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后很長一段時間,每個有單位的人,生老病死都是由國家來保障,相當于國家統管。盡管那時還未深入觸及目前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社會保險制度,但是勞動保障的概念已經提出,而且《勞動保險條例》也已出現。如今,這個條例的部分內容已經被后來文件所取代,但是條例并未廢止,至今仍具有重要地位,應該說這個條例的出現在當時算是一個契機。
要對目前的社會保障制度下個結論很難,因為它仍處于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中。探索統籌城鄉、全民覆蓋的步伐已經開始,但“統賬結合”的中國養老保險模式還有待時間的檢驗。長遠來看,社會保險通過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實現基礎性保障,商業保險則通過自愿購買的方式實現更有針對性或更高水平的保障。
社保:差異化&公平性
社保制度追求一體化,企業并不能因為其類型或規模的不同,而在社保的繳納上有所差異,因為這里面還涉及到了公平性的問題。《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183號令)中對此有明確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城鎮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也就是說,只要是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都采取統一的社保制度。道理也很簡單,如無特殊必要,區別對待會造成不公平。
差異化
現實中不同類型、區域或規模的企業在社保政策的執行上之所以存在差異,是由于各地區政策、監管力度、學術理念和發展階段的差異造成的,而社保制度本身并不是要制造這種差異性。
就企業的執行而言,不同性質、不同規模及發展階段的企業,可能也不一樣。確實存在部分企業在發展初期因成本等考慮,傾向暫緩建立或低水平建立社保制度的情況;但是當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后,不規范風險加大,而企業聲譽等考慮比重也更大,對建立社保制度的必要性的意識才更強烈些。
具體來講,目前社保的差異主要體現有三點:
一是地區差異。主要表現是經濟發達地區財力充足,社保基金充裕,社保待遇相對較高。這與地區經濟發展、實際情況、統籌層次、歷史沿革等都有關系;
二是特殊情況下的政策差異。比如外來從業人員、農民工等,一開始的設想是他們的繳費、待遇和城鎮職工一樣,但在實際運行中出現很多問題,由于他們流動性太大,又沒有相應的社保轉移等配套政策,于是才會出現農民工群體不愿意參保和退保事件。后來國家就專門針對這一特殊群體,在政策上做出調整,實行“雙低政策”,即“低基數繳費,低待遇享受”。這一方面跟社保理論發展有關,另一方面與各地社保基金狀況、人群實際情況以及社保試點探索等也有很大關系;
三是具體操作層面的差異。目前在管理體制上,一些地區已經實現“五險合一”,即將五種保險一并征繳,以簡化社保經辦流程,提高社會保險信息管理水平。但是,也有些地方并沒有實現“五險合一”,因此各地區在具體經辦報表、軟件、程序上存在著差異。另外,不同的企業為了吸引各自的,存在差別(編者注:如在辦理基本社保的前提下,針對經常出差的員工增加商業意外保險;設立愛心基金,給出現特殊困難的員工扶危救困;為年齡偏大的員工增加商業醫療保險;為企業高管提供企業年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