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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清舉證責任 巧避訴訟中的法律風險

    發布時間:2017-01-31編輯:weian

      隨著大量勞動爭議案件的涌現,勞動爭議日益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在勞動爭議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法律一向秉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證據是否確鑿直接決定勞動仲裁訴訟的勝負結果。那么面對勞動爭議該如何進行舉證?又該如何控制企業的管理風險呢?

      很多HR在實際工作當中,遇到勞動爭議,都知道“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閆炳方律師講到,“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屬于一般性原則,有些特殊情況,是會采用例外原則,即“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指基于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現場一些HR表示對此原則不是很了解,希望閆律師可以講細致些。為此,閆炳方律師特舉出一個實例來和在場HR們分享。

      員工王某2010年入職加入一家公司,但是公司沒有和王某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保險。在工作一年之后,王某因不滿公司做法,申請離職。離職后,王某心有不甘,向勞動仲裁提出了訴訟,希望前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

      在這個案例中,又該采用什么舉證原則呢?現場有些HR表示說應該采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也有少數幾個HR認為應該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大家看法不一。

      對此,閆炳方律師為大家進行了講解。在這個案列中,實際會兩個原則都會采用到。員工王某提出申請,要求該公司賠償雙倍工資。那么首先就需要勞動者先提供證據,證明他和該公司曾經存在過勞動關系,才可進行后續是否賠償的審理,否則無法受理。這個即采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其次,如果員工王某可以拿出有力證據,如銀行卡工資發放記錄,不僅可以證明他確實和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而且還可以依此金額作為證據,要求公司進行雙倍賠償。那么這時才需要公司HR進行舉行。可以針對王某所提供工資記錄金額是否真實等信息進行舉證說明等等。這個即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此外,閆炳方律師又為在場HR們講解了2013年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形式、無需舉證情況的一些新變化,幫助在場HR們了解法律新形式,從而規避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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