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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的員工管理

    發布時間:2017-07-03 編輯:1035

      1.試用期是公司錄用人員的必要環節,堅持雙向選擇、優勝劣汰的原則。新員工自報到的第一天起的之后若干月(依據勞動合同的長短來確定)為試用期。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或有嚴重過失的,公司可以立即終止與該員工的聘用關系(前提是公司對試用崗位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及招錄用標準,否則會因舉證不能而導致不能依此條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的部門主管將就員工試用期的表現作出評估,并填寫“試用期業績評估表”,在員工試用期結束前至少兩周交至管理部,由管理部結合部門主管的評價,決定是否給予轉正。

      3.需要注意不能就試用期單獨簽訂試用期的勞動合同,否則該試用期不成立,會被認定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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