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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新疆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

    發布時間:2017-10-26 編輯:曉玲

      引導語: 養老金是退休人員最關心的問題。關于新疆的退休人員要上調養老金了嗎?新疆有無最新消息?大家是否關注?

    2016新疆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

      1月份,省級地方兩會密集召開。在已經召開兩會的30個省份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成為各地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之一。圍繞著養老金、工資、社保、教育、休假等民生話題,多地推出了相關措施,這些也將直接影響當地老百姓的生活和“錢袋子”。寧夏、青海、河南、云南、海南、天津、吉林、遼寧、黑龍江、山西等省份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今年要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

      新疆人社廳尚未發布關于上調養老金的消息。

      附:2015年標準

      關于2015年新疆自治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新人社發〔2015〕18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央駐疆各統籌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現就我區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范圍是2014年12月31日前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正式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含按國發〔1978〕104 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及按新政辦發〔2010〕98號文件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

      企業離休人員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后照發本人原標準工資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但仍按機關事業單位調整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原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也不列入本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

      調整時間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二、普調辦法和標準

      普遍調整體現公平,并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進一步體現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參保繳費激勵機制。

      (一)凡符合2015年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在2014年末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40元。

      (二)按繳費年限調整。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發5元基本養老金。對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75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繳費年限是指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

      (三)按基本養老金水平進行調整。按退休人員2014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增發(四舍五入到元)。

      三、傾斜對象和標準

      在普調的基礎上,對2014年12月31日前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等群體,從2015年1月1日起,再按以下標準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對年滿70周歲以上的企業高齡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截至2014年12月31日,退休人員年滿70周歲至79周歲的,每人每月增發 5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對2015年1月1日以后年滿70周歲的,從年滿70周歲之月起改按每人每月225元的標準發放,不再執行175元的標準;對2015年1月1日以后年滿80周歲的,從年滿80周歲之月起改按每人每月280元的標準發放,不再執行220元的標準。

      (二)對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在普調的基礎上,分三個檔次標準予以傾斜。二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三至四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40元;五至六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元。

      (三)退休人員中原軍隊轉業干部基本養老金調整后,其養老金月水平達不到自治區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計發。

      同時符合上述(一)(二)(三)項條件的企業退休人員,可同時增加養老金。

      四、資金來源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解決,自治區將各地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列入2015年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支預算中統一核算;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企業退休人員熱切期盼。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高度重視,按照自治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抓好落實,務必在2015年4月底之前將本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各地請于2015年5月10日以前將調整落實情況匯總上報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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