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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珠海基本工資新規定

    發布時間:2017-04-08 編輯:weian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物價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等,最低工資要定期調整,給予勞動者基本的工資保障。

      最低工資一般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立法制定。在國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資之外,某些行業的組織也可以自行制定該行業的最低工資。最低工資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時的時薪制定。最低工資的制定反映了監管機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在國外,最低工資是政府對勞動市場的正當干預。

      珠海市從今年5月1日起調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65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8元/小時。

      為充分發揮最低工資標準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勞動者的收入水平,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經市政府同意,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今年5月1日起進行調整: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從1380元調整為165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3.2元/小時調整為15.8元/小時。

      法援指引——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根據有關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幾項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對勞動者實行包吃包住,屬于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將此計算在勞動者的工資內,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貨幣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另外,試用期的工資具體數額雖然由用人單位自行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線。《條例》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的工資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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