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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協議書的格式

    時間:2020-10-14 14:09:52 協議書格式 我要投稿

    合作協議書的格式

    合伙協議(參考格式)
    第一條 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企業的名稱:
    第四條 合伙人姓名:
    第五條 合伙人共出資
    第六條 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
    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企業領醛 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七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八條 企業經營場所:
    郵政編碼:
    第九條 合伙目的:
    第十條 經營范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注:企業經營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范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范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藥品。)
    第十一條 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 名住 所
    第十二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伙人出資
    方式出資數額
    (萬元)出資權屬
    證明繳付出資
    期限占出資總額比例
    第十三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十四條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委托合伙人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2、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五條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六條 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業無法存續、
    合伙協議終止,合伙人的合伙關系消滅。
    2、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一些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3、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清算結束后,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伙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伙協議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全體合伙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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