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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官考試基礎知識:民法之所有權的繼受取得

    發布時間:2017-09-23 編輯:瑩瑩

      以下為大家帶來公共基礎知識復習資料民法之所有權的繼受取得,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村官考試

      所有權的繼受取得又稱為所有權的傳來取得,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實,依賴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權。如因買賣、贈與取得物的所有權。

      1.接受遺贈

      自然人、集體組織或者國家作為受遺贈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贈的指定,取得遺贈的財產。

      2.買賣合同

      民事主體雙方達成協議,出賣人一方將出賣財產交給買受人一方所有,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價款。通過買賣,由買受人取得了原屬出賣人的財產所有權。

      3.贈與、互易

      贈與人自愿將其財產無償轉移給受贈人,一方以金錢之外的某種財產與他方的財產相互交換,也可導致所有權的移轉。

      4.繼承遺產

      繼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5.其他合法原因

      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財產所有權,如參加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合股集資的方式組成合法經濟組織,形成新的所有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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