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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法律碩士考研民法學30大名詞解釋

    發布時間:2017-06-28 編輯:張莉

      小編整理了法律碩士考研民法學30大名詞解釋,供2017考研的各位考生參考,幫助考生復習整理此部分的重要知識點,打下扎實的復習基礎。

      1、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2、民事法律關系:民法規范所確認和保護的社會關系。

      3、監護: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實行的監督和保護。

      4、民事權利能力: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5、民事法律事實: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事實。

      6、訴訟時效:指對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使其喪失在訴訟中的勝訴權的法律制度。

      7、法定代理:指法律根據一定的社會關系的存在而設立的代理。

      8、復代理: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轉托他人實施的代理行為。

      9、表見代理:指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基于此項信賴與無權代理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

      10、種類物:指具有共同的屬性,可以用品種、規格或度量蘅加以計算的物,具有可代替性。

      11、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12、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13、善意取得: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

      14、用益物權:指以物的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包括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等。

    2017法律碩士考研民法學30大名詞解釋

      15、抵押權: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占有而作為履行債務擔保的財產,于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其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16、動產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熱鬧有權將該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17、財產所有權: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8、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權利人為依法行使其權利,要求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提供方便的權利。

      19、共同共有: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對共同財產都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20、要約: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2、締約過失責任: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因為其違背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負擔的義務,導致對方利益的損失,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23、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得利并造成他人損失的法律現象。

      24、無因管理:指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其事務的行為。

      25、留置權:非因侵權行為而占有他人財產時,同該財產有關聯的債權在獲得清償前,對該財產享有扣留并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26、提存: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交付標的物時,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使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一項制度。

      27、人身權: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

      28、名譽權: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29、合伙:指依法設立、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30、代位繼承: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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