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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29 00:12:26 制度 我要投稿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范文

      購買經營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范文

      一,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由省公安廳審批

      二,購買第二,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

      申請購買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單位材料。

      1,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書面申請(注明品種,數量,用途);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蓋章);

      3,法人代表和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4,經辦人的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5,單位內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

      6,存放易制毒化學品倉庫管理員(雙人雙鎖)的基本情況,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7,發生火災,被盜等事件時的安全處置預案;

      8,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9,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

      10,購銷合同。

      (二)銷售單位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及固定,移動聯系電話;

      3,危險化學品的經營許可證;

      4,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

      (三)到公安機關領取:表封面,表一,二,八,十二填寫,經公安機關審批后發給購買備案證明方可購買。

      三,經營單位銷售時應當做到

      1,查驗留存購買許可證(備案證明);查驗留存委托書及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核實購買的品種,數量等;

      2,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臺帳(出入庫記錄),如實記錄購,銷的品種,數量,日期及購買單位等情況;

      3,銷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時要在5日內將銷售情況送公安機關備案,第二,三類要在30日內送公安機關備案。

      4,經營單位應將以上銷售臺帳及留存的有關材料保存二年備查,應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上年度的經營情況。

      5,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學習,要嚴格執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

      購買使用

      一,購買第一類中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由省公安廳審批

      二,購買第二,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

      申請購買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單位材料。

      1,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書面申請(注明品種,數量,用途);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蓋章);

      3,法人代表和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4,經辦人的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5,單位內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

      6,存放易制毒化學品倉庫管理員(雙人雙鎖)的基本情況,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7,易制毒化學品倉庫發生火災,被盜等事件時的安全處置預案;

      8,購銷合同。

      (二)銷售單位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及固定,移動聯系電話;

      3,危險化學品的經營許可證;

      4,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

      (三)到公安機關領取:表封面,表一,二,八,十二填寫,經公安機關審批后發給購買備案證明方可購買。

      三,購買使用時單位應當

      1,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使用臺賬(出入庫登記),如實記錄購進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使用情況和庫存等,并保存二年備查。

      2,使用單位應當在每月初將上個月的購買使用情況送公安機關備案。

      3,應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上年度的購買(使用)情況。

      4,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學習,要嚴格執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

      生產經營

      生產經營第一,二,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單位應當到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一,備案單位需提供的材料

      1,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法人代表和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3,經辦人的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4,單位內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

      5,存放易制毒化學品倉庫管理員(雙人雙鎖)的基本情況,聯系電話及身份證復印件;

      6,發生火災,被盜等事件時的安全處置預案;

      7,安全生產許可證;

      8,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9,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

      二,銷售時應當

      1,查驗留存購買許可證(備案證明);

      2,查驗留存委托書及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核實購買的品種,數量等;

      4,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臺帳(出入庫記錄),如實記錄生產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及購買單位等情況;

      5,第一類要在5日內將銷售情況送公安機關備案,第二,三類要在30日內送公安機關備案;

      6,經營單位應將以上銷售臺帳及留存的有關材料保存二年備查,應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上年度的生產經營情況;

      7,生產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學習,要嚴格執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

      運輸

      由貨主(銷售方)辦理有關手續,辦理運輸許可需提供的材料:

      1,經營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易制毒化學品經營生產備案證明;

      3,安全生產許可證;

      4,經辦人的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

      5,購買單位提供的購買許可證(備案證明);

      6,購銷合同;

      7,運輸單位的相關資料(運輸許可證,運輸人等);

      8,到運出地公安機關領取表三,四,八,十二填寫,經批準后領取運輸許可證(備案證明);

      9,運輸單位應當建立運輸管理登記臺帳(保存2年備查)及進行承運人的易制毒化學品知識培訓等,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上年度的運輸情況;

      10,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時,運輸單位的運輸人應當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備案證明);

      11,運輸單位(承運人)接受貨主委托運輸時,應當查驗貨主提供的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是否與運輸物的品種,數量等情況相符,不相符不得承運;

      12,運輸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學習,要嚴格執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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