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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單方調崗調薪的具體操作指南

    發布時間:2017-05-31編輯:103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勞動合同中“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的約定就成為了法定必備內容。用人單位往往以享有用工自主權為由,對勞動者進行單方面的調崗和調薪。

      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的調崗調薪屬于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而對于勞動合同的變更要經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且采取書面形式。這在實踐中對于用人單位來講是非常難以操作的,不具有可行性。

      用人單位不滿勞動者的工作表現,如何以單方決定對勞動者調崗調薪?依據《勞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的規定,合法的操作方式如下:

      一、用人單位單方口頭通知變更,員工實際履行一月后有效。

      1、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用人單位行使口頭單方解除權要件:

      ⑴不需要勞動合同意,用人單位單方決定;

      ⑵不需要書面形式,用人單位口頭通知;

      ⑶員工實際履行變更后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提出書面異議。

      3、用人單位單方口頭變更勞動合同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單方口頭通知變更“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員工未提出書面異議實際履行一月后,雖然書面合同沒有變更但法律上以實際變更內容為準。

      二、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單方調整崗位。

      1、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崗位調整,仍然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行使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單方調崗權要件。

      ⑴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⑵用人單位可不經員工同意對其調整工作崗位。

      3、用人單位行使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單方調崗權法律效果。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法律就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其進行培訓或者崗位調整的單方權利。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有權利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合同內容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否則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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