的各種施工機械設備、機具、安全防護用品等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登記、標識方可投入現場使用,保證各種防護裝置、警示裝置齊全有效。
6.3.2.7危險作業施工前,項目部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嚴格審查分包隊伍的施工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并備案,監督其嚴格實施。
6.3.2.8現場作業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動火、安全用電、受限空間作業等各項安全管理和安全許可審批制度,取得批準,方可作業。
6.3.2.9分包施工人員進行高空作業、起重吊裝、動土打樁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時,須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6.3.2.10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如護欄、設備預留口的蓋板、跳板、安全網繩、地溝、電葫蘆、樓梯、操作臺板等,未經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同意,不得移動或拆除。
6,
3.2.11分包單位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做好現場的文明施工,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和通道暢通;
每項施工作業完后,必須及時清理現場。
6.3.2.12工程分包、勞務分包隊伍生產班組應按照公司的班組安全管理規定,經常性對其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臺帳。
6.3.2.13分包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應及時上報項目部,對事故不得隱瞞和虛報。
接受事故調查小組的調查和處理,執行《安全生產協議書》中規定的有關條款,按“四不放過”原則,避免事故的重復發生。
6.3.2.14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對分包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隨時糾正現場作業人員“三違”行為,建立違章人員數據庫,對屢次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不服從現場安全指令的人員,必須予以清場處理。
6.3.2.15對分包項目實施過程的控制、分包效果評價等,具體按照《工程分包管理程序》規定執行。
6.4外來人員的安全管理
6.4.1一般規定
6.4.1.1外來人員進場前必須進行入場安全培訓,由接口部門負責介紹公司有關情況和安全管理要求。
需進入施工現場作業的,如設備安裝、外租設備現場施工等,需經項目部入場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施工。
6.4.1.2外來單位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管理規定、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現場人員管理,穿戴符合公司要求的勞保用品,未經同意,不得隨意進入與作業無關的施工區域,不得隨意動用現場的設備設施,嚴禁違章操作,確保生產和人身安全。
嚴禁酒后進入施工現場。
6.4.1.3外來人員應保護現場的安全設施、設備和器材,如消防栓、滅火器材、警示牌、圍欄等,對其違章行為而造成的損壞負責。
6.4.1.4外來人員應對帶入現場的工具、材料、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
6.4.2政府部門人員、上級單位、參觀人員的安全管理
6.4.2.1政府工作人員、上級單位檢查指導工作、外來參訪者進入施工現場,應由接口部門負責介紹公司有關情況和進行安全要求和安全風險告知。
6.4.2.2對政府工作人員、上級單位人員和外來參訪者提供滿足現場必須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專人陪同進入作業現場,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
6.4.2.3參觀人員應在接待人員帶領下進行參觀,不得單獨行動。
嚴禁動手操作任何機械設備;
不得在危險作業場所或危險區域逗留。
6.4.3臨時用工、實習人員、返聘人員等安全管理
6.4.3.1臨時用工、返聘人員等必須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聘用,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聘請。
6.4.3.2對臨時用工、返聘人員、實習人員等應按《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規定》進行安全教育,視同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管理。
實習人員實習期間不準獨立操作,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6.4.3.3聘用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否則不準上崗。
6.4.4其他人員安全管理
6.4.4.1采購、運輸、送貨及其他需要進入公司的人員,必須有公司業務聯系部門人員帶領,并進行安全告知,嚴禁帶領到危險場所活動。
安全管理制度4
1、把醫療質量放在首位,把質量管理納入醫院的各項工作中。
2、建立健全質量保障體系,建立質量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3、質量管理組織要根據上級有關要求和自身醫療工作的'實際,建立切實可行的質量管理方案。
4、質量管理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建立質量管理目標、指標、計劃、措施、效果評價及信息反饋等。
5、加強對全體人員進行質量管理教育,組織其參加質量管理活動。
安全管理制度5
學校安全是學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沒有了安全的學校任何優秀的工作都無從談起,為了學校更好更快的發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是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環,為此特制訂本制度。
一、建立學校安全管理網絡。
xxx校園安全管理網絡
1.校園安全管理網絡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2.工作責任管理網絡
校長
副校長
教務處
學生
德育處
學生
總務處
校辦
二、明確安全管理職責
學校安全工作由校長室負總責,總務處具體落實,德育處配合,具體分工為:總務處負責學校門衛、食堂、各種設施設備的安全,并完善每月檢查制度;德育處負責學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含假期管理,教師安全工作由校長辦公室具體負責,并做好每學期與教師簽訂《安全工作責任書》。
三、考核
每學期做好教師安全工作考核工作,納入師德考核。
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活動,保障船舶過閘航行安全和長江三峽及葛洲壩樞紐安全,根據《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以下簡稱“過閘安檢”)活動。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過閘安檢工作。
長江航務管理局(以下簡稱“長航局”)負責監督管理過閘安檢。
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以下簡稱“三峽局”)負責實施過閘安檢。
長江海事局和長江航運公安局按職責分工,指導過閘安檢業務工作。
第四條長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督促港口、碼頭經營人、管理人依照相關法規,加強船舶裝載作業管理,落實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有關要求,強化旅客安全檢查,消除過閘船舶安全隱患。
第五條過閘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管理人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建立過閘安全保衛制度或船舶保安計劃,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過閘船舶加強設備維護保養,開展自查。
第六條過閘船舶應于每次過閘前接受過閘安檢。未通過過閘安檢的船舶,不得通過長江三峽船閘、升船機或葛洲壩船閘。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免檢的除外。
第二章過閘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條過閘船舶接受過閘安檢前應開展安全自查,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船舶適航、船員適任、貨物適裝、安保情況正常。
第八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證書、文書、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第九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下列設備設施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一)機電設備,主要包括:主機、輔機、操舵裝置等機電設備,應急電源、應急操舵裝置等應急設備。
(二)航行和通信設備,主要包括:甚高頻(vhf)、衛星導航系統、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雷達、羅經、電子航道圖系統等。
(三)消防設施設備,主要包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按照相關標準配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水滅火系統等固定消防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滅火及應急預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是否擅自改變船舶防火分區;是否組織防火檢查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四)救生設備,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條過閘船舶應自查船員配備是否滿足船舶最低配員要求,是否人證相符。
第十一條過閘船舶應自查貨物是否合理配載和有效系固,是否載有禁運貨物。
第十二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航次申報的過閘方式、時間、始發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裝載情況等過閘信息是否與實際一致,是否滿足過閘要求。
第十三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關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船員是否掌握船舶應變部署表內容。
第十四條從事客運的過閘船舶還應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傳過閘安全及應急逃生注意事項,是否按規定對旅客進行實名制登記;載客100人以上的客船還應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計劃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載運危險貨物的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危化品裝載是否滿足隔離要求,是否隨船攜帶本航次所載貨物托運單(合同)或貨物清單和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是否按規定配備安全保衛人員,是否有除核定船員和押運人員外的其他人員隨船。
第十六條船舶過閘安檢前,應按自查辦法第七條至十五條規定的項目,并填寫自查記錄表,經船長簽字隨船備查。
第三章過閘安檢
第十七條三峽局應配備與過閘安檢相適應的人員和設備,按照過閘安檢工作程序和安檢項目開展過閘安檢工作。
第十八條從事過閘船舶安檢的人員(以下簡稱“安檢人員”)應當通過必要的背景調查,接受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九條實施過閘安檢時,安檢人員應不少于2人,檢查時應向船方出示工作證件,并全程視頻記錄檢查過程。
第二十條實施過閘安檢時,船長應指派專業人員配合檢查,如實回答安檢人員提出的問題,按照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文書,操縱和測試船舶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安檢人員應將過閘安檢發現的問題、整改建議及過閘安檢結果書面通知船長。
第二十二條安檢人員作出過閘船舶未通過過閘安全決定前,應當聽取過閘船舶的對有關問題的陳述和解釋,理由合理的應當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條安檢合格的船舶,三峽局應安排過閘;安檢合格的客船,應優先安排過閘。
安檢不合格的船舶,應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請過閘安檢,復查合格后方可安排過閘。
第二十四條安檢合格的過閘船舶,在待閘期間船舶適航、貨物裝載、船員配備以及船舶安保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第二十五條過閘安檢中發現船舶或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三峽局應及時通報長江海事局或長江航運公安局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長航局應制定過閘安檢工作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過閘安檢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三峽局應建立并實施過閘安檢工作管理制度,確保過閘安檢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條長航局應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并調查過閘安檢工作中的舉報事件。
第二十九條過閘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停其12—24個月的船舶過閘遠程申報,并列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辦法第七條至十五條內容開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實填寫安全自查記錄表;
(三)涂改、故意損毀、偽造、變造過閘安檢文書;
(四)提供虛假貨物托運單(合同)或貨物清單、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五)謊報船名、吃水、貨種、主尺度和實載運量等過閘信息;
(六)制造虛假船位信息申報過閘;
(七)安檢合格的過閘船舶,在待閘期間船舶適航、貨物裝載、船員配備以及船舶安保等情況發生變化,未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第三十條安檢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三峽局應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的過閘船舶,是指擬通過長江三峽船閘、三峽升船機或葛洲壩船閘的各類船舶。
第三十二條過閘安檢人員及過閘安檢設備配備標準、過閘安檢項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誠信管理規定、過閘船舶自檢記錄表等與過閘安檢相關的制度、標準和文書由長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條過閘安檢不替代海事管理機構港口國監督檢查、船旗國監督檢查、船舶現場監督和長航公安機關治安消防監督檢查。過閘安檢也不免除船舶、船員及相關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應履行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7
一、依據國家安監總局第68號令的規定精神,公司結合本企業實際,確保公司不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而造成自燃、爆炸和職業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生產經營單位。
二、生產單位——準備分廠、織布分廠、整理分廠、成檢車間在生產過程中會產生不同濃度的粉塵(俗稱棉塵),必須班班打掃清理干凈粉塵,集中袋裝放置公司北垃圾暫存處。日常檢查和月度考核由現場管理辦公室負責。
三、清掃粉塵要按照先上后下、先機臺后地面、不留任何死角的.清掃順序,保證班班清潔、各個機臺清潔、班與班做好清潔達標交接,只有粉塵清掃干凈才能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的發生。
四、動力分廠空調班負責織布地吸風粉塵清除工作,規定每周進行一次,清理出的粉塵袋裝送公司垃圾暫存處。以保證地吸風里的粉塵不發生任何不安全的事故。
五、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公司關于明火作業的規定,凡違規者有后保部、安全辦考核違規單位,造成事故者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六、公司內嚴禁吸煙,凡違規者依照《公司關于禁止吸煙的規定》考核當事人,因吸煙造成事故者依法依規追究單位責任人和當事人。
七、動力分廠對織布分廠和應輸送空調的棉塵工序負責輸送生產用空調,保證不因室內空氣受限和粉塵濃度過高而發生事故。
八、公司員工上班時間必須正確穿戴公司發放的棉纖維工作服,不允許穿易產生靜電的非公司發放的化纖服裝并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管理制度8
1、在項目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檢查監督實施按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平面布置圖安裝各種施工機械,對本工程項目可用各種機械設各(包機具)的制作安裝運行、檢修、保養的檢查,督促負具體直接責任。
2、按“十字作業法”組織對機械設備進行綜合檢查,開展評比工作,確定獎懲人員、報批。
3、認真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各種規章制度。監督機械設備拆、安、操作、維修、保養、安全技術管理措施。
4、實行“定人、定機、定崗”三定制度,配合好現場施工,保證安全生產,管好、用好機械設備,使其發揮最好的效率。
5、負責對各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操作的.技術交底。
6、認真貫徹施工機械的管理制度,做到每安裝一項施工機械,均應進行驗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且操作做到定人定機登記制度。
7、監督檢查各種機械操作工,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合理使用機械,做好“聽、摸、查、看、聞”五字操作法,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不得違章作業,且應及是叫糾正違章行為,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使施工機械經常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8、參加各種機械沒備的檢查驗收工作。經常檢查施工機械的接線、按地是否處在良好狀態,開關是否靈活,是否有箱有鎖有防雨措施。
9、定期和不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進行學習教育。
安全管理制度9
為保證公司箱變、高壓室、低壓配電室、電磁站等設施內電氣設備能夠安全、穩定、可靠運行,確保高、低壓運行檢修電工安全作業,現設備部技術人員結合全公司電氣設備的實際情況,制訂安全防控措施如下:
1.危險因素分析:電氣設備故障可導致觸電、火災等事故。
2.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項:
2.1安全培訓及上崗作業管理:
2.1. 1定期組織參加高、低壓電工進行安全消防培訓和演練、觸電事故應急處理演練等,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強化處置電氣安全事故的能力。
2.1. 2所有電氣作業人員要持有特種作業證,做到持證上崗,證件要定期審核。
2.2護具安全管理:
2.2.1按規定時間對絕緣護品、護具、測電筆等工具儀表進行檢驗。如有損壞及時補充、更換,人為原因損壞要給予考核。
2.2.2按安全標示牌(物品定制類牌)要求,在指定地點或工具柜內存放安全護品、護具及儀表工具等物品,并建立相應物品管理臺賬,如人為原因造成物品損壞、丟失、賬物不符情況要給予考核。
2.3運行點檢及大中小修作業管理:
2.3.1按規程定時定點進行電氣設備的點、巡檢設備工作,并作好記錄。發現異常問題及時處理。
2.3.2高、低壓電工每班需對安全消防設施檢查(滅火器、安全應急燈、煙霧報警器等),如有失效、損壞、失靈等狀況,及時上報更換,并作好記錄。
2.3.3做好高、低壓室內備品備件的'定置定位及衛生清理工作。室內不得存有易燃易爆物品,避免發生火災。
2.3.4電氣作業人員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作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倒閘操作票制度,做好停電、驗電、掛接地線、掛停電牌工作,做到“誰掛牌、誰摘牌”,并作好相應的停送電記錄。
2.3.5要嚴格執行“重要崗位人員來訪登記”制度,隨時關門落鎖,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2.3.6電氣室內,高、低壓電工要做好定時巡檢工作,發現火災報警及時上報、處理。
安全管理制度10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監督條例和消防實施細則。嚴格執行深圳市關于施工防火安全有關規定。
二、建立防火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該工地的防火領導工作”,月、季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隱患限期整改。
三、建立、健全各級義務消防隊,同時組織義務消防隊員學習消防常識、消防器材的使用及性能、補救火災的.一般常識,提高義務消防人員的業務素質,經常對現場員工進行消防知識安全教育。
四、施工現場消防通道必須保持暢通,消火栓設有明顯標志,消火栓附近嚴禁堆放施工雜物,定期進行檢查,工地、三類臨時消火栓要保持足夠的消防用水。
五、施工現場嚴禁吸煙、使用明火。需要明火作業時必須經工地公安派出所批準,有預防措施,專人負責,發給用火證,方準作業。
六、電、氣焊作業時必須將附近的易燃物清理干凈,做好防護后進行作業,垂直作業時用石棉瓦、鐵板等不燃物遮擋,防止焊接火花飛濺,作業結束后應認真檢查作業現場,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七、現場用的九夾板、竹芭在周轉存放時必須堆碼整齊,垛與垛之間要有防火間距,不得亂堆亂放。
八、現場木工作業產生的刨花、鋸沫要及時清理裝袋運走,損壞的九夾板、木方、竹桿及廢棄草袋要運存在指定的地點及時運走,不得亂堆亂放。
九、現場配置的消防器材要保證其性能良好,不準損壞,挪做它用,確保方便使用,存放整齊。
安全管理制度11
本管理制度內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以及機械行業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一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所有職工在生產勞動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第二條職工應當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三條新進廠、臨時參加勞動(實習、代培)、變換工種、復工的人員以及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或考試不合格的操作人員,不準參加生產或獨立操作。電工、起重、沖壓(剪)等特種作業人員,均應經安全技術培訓和考試合格,持特種作業許可證操作。外來參觀學習人員,亦應接受安全教育并由有關人員帶領。
第四條職工在生產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進入作業場所,必須按規定穿戴好本工種崗位所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或用具。要把過長(拖過頸部)的發辮放入帽內;操作旋轉機床時,嚴禁戴手套或敞開衣袖(襟);不準穿腳指及腳跟外露的涼鞋、拖鞋;不準赤腳赤膊;不準系領帶或圍巾;塵毒作業人員在現場工作時,必須戴好防護口罩或面具;在能引起爆炸的場所,不準穿能集聚靜電的.服裝;不準帶小孩進入生產作業場所。
第五條操作前,應檢查設備或工作場地,排除故障和隱患;確保安全防護、信號聯鎖裝置齊全、靈敏、可靠;設備應定人、定崗操作;對本工種以外的設備,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經培訓后方可操作。
第六條工作中,應集中精力,堅守崗位,不準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給他人;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時,必須有主有從,統一指揮;在封閉廠房(空調、凈化間)作業和深夜、加班作業時,必須安排兩人以上一起工作。
第七條凡運轉的設備,不準橫跨運轉部位傳遞物件,不準觸及運轉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切屑;不準站在旋轉工作或可能爆裂飛出物件、碎屑部位的正前方進行操作、調整、檢查、清掃設備;裝卸、測量工作或需要拆卸防護罩,要先停電關車;不準無罩或敞開防護罩開車;不準超限使用設備機具;工作完畢或中途停電,應及時切斷電源。
第八條修理機械、電氣設備或進行工作前,必須在動力開關處掛上“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警示牌。必要時設專人監護或采取防止意外接通的技術措施。警示牌必須誰掛誰摘,非工作人員禁止摘牌合閘。一切動力開關在合閘前應細心檢查,確認無誤后方準合閘。
第九條一切電氣、機械設備及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除另有規定外,必須有可靠的接零(地)裝置并保持其連續性。非電氣工作人員不準改裝電氣設備和線路。使用ⅰ類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確認絕緣可靠,并配用漏電保護器;行燈和機床應配備隔離變壓器,采用安全電壓;容器內和危險潮濕地點電壓不得超過12伏。
第十條在生產車間或生產場地行走,要走指定通道,并注意警示標志,嚴禁跨越危險區;嚴禁攀登吊運中的物件,嚴禁在吊物、吊裝設備下通過和停留;嚴禁從行駛中的機動車輛中爬上、跳下、拋卸物品。在廠區路面或車間安全通道上進行土建施工,要設安全遮欄和標志,夜間設紅標燈。
第十一條各班組崗位應設安全員和防火責任人,并將本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懸掛張貼。
高處作業、帶電作業、禁火區動火、易燃或承載壓力容器、管道動火施焊、爆破作業、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必須向有關部門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二條在易燃、易爆等場所應在所在的明顯位置懸掛安全、警告、提示標志,設置必要的滅火器材,設置使用安全防爆電器,不準隨意拆除警告標志、防雷接地等裝置,不準吸煙或動用明火;消防器材、滅火工具不準隨便動用或非法占用,其安放地點周圍不得堆放無關物品。
第十三條對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和腐蝕等物品,必須分類妥善存放,并設專人管理。要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嚴格的購買、入庫、領取、發放、使用、銷毀等手續。要執行“雙人保管、雙人雙鎖、雙人雙帳、雙人發貨、雙人領取”的五雙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變、配電室、乙炔站、發電機房、鍋爐房、油庫、油漆庫、危險品庫等要害部位,非本崗位人員未經批準嚴禁入內。
第十五條職工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
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責任搞好生產作業環境的安全衛生。生產現場的工件與物料堆放整齊、穩妥、不超高;要保持廠區、車間的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暢通;及時清除工作場地散落的粉塵、廢料和工業垃圾。
第十六條生產過程發生有害氣體、液體、粉塵、渣滓、放射線、噪聲的場所或設備設施,必須使用防塵、防毒裝置和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并保持可靠有效;操作前應先檢查和開動防護裝置、設施,確認運轉有效方能進行作業。
第十七條新安裝或經過大修以及經過改造的設施、設備,需經安全驗收合格后,方準進行生產作業。
第十八條嚴格交接班制度,在工作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必須立即排除并記入值班記錄;工作結束后必須關閉水、電、汽閥門;熄滅火種,檢查、清理場地。
第十九條發生人身傷亡或未遂事故,要及時搶救受傷人員,立即報告領導,并保護好現場。職工因生產安全事故而受到損害,可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安全管理制度12
1、搬運水泥時,必須自上而下成階梯形搬運。配料機上料人員,要注意自身安全,上料鏟車要注意上料人員及配料機房安全。
2、輸采用塔吊吊運,必須有專業的信號工指揮,其他人員協同作業,聽從指揮,互相照應,統一行動。吊運砼時鋼絲繩吊索,卸甲,繩卡必須完好牢固,起、落時料斗下方不得有人。料斗經指揮降至指定位置時,帶停穩后,方可取料斗放料。
3、泵送砼進行澆筑時,輸送管道的接頭應緊密可靠不漏槳,安全閥必須完好,管道的架子要牢固,輸送前要試送,檢修時必須卸壓。泵送管要自成體系,不得與腳手架連接。
4、澆筑拱形結構時,應自兩拱腳對稱同時進行,澆圈梁、雨篷、陽臺應設防護措施。澆筑料倉下口應先進行封閉,并鋪設臨時腳平板,以方人員下墜。
5、澆筑框架梁、柱、雨篷、陽臺的砼時,應搭設操作平臺,并有安全防護措施,嚴禁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上操作,以免踩滑或踏斷而發生墜落事故。
6、澆筑砼時必須設操作臺,操作臺必須設置防護欄桿。腳平板兩頭必須用鐵絲綁扎牢固,禁止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上作業。
7、作業間隙休息時,必須到下層安全處休息。禁止坐在外架鋼管上休息。作業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穿雨靴、戴絕緣手套。
8、在沒有防護的地方作業,必須搭設臨時腳手架,鋪好腳手板,搭設防護欄桿,掛好安全帶,以防工作人員墜落。
9、使用振動棒應有兩人操作。一人握電動機,振動棒與電動機的連接必須牢靠,不得用振動棒橡膠軟管拖著電動機移動。
10、使用平板振動器,拉繩必須保證絕緣和干燥,兩人密切配合,動作協調,移動轉向時,應蹬踏平板兩端,嚴禁蹬踏電動機。
11、使用振動器時,在已綁扎好的`鋼筋網上操作時,要注意電線的絕緣,不能在鋼筋網上拖拉,操作者必須戴好絕緣手套,穿絕緣鞋。
安全管理制度13
一、病房安全管理:病房通道要通暢、清潔,禁止堆放各
種物品儀器設備等,保證病人通行安全。認真落實各級護理人員的崗位責任制,明確分工,團結協作。結合各科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落實病人的安全宣教制度。
二、定期組織檢查科室安全管理工作,發現事故隱患按程序及時報告,采取措施,及時改進。
三、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差錯事故登記報告制度、分級護理制度,按時巡視病房,認真觀察病情變化,有情況及時報告醫生并作好記錄。
四、嚴格執行查對制度、醫囑執行制度、消毒隔離制度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確保病人安全。
五、搶救藥品、器械管理規范,性能完好不失靈,操作熟練:
1. 備用藥品班班交接。藥質檢查符合要求并有記錄。藥品貯存及使用符合規范。
2. 急救設備、器材做到“四定”:定物品種類、定位放置、定量保存、定人管理。“三及時”:及時檢查、及時維修、及時補充。不合格的儀器設備應有故障標識并有維修記錄。
3. 急救車內器械、藥品、用品齊全,性能良好,交接有記錄,簡易呼吸機、氣管插管用物準備齊全,做好應急準備。
4. 護士能準確、熟練操作本科急救儀器。
六、護送制度落實,按病情專人護送,護送工具安全。危重病人、大手術病人有轉運交接記錄。
七、劇、毒、麻醉的藥品管理做到“五專”:專人、專冊、專方、專屜、專鎖。
八、積極防止護理意外損傷:附床、跌倒、壓瘡、管路滑脫等有評估、防范措施。使用約束工具者有宣教觀察記錄。病區內無裸露銳利物品如釘子等。建立護理安全文化,倡導無懲罰、無責備的意外事件呈報制度,要求發現護理意外事件如實報護理部。
九、無心理損傷,語言文明,態度熱情,有問必答,解釋及時,環境舒適,尊重病人,保護病人隱私。
十、護理缺陷管理制度落實,有護理缺陷及時處理并上報,有持續質量改進記錄。
十一、有相關的安全教育制度,并及時向病人宣傳教育,合格率達95%。
十二、對科室水、電加強管理,保證不漏水、漏電,發現有損壞及時報告總務設備科維修。
十三、做好安全防盜及消防工作,護理人員熟知滅火器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十四、回應電鈴一分鐘到位。
安全管理制度14
目的:
為加強車間安全管理,規范安全生產責任制,預防及避免安全事故發生,營造一個安全的生產、工作、生活環境,特制訂本制度。
范圍:
車間安全管理的各項工作。
內容:
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車間安全生產、文明生產。
1、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遲到、不早退,工作中不打鬧、不曠工,堅守崗位,上班前和工作中不飲酒。
2、對從事電氣、焊接、車輛駕駛、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3、新員工上崗必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對改變工種的工人,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持證上崗。
4、各崗位操作人員必須熟知并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勞保穿戴齊全,做到持證上崗,每個操作人員均能明確自己所有從事崗位應當如何做,做什么、怎么做,不應做什么。
5、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動,不斷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6、車間現場環境要規范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危害的作業環境,必須配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7、嚴格按照圖紙工藝流程操作,不得隨意更改及減少工藝流程,做到規范操作安全生產。
8、上、下板人員必須熟悉材料,做好標識,材料須放置整齊有序,杜絕材料混放等現象發生。
9、各種機械設備、起吊用具,不得超負荷使用,不能帶病運行,并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做好記錄,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
10、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
11、嚴格按各自的作業規范和質量標準,認真、仔細地檢查員工的各個作業面的工作情況。
12、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時整改。
13、加大對安全操作管理的監督考核力度。對不按規程進行作業的要進行處罰。
14、車間內部禁止吸煙,禁止打手機。
15、下班前門窗關緊,切斷電源,不留安全隱患。
16、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安全管理制度15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明確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和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技術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下稱“四個必須”)、“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盡職免責、齊抓共管”、“屬地分級管理”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做好本單位、本部門和本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章工作責任
第三條主要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法人或實際控制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負有以下責任:
(一)組織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足額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組織制定并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五)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保證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實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對承包、承租單位施行統一協調管理,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六)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九)組織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并對考核結果進行審定,落實相應獎懲措施;
(十)定期組織召開本單位安全生產會議,聽取本單位和相關方(包括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相關外協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安全生產措施落實到位,確保安全設施、安全管理、人員素質及工藝技術持續適應和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十一)支持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依法依規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正當權益;
(十二)國家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條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總(或安全總監)為本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責任,主要有:
(一)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推動經營管理中的安全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并進行考核;
(三)參與并監督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四)組織或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協助解決檢查出的問題,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停產停業,并立即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研究決定處理;
(六)組織參加審查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本單位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并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七)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八)組織、監督、指導有關部門或單位研究制定并落實職業健康衛生保障措施、按要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對從業人員正確佩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九)參加本單位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
(十)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領導班子其他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各自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主要有:
(一)堅持“四個必須”和“安全第一”原則,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研究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解決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二)在研究、部署、檢查相關工作時,對安全生產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時檢查,督促有關部門或子公司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
(三)確保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人,組織參與分管部門或單位扎實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整改和應急預案演練等工作;
(四)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全面監督管理責任,主要有: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各級領導組織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二)組織并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對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三)起草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年度管理目標和計劃、方案、規劃等文件;
(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并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教育員工自覺承擔安全生產義務,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三類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如實記錄;
(五)組織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協助解決檢查出的問題,有權糾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停產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研究處理;
(六)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分析本單位安全生產形勢、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建議及改進措施,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七)按有關規定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并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八)組織制定、編修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工作;
(九)組織研究職業中毒的預防工作和職業病的防治措施,監督指導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正確佩戴和使用工作;
(十)監督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措施落實情況;
(十一)參加涉及本單位的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或單位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
(十二)組織本單位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評比,交流、推廣安全生產經驗、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十三)本單位確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領導下,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確保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全面有效落實,并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其他職能部門
集團及各子公司各部門(包括綜合部門、組織人事部門、財務部門、工程管理部門、物業管理部門、生產技術部門、設備管理部門等,以本單位實際情況為準)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落實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共同責任
1.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生產有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安全防控體系,組織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到崗、到人,并對本部門安全防控體系正常有效運行負責;
2.組織開展本部門員工的部門級、崗位級安全教育培訓,并對培訓效果負責;
3.制定完善本部門轄區和分管范圍內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審核,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下發執行;
4.負責本部門和分管范圍的生產安全、電力安全、設備設施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及職業健康安全等工作,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要求;
5.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定期研究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安全生產工作,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6.認真履行本單位各類應急預案確定的職責,按照科學有效銜接的原則,研究制定本部門轄區和分管范圍內相關應急預案,并開展經常性的演練工作,持續提升本部門員工應急能力;
7.負責對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8.落實本部門對相關方(承包、承租、出租、臨時借用等發生業務往來事實的單位)的統一協調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要求,及時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或勞務合同,落實安全生產告知事項;
9.對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的重大危險源落實有效的檢測、監管措施;
10.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二)專項責任
1.綜合行政部門
(1)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公務用車安全管理辦法,負責車輛日常檢修、保養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等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本單位車輛交通安全;
(2)負責分管范圍內的辦公樓、員工宿舍、食堂等場所消防安全、用電安全、用氣安全管理工作,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問題隱患;
(3)為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教育培訓、宣傳活動及監督檢查等工作,提供有關場地、物資、車輛等保障。
2.財務管理部門
(1)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費用列入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
(2)參與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嚴格落實,保證安全生產費用及時提取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
(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獎懲、安全生產責任險等相關工作。
3.組織人事部門
(1)及時組織新入職員工(包括實習、代培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公司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各部門;
(2)將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納入干部任用、員工晉升和綜合考核測評內容;
(3)在編制人才招聘、培訓計劃時,應征求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意見,保證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適應本單位經營發展需要;
(4)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員工工傷保險制度,確保工傷保險足額繳納。
第九條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
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對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有:
(一)堅持“四個必須”和“安全第一”原則,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確保自身具備做好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素質和能力;
(二)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有關會議、活動,定期研究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有效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
(三)接受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監督,聽取有關意見建議,積極改善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條件;
(四)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條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各級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本單位、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主要負有下列責任: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本單位、本部門領導組織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二)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對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三)起草制定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年度管理目標和計劃、方案、規劃等文件;
(四)參與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三類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如實記錄;
(五)參與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檢查,有權糾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停產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研究處理;
(六)組織并參加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分析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建議及改進措施,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七)按有關規定參加審查本單位、本部門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并負責審查相關方有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八)組織并參與本單位、本部門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編修和演練工作;
(九)對本單位、本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十)參加本單位、本部門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或單位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
(十一)參與本單位、本部門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評比,交流、推廣安全生產經驗、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十二)本單位確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其他崗位從業人員
各崗位從業人員必須服從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對本職崗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有:
(一)積極參加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掌握所在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不斷強化自身安全生產意識;
(二)自覺遵守本單位、本部門、本崗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并隨時制止他人的違章作業;
(三)愛護和正確使用本崗位涉及的設備設施、車輛、工具及個人防護用品;
(四)負責本崗位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主動提出改進意見,確保各類問題隱患及時消除;
(五)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
(六)認真了解本崗位和工作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演練,不斷提升自身應急能力;
(七)對本單位、本部門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八)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和考核;
(九)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章領導機構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委員會
集團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全稱:*****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稱集團安委會),是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最高領導機構,負責研究協調解決集團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問題,確保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到位,有效避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集團安委會組成:
主任:董事長(總經理或實際控制人)
常務副主任:集團安全生產分管副總(或安全總監)
副主任:集團領導班子其他成員
成員: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
各子公司應設立相應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并在集團安委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集團安委會下設辦公室(全稱:****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下稱:集團安委辦),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部,負責處理集團安委會日常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集團安委辦主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應報集團安全管理部備案。
第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集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集團安委會組織修訂完善。
第十七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條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集團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不斷提高集團全員安全生產知識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識,有效防范各類安全事故、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結合集團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全體員工,包括短期合同工、臨時工、實習人員等。
第二章工作責任
第三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全面負責,主要有: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章制度;
(三)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機構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六)定期聽取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匯報并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七)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并及時消除發現的問題和隱患;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應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職責,承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綜合管理領導責任,主要有:
(一)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二)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使用計劃并督促落實;
(三)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材和考試題庫,并組織有關教材的會審工作;
(四)組織選拔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師并完善師資隊伍;
(五)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并督促落實;
(六)組織實施本單位公司級安全培訓;
(七)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定期組織檢查;
(八)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九)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主要負有以下責任:
(一)組織起草并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章制度;
(二)參與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和使用計劃;
(三)組織起草或推選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材,并參與教材的審查和組織有關教材的會審工作;
(四)組織建立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試題庫并督促使用;
(五)統籌管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師,聯系協調具有相關資質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機構;
(六)組織起草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參與審查;
(七)組織實施本單位車間(工段、區、隊或部門)和班組級(崗位)安全培訓、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安全再培訓以及停產檢修、復產復工等專項培訓;
(八)建立健全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九)組織核實并處理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進場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真偽;
(十)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十一)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其他部門負責人應按照“四個必須”和“一崗雙責”等有關要求,對其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集團全體員工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自身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章培訓內容
第八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的有關規定及主要措施;
(四)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救援組織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五)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九條集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的有關規定及主要措施;
(四)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五)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新入職員工在上崗前應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公司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部門(車間或工段)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安全生產風險辨識方法和風險管控措施;
(三)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四)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六)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七)本部門(車間或工段)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八)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九)有關事故案例;
(十)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班組(崗位)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一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每年應當按規定對全體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內容包括:
(一)有關本行業安全生產新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規范;
(二)有關本單位安全生產新的制度、標準、規程等;
(三)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的新設備及其安全技術要求;
(四)本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操作技能及事故預防和風險管控措施;
(五)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與討論;
(六)其他應當培訓的內容。
第十二條員工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部門(車間或工段)和班組(崗位)級的安全培訓。
本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有關的從業人員重新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本單位在停產檢修、設備設施大中修前以及結束停產、停業、停工、停止建設恢復生產經營前,應當對有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本單位員工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重新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凡涉及高危行業、特種作業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須嚴格按照法規要求和行業標準執行。
第四章培訓課時
第十四條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新入職員工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再培訓與上一年度培訓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五條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每日培訓一般不低于4學時,特殊情況可適當調整培訓日程和單日學時,但不得縮減安全教育培訓總學時,并在30日內完成相應的安全培訓。
單位組織的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應當連續組織實施。實習教育累計中斷6個月以上的,應當重新進行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
第十六條凡涉及高危行業、特種作業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課時,嚴格按照法規要求和行業標準執行,確保培訓效果,必須做到持證上崗。
第五章成績管理
第十七條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結束后10日內,按照有關考核標準及規定組織實施考試。考試采用計算機或者紙質試卷方式,考試滿分為100分,8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考試不合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應當對其重新進行培訓及考核。
第六章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檔案材料應當齊全、完整、準確、系統。
由本單位自主培訓的,安全培訓考核結果應當由負責考核的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
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紙質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學員登記表或生產經營單位新入職從業人員登記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歷次接受安全培訓的培訓考核記錄;
(四)歷次接受安全生產獎懲記錄;
(五)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在安全培訓結束后30日內,應建立本單位安全培訓紙質檔案,實行一期一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計劃,包括培訓人員類型、崗位(工種)名稱以及培訓人數、時間、地點、教學內容、課時、授課教師等內容;
(二)安全培訓教材會審表;
(三)安全培訓教材或課程講義;
(四)學員名冊及考勤表;
(五)學員考核成績統計表;
(六)綜合考評報告;
(七)其他有關情況。
委托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的,一期一檔還應當包括與培訓機構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復印件。
第二十條應建立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復審紙質檔案,實行一人一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任職或者定崗的文件;
(二)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職業資格或技術職稱的證書復印件;
(四)歷次取得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五)歷次復審或延期復審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或培訓信息登記表;
(六)本單位組織實施的有關安全培訓及考核材料;
(七)歷次接受安全生產獎懲記錄;
(八)其他有關情況。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紙質檔案除符合本款規定外,還應當包括特種作業人員身體健康體檢證明及其證件真偽核查表。
第二十一條可根據《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xx)等有關要求,建立相應的安全培訓電子檔案,并將安全培訓電子檔案存儲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脫機載體上,與紙質檔案一同歸檔保管。
第二十二條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單位相關規定妥善保存。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集團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保障各類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據《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法規要求,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中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用人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列入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的防護用品,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協調解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保障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依法依規發放、使用。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和其他分管領導,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領域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和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各級財務管理部門應按要求提取安全費用,保障本單位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所需資金。
第六條各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和報廢。
采購人員必須到有資質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證件齊全。
勞動防護用品驗收人員應根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驗收,倉庫管理人員接到勞動防護用品驗收合格單據后,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并按相關說明要求實行專門儲存、專門保管、定期檢查、建立臺賬,防止發生過期或變質問題。
第七條各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應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嚴格按標準發放。發放工作應由專人負責,并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賬。
第八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依據自身經營管理實際,確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審批流程和發放日期。
第九條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使用的監督工作,定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情況,檢查本單位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情況。
第十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加強對員工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教育培訓,把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用途、正確配戴和使用等做為對新員工及每年全員培訓的重要內容進行培訓、學習和考核。
第十一條各崗位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要求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并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維護和保養工作。
第十二條勞動防護用品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損壞,由所在部門出具證明,到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辦理更換手續。
對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更換或領取,必須以舊換新,對于過期、損壞等報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集中存放,定期消毀,嚴防流失。
第三章償罰事宜
第十三條凡屬個人保管不當,丟失和損壞勞動防護用品者,一律折價賠償。
第十四條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不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的員工,除進行教育外,按"三違"論處,依據集團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落實集團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范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部門、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下稱風險管控),是指集團內部為保障安全生產而自主組織開展的,對建筑施工、港口裝卸、道路交通、維護檢修和安全管理等各環節可能存在或產生的危險、危害因素進行超前辨識、分析、分級評估、管控的活動。
第四條風險管控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自主排查、科學評估、分級管控”的原則,實行差異化、動態化管理。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集團成立風險管控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任常務副組長,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集團風險管控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三章工作責任
第六條集團風險管控領導小組組長是第一責任人,負責確保集團風險管控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所需的資源,確保領導小組成員及全體員工參與風險管控體系建設,認真履行相應職責。
常務副組長是集團風險管控的主要責任人,負責集團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價、分級管控和公告警示等工作的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
其他副組長和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是各自分管范圍、部門和單位風險管控的主要責任人,負責本領域、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價、分級管控和公告警示的協調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班組長負責實施本班組重點工序安全生產風險因素的辨識和評估管理。
各崗位人員負責實施本崗位安全生產風險因素的辨識和評估管理。
第七條集團安全管理部是集團風險管控工作的牽頭部門,協助集團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完成風險管控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對各級風險及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的匯總、協調、監督;負責將本項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確保實現“全崗位、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風險管控。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八條開展風險防控教育培訓。
對集團風險管控領導小組開展專項培訓,重點培訓如何指導全體員工對其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辨識,并對崗位辨識的安全風險因素及制定的管控措施進行審核。
對全體員工開展崗位風險防控培訓,使員工熟練掌握風險辨識的方法、風險分級原則、管控措施制定要求和工作流程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開展風險因素辨識。
風險因素辨識分為全面辨識和專項辨識。
全面辨識:
(一)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
(二)普通設備設施和特種設備,能源隔離、機械防護等涉及安全生產的設備設施及其檢驗檢測情況;
(三)建筑物、構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產經營環境,以及與生產經營相關相鄰的環境、場所和氣象條件;
(四)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安全防護和安全作業行為;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教育培訓、現場作業、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六)其他可能產生風險的因素。
專項辨識:
在生產經營環節或者生產經營要素發生重大變化,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者推廣應用前以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開展專項辨識。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分層次逐級劃分和確定風險因素評估單元,并根據評估的目標、范圍、專業技術力量等客觀情況,選擇科學合理、便于操作的風險辨識方法,對生產過程中人、物、環境、管理四個方面的要素開展辨識,考慮正常、異常和緊急三種狀態以及過去、現在和將來三種時態,辨識要做到系統、全面、無遺漏。通過辨識確定本單位風險點數量,并逐個確定責任人。
第十條開展風險評估分級。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綜合考慮職業病危害風險和生產安全事故風險,選取適當的危險評價方法(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檢查表分析SCA、風險矩陣分析法LS、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法LEC、風險程度分析法MES、事件樹分析ETA等),將辨識出的風險確定為重大、較大、一般和低四個等級,分別以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注。
風險等級的確定以該危險因素評價出的最高風險級為準,并注明參考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集團內部標準等)。
在風險辨識、評估分級完成后,應根據辨識評價結果和生產組織、工藝等行業特點,逐級編制并發布風險分布圖。
第十一條制定并公示管控措施。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從工程技術、安全管理、個體防護等方面,遵循消除、替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個體防護的優先層級順序和統籌使用原則,對辨識出的風險因素,按照風險等級,逐一制定風險管控措施,明確管控重點、管控部門和管控人員。其中,對較大及以上等級的風險,還應當制定專門管控方案。
管控措施制定完成后,應在醒目位置、重點區域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制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及管控措施、應急措施、責任人及報告方式等內容。
在有較大及以上等級風險的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關鍵部位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標識,設立包括疏散路線、危險介質、危害表現和應急措施等內容的公示牌(板)。
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及玻璃棧橋、懸空橋梁、人行隧(廊)道等設施,還應當按照規定的距離、密度、內容設置安全風險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傷害。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
(一)明確臺賬(清單)內容。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應包括辨識部位、存在風險、風險分級、事故類型、主要管控措施、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
(二)實時動態管理。高度關注生產運營狀況變化后的風險狀況,動態評估風險等級,及時調整管控措施和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確保各類安全生產風險始終處于可控狀態。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在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使用新設備、變更工藝技術過程中,以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對相應的風險重新進行辨識、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組織檢查一次風險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生產班組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前或者交接班時,應當進行風險確認和風險管控措施預知、設備設施檢查等安全確認,并及時排除新產生的風險;生產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對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項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發包或者出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時,應當在專門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涉及風險管控的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集團及各子公司應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全面辨識,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風險管控動態評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立即開展評估。評估結果用于指導生產計劃、應急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產管理、風險管控、隱患治理等項工作。
第十七條本單位專業技術力量不足的,可聘請專家或技術服務機構,指導風險因素辨識管控工作,但不得包辦或代替。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五、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發現并消除集團運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各類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章,結合集團運營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部門、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誰主管、誰負責”和“全崗位、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則,建立并落實以風險為核心的從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到崗位員工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實現隱患自查自改自報常態化,及時消除各類安全生產隱患,確保集團生產安全。
第二章術語定義
第四條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或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條隱患排查是指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崗位員工以及其他相關人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對照風險分級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實情況,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的工作過程。
第六條隱患的分級是以隱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難度及其影響范圍為標準的,可以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無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七條事故隱患分為基礎管理類隱患和生產現場類隱患。
生產現場類隱患主要包括:設備設施、場所環境、從業人員操作行為、消防及應急設施、供配電設施、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輔助動力系統及現場其他方面。
基礎管理類隱患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資質證照、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安全生產投入、應急管理、職業健康衛生管理、相關方單位安全管理及基礎管理其他方面。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應視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集團成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任常務副組長,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四章工作責任
第九條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組長是第一責任人,負責確保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所需的資源,確保領導小組成員及全體員工參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系建設,認真履行相應職責。
常務副組長是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責任人,協助組長做好組織、檢查、指導、考核及體系建設等工作,定期召開會議分析、研究、解決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匯報。
其他副組長和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是各自分管范圍、部門和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責任人,負責本領域、本部門、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全面工作,確保分管范圍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班組長負責本班組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全面工作。
各級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條各崗位員工負責本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掌握本崗位涉及的風險分布情況、風險后果、可能存在的隱患及風險控制措施等相關知識;熟悉本崗位作業有關危險因素的檢查控制內容和當班檢查控制情況,杜絕弄虛作假現象;發現隱患應立即上報,并協助整改,若不能及時整改,需采取臨時措施避免事故發生。
第十一條集團安全管理部是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牽頭部門,協助集團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完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對各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等匯總、協調、監督和管理;負責將本項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確保實現“全崗位、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風險管控。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各責任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當對照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檢查風險部位、風險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實情況,重點排查:
(一)從業人員是否存在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相關規定、標準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規定建立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三條各責任單位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清單,并編制隱患治理信息臺賬。事故隱患排查清單應當包括排查的風險部位、風險管控措施、風險失控表現、失職部門和員工、排查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排查時間等內容;隱患治理信息臺賬應當包括隱患名稱、隱患等級、治理措施、完成時限、復查結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
第十四條事故隱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
定期排查要求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組織并參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門每旬至少組織一次,部門(車間)每周至少組織一次,班組每天組織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專項排查:
(一)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程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設備設施、工藝、技術、生產經營條件、周邊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停工停產后需要復工復產的;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險情的;
(五)上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的;
(六)氣候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預報可能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對安全生產構成威脅的。
第十五條各責任單位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并組織實施,消除隱患。整改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隱患清單;
(二)治理的標準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人員和工時安排;
(六)治理的時限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八)復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重大隱患整改方案實施前應當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相關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具體負責整改人員進行論證,必要時可以聘請專家參加。
第十六條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時,應當對照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與隱患治理信息臺賬,重點檢查風險的辨識、分級和管控以及隱患的排查、分級和治理等內容。
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消除隱患;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依法依規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及時向集團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集團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規范集團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投入,確保集團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開展,有力保障集團廣大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在成本中列支,用于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應按照“專項列支、確保需要、專款專用、規范管理”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并納入企業年度預算。
第三條安全生產費用應在當年度經費預算中,列入重點編制項目,不得少于國家規定的比例。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下稱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領導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工作,負責協調解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是第一責任人,負責審批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經費使用報告等重要文件。
第六條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安全生產投入的落實情況,負責審核、匯總并編制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計劃、經費提取和使用報告,負責建立安全生產費用臺賬,如實記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
第七條單位財務部負責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進行統一管理,參與審核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根據計劃做好資金提取和使用的落實工作,做到專款專用,確保安全投入及時、足額、有效。
第八條單位其他職能部門負責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計劃的編制、經費的申請和使用。
第三章費用提取
第九條單位應依據自身行業類別和運營實際,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要求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單獨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科目。
第四章使用范圍
第十條安全生產費用主要用于本單位安全技改項目、職業衛生改善項目、安全教育宣傳、科研方面等。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安全設施、特種設備的檢測、校驗;
(七)安全生產獎勵費用;
(八)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五章使用程序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上應嚴格按照“各部門(班組)申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核-財務部門和分管負責人審核-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財務部門落實”的程序實施。
如申請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不足,應按上述程序及時追加申請金額,以滿足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如申請的專項資金有盈余,應上繳單位財務,仍列入安全生產費用。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單位審計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一般每季度進行一次監督檢查,檢查內容主要有:
(一)檢查安全費用使用的臺賬、報表等;
(二)實物與賬冊是否相符;
(三)報銷手續是否齊全,報銷憑證是否有效;
(四)財務部設置科目與列入科目、記帳是否符合要求;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如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如實記錄,按有關制度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理意見,責令有關責任人限期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七、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及時了解和掌握集團各時期、各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協調和解決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有關問題,有力推動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依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二章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
第三條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一般每一個季度召開一次,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召集,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主持,委員會全體成員參加,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參會人員范圍。
第四條會議主要任務是研究議定如何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區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要求,全面掌握當季度安全生產工作形勢,研究解決本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重大問題。審定制度、計劃、獎懲等有關重大事宜。
第三章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第五條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召集,單位分管負責人主持。參加會議的人員一般有: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各車間(部門)主管生產的人員等,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參會人員范圍。
第六條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有關文件,研究提出本單位的貫徹落實措施;表彰和獎勵安全生產優秀單位和先進個人;研究落實有關問題隱患的解決措施等。
第四章安全生產工作例會
第七條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旬至少召開一次,由部門(車間)主要負責人召集。參加會議的人員一般是全體成員,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八條安全生產工作例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討論本部門(車間)如何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和部署,全面分析本部門(車間)安全生產工作形勢,研究解決本部門(車間)在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決策部署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安全生產班前會
第八條安全生產班前會一般由班組長負責召開,小組成員參加,可根據工作實際要求相關方技術人員、協力人員參加。在每天作業前15分鐘開始,時間一般5-10分鐘。
第九條安全生產班前會主要任務是傳達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布置、檢查、交流、總結本班次的安全生產工作;強調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規章制度及接班注意事項等內容;分析班組內外事故案例;結合本班組特點開展事故隱患的預測預控等。
第六章工作要求
第十條召集者在召開會議之前,應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對會議議程、會議材料進行把關,提高會議效率,確保會議效果。
第十一條通知人員參會時,應把會議主要內容、開始時間、會議時長、會議地點寫明。
第十二條各類安全生產會議要求參會人員實名簽到,均應由專人要做好相應的記錄。各級責任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會議臺賬,妥善保管。
重要會議會后要及時下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包括日期、參加人員、召集單位、主持人、會議主要內容、處理結果、決議執行等內容。
第十三條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嚴格遵守會議紀律,未經召集人同意,不得遲到、早退或缺席。
第十四條全體員工應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會議決定的事項。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各種會議記錄及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八、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做好事故的報告、統計、上報和調查處理工作,及時掌握事故原因、事故規律,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有效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轄范圍內生產安全事故的管理。
第三條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第四條本制度中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依據集團實際確定,高于法規標準。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輕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到30萬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輕微事故是指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和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應依法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六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報告內容主要有: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三章事故救援
第七條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第八條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正確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區域,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四章事故調查
第十條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后果達到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標準的,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集團有關領導、部門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配合工作;未達到法定標準的,由集團組織調查。
發生輕微和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事故單位負責調查。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成員應當具備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技能,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事故調查組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在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單位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單位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十六條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由各子公司負責調查的,調查報告批復情況應向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備。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事故處理應嚴格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應按以下步驟:
(一)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二)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三)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于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于未知領域的責任;
(四)根據事故后果、責任者責任大小以及配合調查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員工的監督。
集團安全管理部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事故單位相關責任人和調查組人員未履行本制度規定的,按照集團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未盡事宜由集團安委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九、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保障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業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有涉及職業衛生管理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下稱有關單位)。
第三條集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宣傳部門及工會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員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員工自身健康保護意識。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全集團職業衛生工作進行指導、決策及監督管理。
集團主要負責人對集團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各分管負責人和各級主要負責人負責分管范圍、分管部門,分管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集團安全管理部行使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能。
各級黨組織和工會組織有權對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條有關單位必須配備或指定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第三章作業管理
第六條有關單位必須認真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簡稱“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一)項目管理單位在擬定生產建設項目時,要充分利用先進技術,盡量選擇無毒、無害的先進生產工藝。
(二)有關職業衛生設施、作業防護措施、操作程序必須認真貫徹有關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
(三)對職業衛生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較大的設計項目,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經集團安全管理部門和屬地監管部門審查同意,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后才能實施。
(四)項目管理單位及施工單位要對員工安全衛生設施工程、設備設施、防護器材的質量負責;相關安全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設施實行監督管理。
(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竣工驗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必須有項目管理單位、相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六)生產設備檢修時,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同步檢修,同步投入生產。
第四章作業環境管理
第七條涉及職業危害的作業環境應按照相應類別的國家標準實行分級管理。
第八條集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標準對涉及有害作業的工作環境定期組織檢測評價,發現問題及時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并督促整改,做好檢測數據歸檔管理工作。
第九條作業環境指標合格率、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運行效率等指標應作為安全管理考核指標。
第十條有關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按要求建立管理檔案。
第十一條有關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行業標準為員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和穿戴。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卸停用各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標識,因故必須拆卸、停用時須報經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時及時恢復。
第十三條有關單位應在涉及職業危害作業區域設置明顯的符合國家規定或行業標準的警示標識,設置安全有效防護裝置,并對其安全防護裝置按規定標準進行顏色噴涂。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十四條有關單位應建立健康監護檔案制度,并實施就業前、在崗和特殊健康檢查、職業病人離退后復查機制。檢查結果存入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體檢崗位人員名單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根據現場調查檢測結果提出,報具有職業病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體檢,體檢結果應及時報送集團工會和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條有關單位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告。對確認為職業病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有關單位應嚴格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健康檢查頻次,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八條有關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的規定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職業病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等待遇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掌握發放標準。
第十九條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二十條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離退休職業病人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根據有關職業病報告管理規定,各級安全生產部門要定期向本級工會、主要負責人報告職業病發生、發展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有效防范集團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消防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集團消防管理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人人有責、各負其責”的原則。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領導本單位消防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解決消防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集團、各子公司和相關單位(下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管理全面負責,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消防條例》等有關消防法規;
(二)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五)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完善消防設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六)領導本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七)組織制定本單位消防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
(八)組織或參與本單位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等。
第六條各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管理工作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負責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實施具體領導工作,主要責任有: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本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確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負責人應當定期向主要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對未確定分管負責人的單位,本條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主要負責人實施。
第七條各單位其他分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對各自分管范圍、部門消防管理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責任有:
(一)認真貫徹并嚴格落實本單位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將消防安全工作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
(二)落實分管范圍或本部門各級管理人員、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結合工作實際,健全本部門及各崗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三)加強分管轄區消防設施、電器設備及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針對分管轄區可能發生火災的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五)定期組織對所轄區域進行全面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組織整改火災隱患,并按時上報有關情況。本部門無法整改的火災隱患要及時上報歸口管理部門和相關負責人;
(六)結合各自管理實際,定期組織分管人員開展或參與消防應急預案演練;
(七)本單位確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職責。
第八條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為本單位消防管理歸口部門,負責日常具體管理工作,主要有: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單位消防檔案,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各部門、單位及員工認真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五)組織實施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定期組織檢查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和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管理本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隊組織,督促其按照訓練計劃開展訓練,不斷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七)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加強監管;
(八)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提升全員“火災報警、初起火災撲救、引導人員疏散和發現常見火災隱患”的能力;
(九)按照規定辦理動火作業、增設電氣線路和設備的審批,監督動火部門或人員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
(十)定期向本單位消防安全主要責任人匯報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的成效,為改進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十一)完成消防安全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九條各單位確定的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責任:
(一)按照消防法規和本單位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要求,負責實施對本單位的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二)負責管理、維護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
(三)組織開展消防宣傳,對員工進行消防教育培訓;
(四)負責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制定培訓和演練計劃,定期組織演練;
(五)如實記錄消防安全工作開展情況,建立完善消防檔案;
(六)熟悉所在場所的消防安全設施位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在立即報警的同時,要盡可能地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各單位員工為所在崗位消防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崗位和自身消防安全直接負責,主要責任有:
(一)有維護單位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二)認真貫徹落實單位的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發現火災隱患立即向有關部門反映,積極配合火災隱患整改;
(三)認真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滅火知識、技能,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積極參加有關消防安全的各項活動;
(四)要保障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杜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根據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備適當種類和足夠數量的消防設備和器材,建立本單位消防器材管理臺賬,詳細記錄本單位消防器材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安裝地點、有效狀況等。
消防設備器材和工具應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位置,消防設備器材的周圍不準堆放雜物和掛放其他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曬、防銹蝕、防霉爛、防結塊和防凍措施。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根據自身經營管理實際建立、健全逐級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消防安全檢查內容應包括:
(一)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用氣情況;
(二)消防通道有無堵塞;
(三)消防水壓是否正常;
(四)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
(五)是否存在線路私拉亂接、開關裸露等電氣火災隱患;
(六)安全出口、應急照明是否良好;
(七)電氣等關鍵設備運轉是否良好,有無易燃易爆物品擺放或粘附;
(八)嚴禁煙火區域是否有吸煙、動火現象;
(九)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及防范措施落實等情況。
每次檢查后,應及時通報檢查結果。各單位對查出的問題隱患應認真研究,有條件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及時上報,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火災撲救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全體員工學習掌握有關內容,定期組織演練。
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消防站較遠的單位,應根據需要建立專兼職消防組織,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單位列支。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所轄建筑物、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等方面的文件、資料;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備、檢測、使用和維護等情況;
(四)重點消防管理部位、場所的管理記錄;
(五)消防安全培訓、應急演練記錄等。
第四章獎罰事宜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將消防管理情況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考核和日常監督管理,并依據集團有關規定對存在下列情形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一)對國家消防法規、集團工作指示不及時傳達,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對本轄區存在的火災問題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二)違反動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區內動火作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
(三)其他違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況。
對因違反消防法規、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火災事故,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依據集團有關規定對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員給予獎勵:
(一)及時發現、報告火險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二)在火災事故中救人、救物得當,在處理事故過程中表現突出的;
(三)對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得到采用并取得明顯效果的;
(四)集團確定的其他獎勵的情形。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集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下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方的應急預案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其他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本領域應急預案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八)相關應急預案的內容要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應對本單位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辨識、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所在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應急預案應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子公司,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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