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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重點總結
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是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科目之一,但是你知道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的重點是什么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的重點。歡迎閱讀。
會計法律制度的概念
會計法律制度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會計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地方性會計法規。它是調整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
(一)定義要點
1.制定人?
2.制定的什么?
3.調整對象?(判斷)
4.區分會計法律制度與會計法律。
(二)會計關系(判斷)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過程中以及國家在管理會計工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稱為會計關系。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四個層次)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其他授權機構制定的,用來規范會計核算實務、會計基礎工作、會計主體和相關會計人員職責,以便及時調整經濟活動中各種會計關系的規范性文件的總和。它們構成了我國會計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的職業紀律和規范。
目前,我國的會計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了以《會計法》為主體的比較完整的會計法規體系,主要包括四個層次,即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地方性會計法規。其基本構成如下:
(一)會計法律
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
1.制定主體: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2.范圍:1999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3.會計法地位: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范,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也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4.立法目的: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填空)
根據《會計法》第一章第一條的規定,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會計行為:是指對單位的經濟業務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報告的行為,以及保證單位會計信息質量的管理行為和監督行為。
(二)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并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并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
1.制定主體: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或批準發布
2.制定依據:《會計法》
3.范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
(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多選)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會計部門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
1.會計部門規章
會計部門規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制定,并由財政部部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辦法。
2000年5月《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2001年2月20日《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
2006年2月15日《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2.會計規范性文件
會計規范性文件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國務院財政部門以文件形式印發的制度辦法。
《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2006年2月15日《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2006年10月30日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四)地方性會計法規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情況下,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規。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考點一 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誰來管理
我國會計工作管理體制的總原則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單選)
《會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考點二 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怎么來管理
《會計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單選)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考點三 會計人員的管理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判斷)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任職條件:或者的關系)(多選)
2.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
考點四 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一)《會計法》規定(單選)
1.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3.應當保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二)單位負責人(判斷)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
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稱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有機關的最高行政官員等;
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單位形式職權的負責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子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
單位負責人并不是指具體經營管理實務的負責人。
(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責
《會計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它明確規定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責是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但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還需要單位負責人、單位的其他人員和有關人員的支持和配合。他們也有責任和義務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能夠依法行使職權,不能阻礙其行使這一職權,更不能對其依法行使職權進行干預。
因此,《會計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會計核算的信息質量要求
1.可靠性。
指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可靠性要求做到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資料可靠。
2.相關性。
也稱有用性,是指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為評價或者預測。
3.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是指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財務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
可比性是指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注中說明。 (判斷)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5.實質重于形式。
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而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如融資租賃固定資產。(判斷)
6.重要性。
重要性是指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對于在會計核算過程中的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判斷)
(1)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并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準確地披露。
(2)對于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于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簡化處理。(判斷)
7.謹慎性。也稱穩健性。
指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判斷)
8.及時性。
及時性是指企業對于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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