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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工具: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

    發布時間:2017-12-06編輯:1035

      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4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2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0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21個月)

      【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4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16個月)

      (二)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2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0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8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6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7個月)

      (二)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由于《工傷保險條例》的修訂,2011年1月1日以后,工傷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四、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于《工傷保險條例》的修訂,2011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改為20倍的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的為17175元,2010年的為19109元,2011年的為21810元。)

      (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3、供養親屬撫恤金

      標準為: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

      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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