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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法規: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

    時間:2024-10-17 09:58:31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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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法規: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

      (1)履行:(2)解除:(3)抵銷:(4)提存:(5)免除;6)混同:;

    工程法規: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

      承擔違約責任的基本形式(法定責任形式)

      (1)繼續履行(2)賠償損失(3)采取補救措施

      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

      (7)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擔保(1)擔保形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2)抵押不轉移抵押人對抵押物的占有;

      (3)質押則由出質人將質物交由質權人保管。

      (4)留置的財產只能是動產(5)留置期不少于兩個月。

      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征(1)公權性(2)強制性(3)程序性”

      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

      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的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確立的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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