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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

    時間:2023-01-24 14:07:22 租房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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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

      出租人與承租人,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房屋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協議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房屋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閑置,不能物盡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況下,不允許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可以起訴到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請求法院調解或者判決,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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