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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高溫補貼法律規定
三亞高溫補貼法律規定有哪些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每年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
延伸閱讀:變異”的高溫補貼是對規定的褻瀆
近些日,武漢市多次發布高溫紅色預警,城區最高溫達40℃。根據我省有關規定,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標準為12元/天。不過,楚天都市報記者走訪發現,部分企業在發放“高溫補貼”時打了折扣。
時值仲夏,熱浪來襲,空調、電扇、防曬霜、太陽傘等成為了人們生活中的標配。相比于坐在電扇旁、空調房內享受清涼的人們,還有一些勞動者頂著烈日驕陽在辛勤的勞作著,為自己謀得報酬,也為社會創造價值,值得人們贊揚。
去年七月,人社部下發通知,要求各地按規定發放高溫補貼,體現了政府部門對勞動者的人文關懷。先后有27個省區市出臺“高溫補貼”標準,但多地標準數年未漲。即便如此,許多中小企業的員工、流動性強的農民工仍領不到高溫津貼,或是遭打折扣,領到“變異”的高溫補貼。有的老板采取提前下班的辦法,抵扣高溫補貼;有的單位用綠豆、飲料等防暑降溫物品“沖抵”,蒙混過關。
烈日酷暑下,高溫補貼卻得不到落實,令人心寒。一方面,勞動者在雇傭關系中屬于弱勢一方,多數勞動者因工作難找怕得罪雇主而選擇沉默,放棄維權。另一方面,更是由于高溫補貼多數以“通知”“規定”形式存在,缺乏法律約束,而且發放高溫補貼增加了企業的成本支出,執行起來并不盡如人意。面對奇葩的“變異”補貼,勞動部門表示,這些所謂的拿實物抵扣、拿工作時間抵扣的做法都是違反相關規定的。很顯然,這種“變異”的高溫補貼是對政策規定的褻瀆。
應對“變異”的高溫補貼,需要愛心和理解,但更離不開制度的保障和剛性約束。首先,有關部門要對“暫行”多年的高溫補貼規定進行修訂,參照物價變動情況,及時制定最新的高溫補貼政策法規;其次,暢通監督渠道,通過線上線下多種形式設立投訴舉報平臺,并注意保護好投訴舉報者的個人信息;同時加強對企業的監管,嚴厲查處違規發放和拒不發放高溫津貼的行為,確保高溫補貼真正惠及每個勞動者,而不僅僅是“紙上清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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