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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確定賠償損失的范圍?

    時間:2020-12-07 20:47:55 簽約違約 我要投稿

    如何確定賠償損失的范圍?

    賠償損失的范圍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應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合同法》第130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可以獲得的預期的利益,簡稱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潤,而不是營業額。

      在實踐中,可預見到的情況千差萬別,很難把握,如果對此不加以限制,就會導致當事人亂用或者曲解“可預見”的本意。因此法律對可預見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預見性有三個要件:

      (1)預見的主體為違約人,而不是非違約人。

      (2)預見的時間為訂立合同之時,而不是違約之時。

      (3)預見的內容為立約時應當預見的違約損失,預見不到的損失,不在賠償范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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