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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禁毒日是第幾個

    時間:2022-11-28 06:29:30 其他節日 我要投稿

    2017年國際禁毒日是第幾個

      2017年國際禁毒日是第幾個?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聯合國在維也納召開有138個國家的3000多名代表參加的麻醉品濫用和非法販運問題部長級會議.與會代表一致同意將每年6月26日定為“國際禁毒日”.

      2017年國際禁毒日是第幾個

      2017年6月26日是第三十個國際禁毒日

      禁毒日的意義

      每年的6月26日是聯合國確定的國際禁毒日(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Drug Abuse and Illicit Trafficking 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吸毒在全世界日趨泛濫,毒品走私日益嚴重.面對這一嚴峻形勢,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聯合國在維也納召開有138個國家的3000多名代表參加的'麻醉品濫用和非法販運問題部長級會議.會議提出了“愛生命,不吸毒”的口號.與會代表一致同意將每年6月26日定為“國際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國對毒品問題的重視,號召全球人民共同來抵御毒品的危害.同年12月,第42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決定把每年的6月26日定為“反麻醉品的濫用和非法販運國際日”(即“國際禁毒日”). 從1992年起,國際禁毒日都確定有一個主題口號,以達到國際社會關注和共同參與的效果.

      6月26日國際禁毒日宣傳資料

      大約20多年前,全世界吸毒和毒品走私日益嚴重。面對這一嚴峻形勢,聯合國在1987年6月12日至26日在維也納召開了有138個國家的3000多名代表參加的麻醉品和非法販運問題部長級會議。會議提出了“愛生命、不吸毒”的口號。與會代表一致同意將每年6月26日即虎門銷煙完成的翌日定為“國際禁毒日”。

      什么叫毒品?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0年12月28日通過的《關于禁毒的決定》中給毒品下了這樣的定義,即“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種類

      國際上對毒品的排列分十個號,主要是鴉片、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安非他明、致幻劑等十類,其中海洛因占據第三、四號,即三號毒品和四號毒品,即通常在世界上被人們普遍習慣稱的“三號海洛因”、“四號海洛因”。由于這樣的習慣叫法使人們誤以為還有一號、二號海洛因,而一號、二號海洛因實際是嗎啡(鹽基物)或嗎啡類。

      毒品的特征

      一般說來,毒品具有以下的共同特征:(1)有一種不可抗拒的力量強制性地使吸食者連續使用該藥,并且不擇手段地去獲得它;(2)連續使用有加大劑量的趨勢;(3)對該藥產生精神依賴性及軀體依賴性,斷藥后產生戒斷癥狀(即斷藥后會出現“脫癮”癥狀);(4)對個人、家庭、社會都會產生危害性結果。

      什么是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和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破壞毒品管制活動,應該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規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產、制造、提煉、配售、兜售、分銷、出售、交售、經紀、發送、過境發送、運輸、進口或出口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種植毒品原植物以及進行上述活動的預備行為和與之相關的危害行為。

      毒品犯罪有哪些特征?

      毒品犯罪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社會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3)毒品犯罪是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處罰性。

      我國《刑法》規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第347條);

      (2)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條);

      (3)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條);

      (4)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49條);

      (5) 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條);

      (6)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第350條);

      (7)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條);

      (8)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第352條);

      (9)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第353條);

      (10) 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條);

      (11)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條);

      (12)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第355條)。

      我國《刑法》對毒品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如何規定的?

      毒品犯罪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自然人對自己所實施的毒品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

      毒品犯罪刑事責任能力,是指毒品犯罪行為人能夠正確辯認自己行為的社會性質及其意義,并能夠控制和支配自己行為的能力。

      (1) 已滿16周歲的人實施毒品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販賣毒品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毒品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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