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細化,避免吃啞巴虧
規章制度并非文字游戲,切忌猜謎語。比如使用“嚴重違紀”,需要說明何種程度界定為“嚴重”,這樣在處理相關違規員工時能夠做到有據可依,避免糾紛。規章制度在制定之初,HR須根據本企業經營特點,細化每一環節。
張律師舉例說明,某企業市場總監對公司業績有卓越貢獻,與現任CEO關系較好,經常遲到早退。后因企業領導換屆,新任CEO遵循規范化管理制度,多次要求該市場總監嚴格按照上下班打卡時間規定,均未引起其重視,遂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向其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通知。該市場總監提起訴訟,認為企業認定其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證據不足,雖然該企業執行上下班打卡制度,但是企業規章制度中并未明確規定上下班的具體時間。因此,以此作為嚴重違紀處理,證據不充分。經審理,該市場總監勝訴,企業與之解除勞動關系,仍需支付相應補償金。
可見,企業規章制度嚴謹、細化、合法化是一把利器,企業要學會利用法律賦予其在合法范圍內自行規定的權利,遏制住勞動關系糾紛的源頭,給員工以明示,給審判以依據,為和諧勞動關系把好關、站好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