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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時間:2023-03-28 09:58:42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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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加強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校園政治安定和治安穩定,保證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誰主管,誰負責”及“一票否決”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原則

      責任追究要遵循上級規定,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注意政策,區別對待,公正處理。

      二、責任追究的范圍

      直接責任人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安全保衛工作中出現下列問題必須追究責任。

      1、對上級有關部門及學校有關安全保衛工作方面的規定,通知等不認真貫徹落實的。

      2、對上級安全檢查及學校安全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或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不正確對待,拒不整改的。

      3、因宣傳教育管理不到位,防范不力,疏忽大意,發生火警、火災、盜竊、傷亡、投毒及罷餐、罷課等造成不良影響的。

      4、有進行非法活動的,部門領導排查不力或隱瞞不報的。

      有上述情況之一者,責令直接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由學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根據具體情況賠償經常損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三、責任的認定

      1、部門領導責任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門領導責任

      (1)安全防范管理教育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造成經濟損失的。

      (2)安全保衛制度不健全,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3)部門發生火警、火災、盜竊、傷亡、投毒及罷餐、罷課等造成不良影響的。

      (4)不按有關規定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的要求進行整改的。

      2、直接責任人責任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

      (1)管理不善,疏忽大意,沒有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經濟損失的。

      (2)違反操作規程,引起火警,火災等治安災害性事故的。

      (3)宣傳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發生罷餐、罷課的。

      (4)發生案件不向部門領導、保衛處報告,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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