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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戶口的條件和手續

    時間:2017-11-30 戶口辦理 我要投稿

      辦理戶口沒那么簡單,需要一定的條件還有流程,本文為大家介紹辦理戶口的條件和手續,歡迎閱讀了解。

      一、申報出生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

      (二)《落戶通知單》(查驗);

      (三)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四)父母結婚證;

      (五) 落戶地房照。

      二、注銷戶口

      1、死亡注銷

      公民死亡,一個月以內,由其戶主、親屬、撫養人憑戶口本和死亡醫學證明、死者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同時收繳居民身份證。

      2、參軍戶口注銷

      憑入伍通知書和戶口本注銷戶口,不收繳居民身份證。

      3、出國(境)定居注銷戶口

      憑省或市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注銷手續通知單》和戶口本、本人身份證注銷戶口,同時收繳居民身份證。

      三、正常的戶口遷移

      1、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相互投靠。

      2、夫妻之間的投靠。

      3、分房、購房、換房等相互遷移。

      4、其他原因需要遷入遷出的戶口。

      四、復員、轉業、退伍軍人落戶

      1、本地縣級以上安置辦(軍轉辦)出具的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安置落戶介紹信及相關證明辦理戶口。

      2、異地安置落戶。由市局在落戶介紹信上蓋章后,需出具入伍地公安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予以落戶。無身份證編碼的請本人回原部隊或原戶口所在地取編碼號后再進行辦理落戶。

      五、變更、更正戶口關鍵項目

      1、變更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原則上不得更改

      公民申請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確定或者更改的;

      (二)本人使用出生醫學證明申報戶口,后又提供登記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醫學證明,要求更改的;

      (三)正在服刑或者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四)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申報戶口登記時對出生日期已簽字確認的;

      (六)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居民戶口簿登記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請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原始戶籍資料原件(含原始戶籍資料登記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登記情況說明)、人事檔案原件、出生醫學證明原件;

      (三)結婚證、畢業證等其他可以反映出真實出生日期的相關材料原件。

      審批流程:

      派出所(戶政大廳)受理、申報----縣(市)區局審核、上報----市局審批----公證處公證----派出所(戶政大廳)辦結

      2、變更民族

      公民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親或母親的民族成份確定

      父母雙方均不屬于少數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變更為少數民族成份。年滿20周歲的公民要求變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予受理。

      公民申請變更民族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申請人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錦州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簽署意見的《錦州市變更民族成份審核登記表》原件及復印件。

      審批流程:

      錦州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審核----派出所(戶政大廳)受理、申報----縣(市)區局審核、上報----市局審批----派出所(戶政大廳)辦結

      3、變更姓名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年滿18周歲以上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原則上不予受理;

      (二)正在服刑或者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

      (四)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父母未能達成協議的;

      (五)已經改過姓名的。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氏:

      (一)因血親關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間變更的;

      (二)因收養關系變更姓氏的;

      (三)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

      (四)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履行以下手續:

      (一)申請人或其監護人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監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申請變更姓名的證明材料;

      (四)變更姓氏的,需相關當事人共同在公安機關戶籍窗口簽署意見。

      審批流程:

      1、變更姓氏

      派出所(戶政大廳)受理、申報----縣(市)區局審核、上報----市局審批----公證處公證----派出所(戶政大廳)辦結

      2、16周歲以下變更姓名

      派出所(戶政大廳)受理----所長(大廳主任)審批----派出所(戶政大廳)辦結

      3、年滿16周歲及以上變更姓名

      派出所(戶政大廳)受理、申報----縣(市)區局審核、上報----市局審批----公證處公證----派出所(戶政大廳)辦結

      4、變更性別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性別:

      (一)因戶口、出生醫學證明登記錯誤的;

      (二)實施變性手術的;

      公民申請變更性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或其監護人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監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申請變更性別的證明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等出生登記證明;

      (2)原始戶籍檔案;

      (3)實施變性手術的,提供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審批流程:

      派出所(戶政大廳)受理、申報----縣(市)區局審核、上報----市局審批----派出所(戶政大廳)辦結

      5、變更公民身份證號

      公民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變更公民身份號碼登記:

      (一)公民身份號碼屬重號、錯號的;

      (二)變更性別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民申請變更公民身份號碼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或其監護人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監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申請變更公民身份號碼的證明材料:

      (1)原始戶籍檔案、居民身份證;

      (2)變更性別的證明材料;

      (3)更正出生日期的證明材料。

      審批流程:

      派出所(戶政大廳)受理、申報----縣(市)區局審核、上報----市局審批----派出所(戶政大廳)辦結

      6、補錄戶口

      公民確系漏登、漏錄的戶口,可以申請補錄戶口;

      手持過期遷移證未落戶的,可以申請補錄戶口;

      戶口遷出市外,因故未落戶的,可以按照補錄申請恢復戶口;

      因故錯誤注銷戶口的,可以按照補錄申請恢復戶口。

      公民申請補錄戶口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申請材料寫明無戶口期間的暫住情況、社會經歷等基本情況)

      (二)原始戶籍資料;

      (三)遷移證原件;

      (四)本人近期彩色全身照片(由社區、駐村民警協助采集)。

      審批流程:

      派出所(戶政大廳)受理、申報----縣(市)區局審核、上報----市局審批----派出所(戶政大廳)辦結

      六、變更一般戶口項目

      公民憑相關證明,經派出所內勤審驗后辦理。

      (一)文化程度變更需出具畢業證明或相關學歷證明;

      (二)婚姻狀況變更需出具結婚、離婚、死亡(喪偶)證明、未婚證明;

      (三)服務處所及職業變更需出具單位相關證明;

      (四)宗教信仰變更需由宗教委員會出具相關證明。

      審批時限

      (一)派出所(戶政大廳)對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且按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應當當場予以辦理;

      (二)派出所(戶政大廳)對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但按規定需調查核實、上報審批(審核)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完成調查核實、審批(審核)報送工作;對不符合條件或者證明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處理意見或者應當補充的證明材料;

      (三)縣級公安機關接到上報材料后,經審查,對有權作出審批(審核)決定的戶口申報事項,應當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報材料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將審批(審核)結果返回去派出所,或者按規定簽署審核意見并將有關材料上報市級公安機關;

      (四)市級公安機關接到上報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五)派出所(戶政大廳)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審批決定的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告知申請人。

      收費標準

      嚴格執行省財政廳、省物價廳規定的有關戶口項目的收費標準:

      1、停止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公裝財【2012】1019號)

      (1)戶口本工本費(不含丟失、損壞補辦戶口簿的工本費)

      (2)戶口遷移證和準遷證工本費(不含丟失、損壞補辦和過期失效重辦戶口遷移證、準遷證收取的工本費)

      戶口簿:家庭戶每本9元;集體戶每本30元。(遼價發【1998】13號)

      2、居民申領、換領“二代證”工本費每證收取20元;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二代證”工本費每證收取40元;臨時二代證工本費每證10元。(遼價發【2005】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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