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農資公司章程范本(精選9篇)
在生活中,我們都跟章程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章程是組織、團體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章程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農資公司章程范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農資公司章程 1
一、監事會的組成
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于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并能接受后續教育。
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并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范性。
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后,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并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了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農資公司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額(萬元)
出資期限
合計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_______人,執行董事為___________,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東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農資公司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農資公司章程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向xx市商會加入"川商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以下簡稱"合作社")的會員提供綠色有機生態農產品而成立"合作社",本合作社是川商內部自治性的合作組織,參加合作社的成員統一稱"社員",本合作社實行自治性和自律性管理,不是獨立法人。為了規范本合作社的活動行為,保護社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合作社的發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社由xx市商會會員張紅梅女士無償轉讓位于崇明綠化鎮華榮村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面附著物,由xx市商會北片區牽頭發起,于xx年3月25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第三條本合作社以服務社員、謀求全體社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收益共享,盈余返還的原則。社員地位平等,加入自愿,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本合作社業務范圍:為社員提供綠色農產品和鄉村活動場所,部分多余農產品可以銷售增加收益。
第五條本合作社由社員共同出資,每位參與的社員出資人民幣貳萬元,其中壹萬元為預付消費金,另外壹萬元為固定投資款。合作期暫定為五年,到期視情況另行商定合作期,在首個五年合作期內的投資款不轉不退。消費金按各位社員實際消費的情況計算。
第六條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外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社員
第七條xx市商會會員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自愿出資加入本合作社,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即可成為本合作社社員,前期首先面向商會會員。
第八條本合作社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權;
(二)有賞享用本合作社提供的農產品和各項服務;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社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有查閱本社的章程、社員名冊、社員大會記錄、管委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的權利;
(五)享有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疑、批評和建議的權力;
第九條本合作社社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大會和管委會的決議;
(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社員的共有財產,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合作社的機構由社員大會、管委會構成。
第十一條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合作社管委會成員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管委會成員;
(三)決定社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的標準;
(四)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或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管委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本合作社每年召開社員大會至少一次。社員大會由管委會負責召集。召開社員大會時管委會須提前一周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周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社員提出;
(二)管委會提議;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須有本合作社社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社員因故不能參加社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理。一名社員最多只能代理另外一名社員表決。
社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社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社員出資標準、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社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管委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管委會由8名社員組成,設名譽社長1人,管委會主任1人,執行副主任1人,委員5人。
第十七條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社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
(五)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資金,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社員提出的有關質疑和建議;
(七)履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管委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管委會委員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管委會委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管委會會議可以邀請其他社員代表和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十九條管委會主任為本合作社的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社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管委會會議;
(二)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的聘書或解聘文件,審批生產經營中的經費開支;
(三)組織實施社員大會和管委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四)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條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由管委會聘任或者解聘。在農忙季節,管委會可以委托所聘請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雇用臨時勞工。
第二十一條本合作社管委會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不得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社員大會同意而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不得將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據為已有;
(四)不得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動。
第四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二條本合作社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本合作社經費由管委會單獨建立帳目實行專人管理。
本合作社逐步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實行每季度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合作社財務管理實行記帳、出納、開支審批分立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四條本合作社依據社員名冊,為每個社員設立個人財產賬目,用于分類記載本章程規定的社員出資和消費情況。
社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產品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進行盈余返還和產品分配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管委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條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社員出資;
(二)經營收益;
(三)社會捐贈款;
(四)其他資金。
第二十七條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社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每個社員須按照社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二十八條根據社員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用于擴大再生產或風險金。
第二十九條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和安全建設費用;
(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和其他臨時勞工的工資報酬;
(四)社員的文化、娛樂支出;
(五)其他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條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風險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社員大會決議,按社員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如遇虧損,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可用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或者采取增加出資的辦法彌補。合作社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經營危機,立即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解決的辦法。
第五章解散清算終止
第三十二條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員大會決定予以解散:
(一)本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的;
(三)社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第三十三條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社員大會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選出5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社員大會審議通過。本合作社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勞工工資報酬;
(二)所欠債務;
(三)歸還社員出資;
(四)按社員大會決議分配剩余財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三十五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管委會或者半數以上社員提出,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為不誤農時,在本章程社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同時選舉產生第一屆管委會委員以便形成后繼的生產經營構架。
第三十八條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張紅梅女士為本合作社永久名譽社長。
農資公司章程 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發起,于20xx年5月11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社定名為:順豐高效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
成員出資總額:伍拾陸萬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業務范圍: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咨詢。
本社住所:村民委員會
郵政編碼:xx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出資比例、作業量或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咨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主要業務內容填寫]。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的出資、作業量或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在本社的作業量或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延安市安塞縣縣(市、旗、區)果業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的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興辦與本社相關的經濟實體,以本社全部資產承擔責任。
第二章 成 員
第八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等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本社成員中,農民身份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條 凡符合前款規定,向本社提交書面申請,并按章程
規定向本社出資,經本社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下同),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本社生產經營設施;
(三)利用本社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
(四)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報告和會計賬薄;
(六)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七)建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八)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作業量或業務交易量(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Z、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決權總票數應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履行職責;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本社的設施,保護本社成員的共有財產;
包含總結匯報、外語學習、人文社科、IT計算機、文檔下載、教學研究、黨團工作、行業論文以及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等內容。
農資公司章程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增加成員收入,實現共同致富,由馬守松、王祥賁、陳好軍、楊玉鏡、楊玉峰、孟國戰、李廣運、李傳喜等人共同發起,經杞縣工商局批準設立,召開成立大會,成立本社。本社定名為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第二條本社是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為主體,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產、經營、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宗旨是為成員提供生產、營銷、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的經濟收入。在本社內部不以盈利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社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盈余返還,成員享受平等權利。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成員所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在經濟活動中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本社自20xx年7月成立,辦公地址是杞縣建設路與銀河路交叉口東北和高陽路口西南200米路右側(原三亞美食城)。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相同的農民或相關事業的個人,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個人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組織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團體成員。由本人提出書面入社申請,并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即為本社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非農民身份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成員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下同),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和技術服務,利用社內設施的權利;
(三)享有社內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的權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權;
(五)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六)有權建議召開成員(代表)大會;
農資公司章程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增加成員收入,實現共同致富,由馬守松、王祥賁、陳好軍、楊玉鏡、楊玉峰、孟國戰、李廣運、李傳喜等人共同發起,經杞縣工商局批準設立,召開成立大會,成立本社。本社定名為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第二條本社是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為主體,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產、經營、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宗旨是為成員提供生產、營銷、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的經濟收入。在本社內部不以盈利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社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盈余返還,成員享受平等權利。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成員所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在經濟活動中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本社自20xx年7月成立,辦公地址是杞縣建設路與銀河路交叉口東北和高陽路口西南200米路右側(原三亞美食城)。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相同的農民或相關事業的個人,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個人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組織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團體成員。由本人提出書面入社申請,并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即為本社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非農民身份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成員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和技術服務,利用社內設施的權利;
享有社內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的權利;
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權;
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有權建議召開成員大會;
享有參加本社股金分紅和按產品交易量返還利潤的權利;
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負擔;
有退社自由權。
第八條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的共有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與本社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按規定交納社費或股金。
第九條成員退社須在年終決算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可退社。退社時,其入股股金于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分給其應得紅利。退社不退社費,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財產。
第十條成員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獲得成員資格,繼承股金。繼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退社。
第十一條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本社人員。
第十二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取消其成員資格。
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義務的;
給本社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連續兩年不交納社費的;
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懲處的。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取消成員資格,須結清所有債務,退還其所占股份,不分給應得紅利。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應少于成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職權如下:
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決定有關本社的解散、合并、聯合等重大問題;
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審查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審查批準本社生產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及規章制度;
決定本社各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以及重要合同的簽訂等問題;
討論決定成員交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的建議;
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第十六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兩名成員投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五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常務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7名組成,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定本社發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成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除名、繼承等事項;
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員;
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由理事會
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開會須邀請監事、經理、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總經理1名,由理事長任命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執行監事1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成員與執行監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親屬及本社職工不得擔任執行監事。
第四章服務職能
第二十六條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為主要對象,開展以下服務:
對成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
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生態農業產業化經營;
采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收購和推銷成員生產的產品;
向成員提供有關科學技術、市場、經濟信息;
提高本社農產品質量安全,開拓新的品牌;
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托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與其他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經濟實體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接受與本社專業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銷等業務。
第二十九條對外簽訂合同,開展與企業、科研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
第三十條辦理本社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財務
第三十一條本社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成員社費;
成員股金;
本社每年度從結余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接受的捐贈款;
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其他自有資金。
第三十二條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范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本社日常辦公費;
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科研、咨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對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本社福利事業支出;
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社社費定為每名成員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費不足時,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社費。
第三十四條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為48萬元,每股金額為1000元,每名社員最多只能認購20股。社員可以以資金、技術、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入股。本社成員的股份采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為分紅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社按公歷年度實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月初將上月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一次,并及時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供上年度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支出預算,交成員大會討論,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后,年終結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公積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公益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教育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培訓;
風險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紅;
成員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利潤返還,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設施量多少等向社員返還利潤。上列各項的具體項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社聘用職工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大會批準。所付工資及對模范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條本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稅前利潤補足,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條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六章變更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社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業務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批準建立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解散。
成員少于10人,并無法開展正常活動;
與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
嚴重經營虧損不能繼續經營;
本專業生產消亡;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四條在批準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一個月內向成員宣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五條本社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的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準。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雇傭人員工資;應繳稅款;外部債務;按成員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金和欠成員的債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發展合作與聯合。本社經成員大會討論同意后,可以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或行業協會。聯合會、行業協會與各成員社是協作關系,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經成員大會討論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有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報主管部門備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農資公司章程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以發起設立方式成立,在 [具體登記機關] 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 [具體代碼]。
第三條 公司注冊名稱為 [公司全稱],英文名稱 [英文全稱]。公司住所位于 [詳細地址],郵政編碼 [郵編]。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X] 萬元。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宗旨:秉持誠信經營、創新發展理念,以優質農資產品服務農業生產,提升農業生產效率,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為股東創造良好回報,同時履行社會責任,推動農村經濟繁榮。
第六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經營范圍包括:批發、零售化肥、農藥、農膜(危險化學品除外)、農業機械、種子(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農業技術推廣、咨詢與培訓服務;農業項目投資;貨物及技術進出口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七條 公司股份采用股票形式,股份發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同種類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同種類股票,每股發行條件和價格相同,任何單位或個人認購股份,每股支付相同價額。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具體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八條 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認購股份數及比例如下: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九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經股東大會決議,可通過公開發行股份、非公開發行股份、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等方式增加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十條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權標的。在特定情形下,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可回購本公司股份,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轉讓。公司股票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種類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股東享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權利;可依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股份;對公司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在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財產等權利。
第十三條 股東承擔遵守公司章程;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除法律、法規規定情形外,不得退股;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等義務。若股東濫用相關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若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職權。
第十五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六個月內舉行。有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董事會認為必要;監事會提議召開;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之一時,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十六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后兩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三節 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十七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應書面通知董事會,同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監事會或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四節 股東大會提案與通知
第十九條 提案內容應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優先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大會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開始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遲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當日上午 9:30,其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結束當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以明顯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等內容。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在通知中注明出席股東大會的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出席會議的要求。
第五節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正常秩序,對干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應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三條 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行使表決權。股東可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四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副主席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主持。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等內容,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第二十六條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每名獨立董事也應作出述職報告。
第二十七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應記載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會議記錄應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網絡及其他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節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第二十八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特別決議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公司年度報告;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百分之三十的;股權激勵計劃;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及時公開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征集股東投票權。征集股東投票權應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償或變相有償方式征集股東投票權。公司不得對征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條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以計票、監票人員當場公布的表決結果為準。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在表決票上簽名;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在表決票上簽名;未出席會議的股東,視為棄權。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農資公司章程 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由 [股東姓名 / 名稱] 出資設立 [公司名稱],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 [公司全稱],住所位于 [詳細地址]。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銷售化肥、農藥(憑許可證經營)、農膜、農業機械、農具;提供農業技術咨詢服務等(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X] 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公司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議,并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章 股東
第五條 股東姓名 / 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第六條 股東享有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并轉讓出資;在公司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財產等權利。
第七條 股東承擔遵守公司章程;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出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在公司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等義務。
第三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報酬事項;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報酬事項;審議批準執行董事報告;審議批準監事報告;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職權。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股東負責。執行董事任期 [X]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向股東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決議;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職權。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訂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體規章;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聘任或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任命。監事對股東負責,任期每屆 [X]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檢查公司財務;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執行董事、經理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向股東提出提案;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等職權。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三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公司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五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 [X]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公司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決定解散;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規定予以解散等情形之一時,可以解散。
第十六條 公司解散時,依《公司法》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公司章程解釋權屬于股東。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公司章程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一式 [X] 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股東簽字(蓋章):[具體日期]
【農資公司章程】相關文章:
公司章程05-23
農資經營創業計劃書05-24
公司章程模板07-24
[熱]公司章程06-04
(推薦)公司章程09-20
公司章程(優選)09-29
【優秀】公司章程11-09
公司章程備案09-25
公司章程的變更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