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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標準版

    時間:2024-08-20 00:53:39 智聰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范本標準版(精選40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章程,章程不由國家強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屬組織及成員信守,有一定的規范作用和約束力。一起來參考章程是怎么寫的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本標準版(精選40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章程范本標準版(精選40篇)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額(萬元)

      出資期限

      合計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_______人,執行董事為___________,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東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2

      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本指引的規定制定公司章程。對于本指引有明確要求的,公司章程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相關內容;本指引未作規定的,相關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合理補充。投資者簽署的公司章程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以下內容:

      一、管理公司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公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存續期限、經營宗旨、經營范圍、股東姓名/名稱。

      二、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三、股東的基本權利、義務。

      四、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及程序。

      五、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經理的職權范圍。

      六、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管理公司各專門委員會(如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職權。

      八、管理公司的業績激勵機制、風險約束機制及投資決策程序。

      九、管理公司的合并、分立與增資、減資。

      十、管理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二、當公司章程的內容與股東協議等股東之間的其他文件內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為準。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3

      一、監事會的組成

      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于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并能接受后續教育。

      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并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范性。

      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后,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并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了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合同(以下簡稱合營公司),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合營公司名稱為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____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的地址為:

      甲方:

      中國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乙方:

      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國_________

      第四條 合營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合營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合營公司宗旨為:使用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_________產品,達到_________水平,獲取甲乙雙方滿意的經濟利益。(注:每個合營企業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寫。)

      第七條 合營公司經營范圍為:設計、制造和銷售_________產品以及對銷售后的_________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第八條 合營公司生產規模為:_________年_________(表示量的單位);_________。

      第九條 合營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如下:_________年:出口占_________%;中國內銷售占_________%。

      銷售渠道、方法、責任:_________(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第十一條 甲、乙方出資如下: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_%。其中:

      現金_________元;機械設備_________元;廠房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權_________元;工業產權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_________。其中:

      現金_________元;機械設備_________元;工業產權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

      第十二條 甲、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 甲、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營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據此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合營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 合營合同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公司規章;

      6.討論決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負責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8.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董事長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_________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_________(注: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_________(注: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三十二條 合營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_______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 合營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合營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合營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合營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寫。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六條 合營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合營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合營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4.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合營公司帳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合營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合營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三條 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 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頒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五條 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工

      第五十六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營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合營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 合營公司有權對違犯合營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開除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合營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 合營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 合營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合營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合營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 合營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合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 合營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合營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 合營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合營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 合營公司每月按合營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營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 合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內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_________(注:每個合資企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而定)。

      第七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所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七條 合營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八條 合營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____簽字。

      甲方(蓋章):中國_________公司

      乙方(蓋章):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杭州市區(縣、市)路號。

      第四條公司在(填登記機關名稱)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認繳注冊資本為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請填寫法人股東全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將/已)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將/已)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次,時間為每年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時限)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二分之一”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均包括兩個]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如董事會成員中有職工代表的,則第十五條的表述如下:)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名,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公司章程如另行規定產生辦法的,則刪除本項職權);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章程第十二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七條董事每屆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次,時間為每年召開。

      2、臨時會議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九條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日(由公司章程規定)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2、會議主持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的,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會議表決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經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三分之二”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如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則第二十一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一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職工代表擔任,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第1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不需要召開股東會。股東轉讓股權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則第二十六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也可對股權轉讓另行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原件每個股東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份。

      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法人(含其他組織)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7

      一、公司章程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三條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營業期限及注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名稱為:。

      (注:公司名稱應當經公司登記機關預先核準。)

      第六條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注:1、住所應當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并與公司住所證明的記載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

      2、地方人民政府對“一照多址”有具體規定的,且公司決定不采用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的,曾設的經營場所應記載于本條,記載于本條,記載方式如下:

      經營場所1:;

      經營場所2:;

      ……)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1、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2、經營范圍涉及《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所列事項的,應當按照相關批準文件、證件表述;批準文件、證件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范的,參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項的,參照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范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參考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表述。)

      第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注:營業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年月日”,按需選擇其一并修改本條。采用上述方式記載營業期限的,營業期限屆滿后公司需存續的,應當在營業期限屆滿前修改本條,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注:1、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修改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已實繳。”

      2、公司設立或成立后減少注冊資本時,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注冊資本數額不得低于其規定的最低限額。

      3、因合并、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關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記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確定。)

      第三章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公司股東姓名:,證件名稱:,證件號碼,住所:。

      (注:股東的姓名應當與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一致。)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信息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注:可以就股東名冊的管理部門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規則制定相關規定,并記載于本條。)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依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執行董事決定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五)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享有剩余財產。

      (注:可以根據需要依法規定股東的其他權利,并記載于本條。)

      第十四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應當使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得抽逃出資;

      (七)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十五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第十六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股東姓名:,認繳出資萬元,在年月日前繳足,其中,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其他出資方式)作價出資萬元。

      (注:1、其他出資方式包括: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轉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2、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中的“在年月日前繳足”修改為“已于年月日繳足。”

      3、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公司,在股東繳納出資后應當依法公示;可以將繳納情況記載于本條,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本章程。

      4、注冊資本分期繳付的,可以將股東分期出資的期數和每一期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記載于本條。

      5、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將本條修改為注冊資本變更后對應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其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合并協議、分立決議或者決定約定。

      7、非公司企業法人改制為一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等于原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凈資產,出資方式為原非公司企業法人凈資產對應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出資時間為原出資人的出資時間。)

      第十七條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九條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

      (注:股東約定的出資期限應當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規定了明確的營業期限的,出資期限應當在營業期限內;股東為自然人的,其出資期限應當在人類壽命的合理范圍內。)

      第二十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有其他股東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應先繳足出資。

      第五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二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二十四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注:對股權繼承另有約定的`,應按約定修改本條內容。)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權,委托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七條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決定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或經理資格的;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定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定監事的報告;

      (五)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注:可以依法決定股東的其他職權,并記載于本條。)

      第三十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經股東任命可以連任。

      (注: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并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另行規定執行董事的職權,并修改本條。)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1、公司經理可以由股東任免,并相應修改本條及以及本章程中關于執行董事職權的相關規定。

      2、公司經理可以由執行董事兼任,并相應修改本條以及本章程中關于執行董事職權的相關規定。

      3、公司可以不設經理,不設經理的,應當刪除本條。)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人,由股東任命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任命可以連任。

      (注:監事為1-2人。監事為職工代表的,可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并修改本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注:可以規定監事的其他職權,并修改本條。)

      第三十六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任命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八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一)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股東、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三)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四)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五)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四十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決定。

      (注:可以規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并相應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決定,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余稅后利潤,由股東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當在下一會計年度開始之后個月前將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  部門負責保管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

      (注:可以規定公章、營業執照的使用規則以及其遺失、毀壞、被非法占有時申請更換或者補領的程序,并記載于本條。)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注:本條還可以規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五條公司出現除上一條第(三)項以外的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條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應當把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一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并由股東決定;公司不得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注:1、可以約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并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規定,并記載于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五十二條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信息,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于年月日訂立。

      股東簽名、蓋章: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則,由 獨自出資設立北京市##無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類型為一人無限公司(自然人獨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則為準。

      第二章公司稱號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稱號:北京市##無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公司運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運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出資人的姓名(稱號)、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工夫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稱號)、出資額、出資工夫、出資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發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出資人)的職權:

      (一)決議公司的運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二)委派(延聘)執行董事和監事,決議有關執行董事和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同意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同意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同意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同意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余的方案;

      (七)對公司添加或許增加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許變卦公司方式作出決議;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出資人)委派或延聘發生。執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公司的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余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許增加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變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議公司外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依據經理的提名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許解職。經理對執行董事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掌管公司的消費運營管理任務,組織施行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施行公司年度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外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除應由執行董事決議聘任或許解職以外的擔任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出資人)委派(延聘),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反省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停止監視,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許股東會決議的董事、初級管理人員提出任用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初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則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二)在發作和平、特大自然災禍等緊急狀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判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判決權和處置權須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預先向股東報告。

      第八章 出資人以為需求規則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該當自公司清算完畢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銷機關請求登記注銷: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則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許公司章程規則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現,但公司經過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封閉或許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則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條公司注銷事項以公司注銷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注銷機關一份。

      出資人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10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姓名: 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郭純認繳出資___ 萬元,于___年___月___日前繳足。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他產品辦法、職權、儀事規則

      第七條 本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股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審議批準公司的例如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 對公司合并、分立、更變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直接作出決定,并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連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權利:

      (1)決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擬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付通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8)定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權利:

      (1)主持公司的生成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矛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5)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享受有如下權利;

      (1) 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有表決權;

      (2)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者監事;

      (4)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章程獲取鼓利并轉讓;

      (5)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財產;

      (8)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 股東程度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五條 股東可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第二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公司經營管理發現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結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公司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于公司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處長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11

      為建立__________擔保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公司名稱為連云港市億豪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第二條公司住址在連云港市新浦區海昌南路128號第三條公司股東名稱和法定代表人:

      出資人:

      朱孔宜

      吳廣傳

      周禮燕

      第四條

      股東的合營期限為10年,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五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為:堅持依法經營,堅持社會效益和自身效益并重,主要為連云港市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

      (一)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及其他企業貸款擔保;

      (二)投資: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

      (四)信息咨詢服務____________

      第三章注冊資本、出資方式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壹仟萬元。

      第九條

      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

      朱孔宜出資4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40%;

      吳廣傳出資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30%;

      周禮燕出資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30%。出資方均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登記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單位名稱或姓名、出資額、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一條

      公司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單位名稱或姓名及地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議,并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選舉公司董事或監事,同時享有被選舉權;

      3、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表;

      4、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優先認繳出資權;

      5、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6、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公司倒閉后,股東有權按比例分配補償債務后剩余的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交納出資額;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按出資比例承擔風險責任。

      第五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

      股東會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或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形式、修改章程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對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按本章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決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般在年度終了前十天內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其他情況下股東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東會議表決時,可委托其他成員投票,并出具委托書。

      第二十四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形使下列職權:

      l、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結算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期R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管理制度;

      11、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訂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董事每屆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撤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人。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會,召集、主持董事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檢查董事會決定實施情況;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力;

      4、在特殊隋況下不能履行職務時,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代為履行;

      5、在發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時,可對—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罷免權,但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會議決議和特別會議決議。普通會議至少有3名董事出席,決議以多數票通過的決議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最終裁決權;特別會議決定,須全體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一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明確授權范圍。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出席會議的董事均應在決議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設經理一人,副經理一至二名,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三十四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第三十五條

      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七章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或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長或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監事會設召集人1名,其中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及監事會召集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股東代表與職工代表的比例為2:

      1。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3年,監事任期屆滿

      連選連任,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三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

      第八章

      貸款擔保基金

      第四十條

      公司設立貸款擔保基金,并制定《貸款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貸款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與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

      貸款擔保基金采取托管形式,托管人為連云港市商業銀行,管理人為本公司。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三條按照《會計法》的規定,本公司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十五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審查驗證。

      第四十四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的公基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四十六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財務由財務部門負責,設會計師—人。

      第十章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第四十八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制度。職工實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九條

      公司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職工勞動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事宜,應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章

      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解散:

      1、符合本章程第四條規定的合營期屆滿確要解散的;

      2、股東會議決議解散的;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決定后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條第四項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

      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公司依照前條第五項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l、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擬訂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4、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清理本公司的債權、債務;

      7、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8、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9、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五十三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按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在清算結束后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公司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第五十六條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時,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會。第五十八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一致同意并簽名、蓋章后生效。

      股東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咨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筑設備及建筑材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一)首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2018年4月1日

      (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00貨幣2018年10月1日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 的監督.

      第二章 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建筑工程作業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銷售。

      第三章 股東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

      1.______

      住所:_________

      2.______

      住所:_________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______出資額為______萬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_%, ______出資額為______萬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_%。

      2.公司登記注冊后,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簽發由公事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依法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資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的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 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 公司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其出資;

      6.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2.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 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方針或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3. 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5.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10.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定當每處元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 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時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 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財務狀況變動表;

      4. 財務情況說明書;

      5. 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六條 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15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年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條 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二條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四條 公司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七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

      1. 營業期限屆滿;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6. 依法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依前條1、2、3、5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公司依前4、6項被撤消、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 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 清繳所欠稅款;

      5. 清理債權、債務;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 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營期限為10年,自2003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的決議及公司規章制度均視同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或者與登記機關核準后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14

      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經營方向、財產狀況、股東情況等事項,一經訂立,即對公司及公司組成人員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2017年新公司章程2017年新公司章程。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 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 萬元)

      第20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24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

      第七條 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以貨幣出資 萬元,出資時間: 年 月 日。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 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的;

      4、破產。

      第二十二條 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一)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三)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四)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營業期限為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存檔一份,股東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做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由2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股東名稱(姓名)證件號(身份證號)

      甲

      乙

      第五條經營范圍:從事各類廣告的制作、發布。(涉及經營許可,憑許可證經營)

      第六條經營期限:。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名稱(姓名)認繳情況實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認繳期限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貨幣實物貨幣實物

      甲

      乙

      第九條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個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個執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想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四條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公司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本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九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用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執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經理;

      十、對發行公司的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第六章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理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跨機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七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會計賬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四十一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工會

      第四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六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等有抵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全體股東簽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本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提案權;

      9、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股東的義務

      1、按時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債務;

      3、公司在辦理開業注冊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資金,但經股東會議同意后,股權可以繼承、買賣、轉讓、饋贈。

      第九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本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股東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依法應該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當依法召開。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主持、議事方式、表決程序、表決權等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意見;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6、依公司法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方案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財務會計報告應于會計事務所審計后___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設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解散

      1、本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依法組成公司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8、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章程規定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18

      第一章總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

      第三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第五條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第六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

      第七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八條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伙人性質

      1、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第九條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同共有財產,合伙人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也不得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伙關系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十條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章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和單位內部管理

      第十一條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本單位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提請修改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

      (四)監督本單位的財務和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

      (五)退出合伙;

      (六)查閱合伙人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七)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合伙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二)遵守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三)對本單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合伙人會議,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提案權;

      (五)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六)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醫院院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醫院的副院長、財務負責人及管理人員;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處分財產;

      (十二)變更名稱;

      (十三)入伙或退伙;

      第十四條經合伙人會議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作為合伙負責人,管理醫院的日常運營工作。

      第十五條合伙人會議須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開。合伙人會議實行1人1票制。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的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合伙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

      (二)檢查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合伙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本單位的.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四章入伙,退伙與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八條新合伙人入伙時,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九條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二十條合伙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其投入的開辦資金,退伙時不能返還。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伙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四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的。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合伙人會議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確認。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1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及章程)。

      第二條公司由______為發行人,采取發起設立(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冊英文名稱:

      公司注冊住所地:

      公司經營期限:

      第三條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______________為宗旨。

      第五條公司以______________為企業精神,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爭做貢獻。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股份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現行股份按照投資主體分國家持股、法人持股、社會公眾持股,均為普通股股份。

      第八條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九條公司股本總數為:____________股,發起人共認購____________股,占股本總數的____________%。

      第十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

      第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增加資本。公司增加資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二)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發行新股。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呈報審報。

      第十二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經股東大會通過并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購回其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股東轉讓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意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十六條公司鼓勵內部職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條件時可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制定和推行內部職工持股制度。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表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六)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公司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股票和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三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20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栗海霞一人出資設立慶城縣盛華商貿有限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2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慶城縣盛華商貿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甘肅省慶陽市慶城縣北區慶陽路33號

      第三章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5條公司經營范圍:煙酒、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飲料、茶葉、化工產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化學品除外)、辦公、文體用品及耗材、計算機及輔助材料、辦公家具、衛生潔具、建筑材料、電子產品批發零售;通訊工程、網路工程、室內外裝飾工程、水電暖安裝工程、防水保溫工程、打字復印、寫真噴繪、戶外燈箱、廣告牌匾制作;安全類泥漿固化等(依法須批準的項目,井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展開經營活動)。

      第4章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6條公司注冊資本:600萬元人民幣。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7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_________

      股東姓名名稱: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栗海霞:認繳出資額為6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人民幣,股東的認繳出資于公司成立之日以人民幣600萬元足額繳納。

      第10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依股東名冊主張行駛股東權利。

      第11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12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駛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________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查批準董事的報告;

      (4)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隊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0)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12)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13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由栗海霞。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14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的決定;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9)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職權;

      第15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栗海霞擔任,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16條經理對股東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負責人或者財務人員;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其他職權;

      第17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栗海霞擔任,由股東聘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聘任連任。

      第18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鄉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6)其他職權;

      第19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有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執行董事或(經理)栗海霞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一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股東因轉讓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1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八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其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為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變更的于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2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投資者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________國(地區)登記注冊,法定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職務:______,國籍:_______

      (注:1.投資者為自然人的,寫明姓名、國籍、身份證號、常住住所、電話、傳真;2.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者共同申辦外資企業的,應分別列出各方情況。)

      第三條外資企業名稱: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法定地址:中國廣東省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是________(注:投資者名稱)投資經營的企業,并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責任。

      第五條公司經________市人民政府審批機構批準成立,并在________市登記注冊,為企業法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并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并獲取滿意的回報。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投資者可根據申報項目特點進行填寫)

      第八條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涉及的環境保護方案、消防安全措施,須經________市環境保護部門、消防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九條公司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產品。國家鼓勵公司出口其生產的產品。

      第十條公司有權自行決定購買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物資。公司在中國購買物資,在同等條件下,享受與中國企業同等的待遇。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投資總額:________萬美元(注:或其他外幣)

      公司注冊資本(出資額):________萬美元(注:或其他外幣)

      (注:如果合營企業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存在差額,應說明境內、境外籌措的途徑及數額。)

      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方式及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中:

      現金:________萬美元;

      設備:________萬美元。

      公司的注冊資本分________期投入。第一期________萬美元(注:不少于注冊資本的15%),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九十天內投入;第二期________萬美元,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__。

      (注:不分期而一次繳清出資的,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分期出資的,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全部繳齊出資的期限為:注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下(含50萬美元)的為一年內;注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含100萬美元)的為一年半內;注冊資本在100萬美元以上、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為二年內;注冊資本在300萬美元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含1000萬美元)的為三年內;注冊資本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出資期限由審批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審定。)

      第十二條公司繳付出資額后三十天內,應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應當報原審批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四條公司轉產、擴大經營范圍、分立、合并、注冊資本增加、轉讓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須經公司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五條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并向投資者負責。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名成員組成(注:3-13名),其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及董事由投資者委派及撤換。董事長和董事每屆任期____年。經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人選的更換,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十七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依照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處理公司的重大問題,負責檢查、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董事長臨時不能履行職責的,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履行,但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董事長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八條董事會的責任是對公司業務進行決策和監督。董事會尤其應決定下列所有有關事宜:

      (一)制定和修改組織機構和人事計劃;

      (二)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他們的權利、義務和薪酬;

      (三)制定公司的總方針、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方案和籌建(基建)實施計劃,審批總經理或管理部門提出的重要報告;

      (四)修訂公司章程;

      (五)審查經營狀況,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等);

      (六)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七)決定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辦法;

      (八)通過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重要規章制度;

      (九)決定公司資本增加、轉讓、分立、合并、延期、停業、中止和解散;

      (十)負責公司中止或期滿的清算工作;

      (十一)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中止、解散;

      (三)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條除第十九條以外的其他事項,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或半數以上董事通過。(注:應選擇一種方式)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主持時,可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經三分之一董事提議,可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出席和表決。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22

      我們必須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吉林______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______、金道陸、于澤鑒、蔡俊龍五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______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康定街15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版;包裝裝潢印刷品制版、印刷;圖文設計、制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不含中介服務);銷售百貨、五金交電、機械設備、日用雜品、塑料制品、橡膠制品、電器設備、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金屬材料、建筑材料、工藝美術品、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電子產品、礦產品。(未經專項審批的項目除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1025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大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人出資方式出資額(萬元)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吉林______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實物82580.5%______貨幣807.8%

      金道陸貨幣807.8%

      于澤鑒貨幣201.95%

      蔡俊龍貨幣201.95%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著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改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改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空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力、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上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位。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提請或者聘任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狀況;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物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執照期限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時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一式兩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__________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2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條 本企業設立的目的和企業宗旨為:追求卓越品質,以最好的質量為社會做貢獻,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

      第三條 本企業受法律、法規的監督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自覺接受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企業基本狀況

      第四條 企業基本狀況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經營范圍主營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兼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注冊資本______萬元,其中固定資金____萬元,流動資金______萬元,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注冊資本來源為出資人自籌,經____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四章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1.自然人出資_______

      2.法人出資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 股東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贖回股票時,應遵照本規定持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 天至閉幕之日,暫停辦理股票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

      第八條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 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股東大會通過,同時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減少注冊資本,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章 股東大會

      第十條 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一切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出資人為企業法人代表時,該出資人可委派1人參加大會,并成為企業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報告;

      2.聽取并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本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及執行情況;

      3.審議批準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審議公司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及有價證券的發行;

      5.對本公司合并、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訂本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法;

      8.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9.對本公司其他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會可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2.本公司虧損達實有資本的1/3時;

      3.達到股份總額1/3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并書面說明理由時。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通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通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并、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 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并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不少于3人的'奇數組成。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在大會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4.選舉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5.審定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本公司的機構設置;

      6.審議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損失的方案;

      7.審議公司增減及發行有價證券的方案;

      8.審定公司資產收購、拍賣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資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

      11.確定職工工資標準及職工獎勵辦法;

      12.審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3.監督協調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14.聘請本公司的名譽主席及各種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董事長為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候選人,交董事會通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職權。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 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對外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企業設置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 企業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稅后利潤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當法定公積金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為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 當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進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或備案。

      第十四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二十六條 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經營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并于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可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董事會通知企業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作出企業終止的決議,并依據《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股權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股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九條 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配件銷售;汽車維修及美容裝飾;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是20年。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準的項目的,依法辦理相關批準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500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 ______、______ 投資。認繳注冊資本總額50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四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30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0%;

      2、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0%。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二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法》對轉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八條 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舉行。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任產生,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2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法》,投資方有限公司(或個人)決定在_________投資設立外資獨資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二條 本公司的名稱為:

      中文: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三條 投資方名稱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

      第四條 本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條例、規定并遵守。

      第二章 經營范圍與規模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經營的項目,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專項審批且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未限制經營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本公司的生產規模:_________。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 本公司投資總額為_________人民幣。

      第八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人民幣。

      第九條 公司出資方式為_________。

      第十條 公司在經營期間,不得減少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投資方繳資計劃:第一期_________元,公司成立后3個月內繳齊,全部注冊資本在_________年內繳齊。繳足出資后,經會計師事物所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二條 投資方增資,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參資,或以公司自身積累部分用于再投資等形式來擴大注冊資本時,須經董事會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司若要轉讓資本,不論全部或部分,須經投資方書面同意,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經投資方同意,并經審批機關批準,本公司可與國外其它經濟組織建立合資、合作公司以及在國內其它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五條 本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長一名,由_________方指定,副董事長_________名,由_________方指定。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__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需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調整公司注冊資本;

      4.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本公司的股權;

      5.一方或數方將其在本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債權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資產。

      第十九條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董事長未明確授權的,由副董事長代理。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在公司住所或董事會指定的其它地點舉行,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_________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會議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資會議。

      第二十三條 如果一方或數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_________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它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及委派他們的一方或數方(被通知人),按照該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6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45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公司之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五條 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金。

      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若干經營管理部門,由董事核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_________名,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二十八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向董事會全面負責,執行董事會議決,主持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總經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1.按照公司的章程,執行董事會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規定和一系列制度,組織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2.組織編制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各項經營目標和利潤目標,送交董事會審議,并經董事會批準后負責執行和實施。

      3.主持制定公司的經營管理規章制度,財務制度、勞動工資制度、職工考勤、獎罰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4.提出公司資金籌措,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基建規劃等交董事會審議批準。監督控制公司的財務收支狀況。

      5.按董事會通過的經營目標和年度經營計劃,組織編制年、季、月生產開發和經營進度表組織實施,負責完成量事會提出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6.提出適合公司管理的結構設想,送交董事會審議批準,訂立下設部門的職責條例,聘用部門經理,報董事會備案,并按董事會通過的有關規定,決定該類人員的工資等待遇、福利獎懲和提升。

      7.負責向董事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其它報告,接受董事們質詢。

      8.按各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統計報表。

      9.負責做好其它應做的經營管理工作,全權處理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有關正常業務,以公司的名義簽發各種文件處理董事會委托的其它事宜。

      10.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_________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準后,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本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并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遵照獨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_________市府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均需專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銷毀。

      第三十四條 公司采用分幣種真實記賬,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外幣同人民幣換算以實際發生之日國家外匯局公布的匯價計算,合營公司采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三十五條 公司財務會計記賬法應記載如下內容

      1.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質出售,購入及庫存情況。

      3.公司資產及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交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5.公司在與其它經濟組織合資或合作的公司中出資、收益、負債情況。

      第三十六條 公司年度會計報表應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投資方、_________市有關部門各一份。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有權隨時查閱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投資方有權聘請審計師查閱公司賬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按中國有關規定,制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開辦費的攤銷年限。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在_________市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幣賬戶。

      第四十條 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列》和_________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四十一條 公司所提取的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應在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剩余的利潤的分配方案,由董事會確定。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條 公司上一年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后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稅后利潤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儲備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參資其它經濟組織需經董事會,討論得一致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八章 職工

      第四十五條 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在遵守_________市有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招聘職工,按_________市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權對違反本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_________市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九條 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_________市現工資制度和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九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 公司的投資方若同意延長經營年限,經董事會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公司一致認為終止經營符合最大效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三條 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五十五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六條 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屬投資方或按經董事會討論后一致通過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結束后,公司應按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 規章制度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通過董事會審議批準的規章制度。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和工作規程;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補充,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須經投資方法定代表同意和簽字后,并報政府審批機關批準后正式生效。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分局登記注冊。

      第四條 分公司由____公司組建。

      第五條 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基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定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 股東住所 第十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公司出具證明。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 根據其出資分額享有表決權;

      (二)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 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四)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 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公司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或有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 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分、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召開正式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就當于會議召開一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本公司選舉執行董事(兼分公司經理)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擬訂合同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確方案;

      (七)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 監事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分公司。

      第二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例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2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______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為:________

      第三條投資者為: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內銷%。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并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后,經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當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為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并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從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注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著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為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凈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后,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經投資者簽字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簽字。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28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生產力的發展,物流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李慧琴、郭繼敏、王慧、武曉陽、王浩、張敏、方芳、郭志超、王旭艷出資設立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和規模:

      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貨物配送,和暫時的存放。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本市區的供應物流。在這幾個重點地區都設有點,可以在能力范圍內服務周圍地區。擁有自己的'固定的車隊和合作車隊。當公司步入正軌,經營妥善,規模擴大的時候,會擴大經營范圍,增加服務類型。(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期限以專項審批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800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工商管理事務

      一、查名(需2-5個工作日)

      1.全體投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注冊資金800萬元人民幣、全體投資人的投資額度800萬元人民幣,一次到賬注冊。

      3.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大概經營范圍: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市進行往返的貨物配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供應物流。

      二、驗資(即辦即完)

      憑核發的查名核準單、法人私章去您就近銀行辦理注冊資金進賬手續,辦理完后從銀行領取投資人繳款單和對賬單,銀行詢證函則由銀行蓋章后交給會計事務所,隨后由會計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三、簽字(即辦即完)

      在準備好的公司設立申請書、指定或委托代理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書、負責人任命書上簽字,簽字通過后即可以開始辦理營業執照。

      四、辦理營業執照(需1周時間)

      五、注冊公司商標

      六、辦理稅種登記:服務型5%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2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變更經營范圍、變更股東、變更股權,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1、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______化工有限公司。

      現修正為: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______有限公司。

      2、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經營范圍:化工產品、膠粘制品、塑膠制品的銷售及其它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除易燃易爆,強腐蝕、劇毒)。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現修正為:經營范圍:化工產品、膠粘制品、塑膠制品、彩晶玻璃的研發及銷售,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貨物及技術進出口(除易燃易爆,強腐蝕、劇毒)。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3、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股東共______個:

      (1)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2)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3)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現修正為:公司股東共______個:

      (1)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2)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4、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1、股東姓名:

      2、身份證號碼:

      3、出資方式:

      4、出資額(萬元):

      5、出資比例:

      現修正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1、股東姓名:

      2、身份證號碼:

      3、出資方式:

      4、出資額(萬元):

      5、出資比例:

      全體股東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30

      公司名稱/姓名:

      住址:

      性別:

      年齡: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順序填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地址及性質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企業性質:

      第二章 經營范圍及宗旨

      第四條 合伙宗旨:

      第五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六條 合伙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章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七條 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伙人性質

      1、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第八條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______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四章 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十條 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條 債務承擔:合伙債務應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對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伙人進行追償。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第十二條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退伙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________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3、退伙后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4、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5、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7、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合伙協議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______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轉讓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六章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 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其權限是:

      1、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2、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查閱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七章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事項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1、合伙期限屆滿。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4、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先以合伙企業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八章 糾紛解決

      第十九條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合伙協議執行,或者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進行修訂、補充。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3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法展開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是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餐飲服務、餐飲業用具開發與推廣、餐飲業原料生產及物流配送、餐飲服務連鎖經營、食品生產、飲料生產、服務業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業專業職員勞務輸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務、其他相干經營。

      第七條、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干產業。

      第四章、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元,其中,“農香園”產權房屋米,折價出資元,“農香園”節能就餐火鍋專利權折價出資元,貨幣出資元,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出資。

      第五章、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名稱

      第九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股東登記表:

      姓名:

      住所: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備注: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旬日內在報紙上最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起三旬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旬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參加股東南大學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南大學會記錄和財務賬目、監視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設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負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及其它高級管理職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以下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七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公司設股東南大學會,股東南大學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九條、股東南大學會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全體股東約定,每1000元為股,一股行使一個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南大學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南大學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定期會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二十三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監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四條、公司召開股東南大學會,需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之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情勢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股東南大學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緣由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南大學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南大學會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六條、股東南大學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情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南大學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10名股東當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三---五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南大學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南大學會、并向股東南大學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南大學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和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情勢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調和,經營管理,開辟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忘我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有的條、件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緣由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有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情勢明確表述。

      第三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緣由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之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10日之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一年最少召開兩次。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當責任。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同意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五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觸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以內。

      第三十六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位,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視;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侵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南大學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其它管理職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與的其它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南大學會,董事會的決議和超出授權范圍,不得違反《公司法》的相干法律行使職權。

      第四十一條、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經理職權,經理對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為承當責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按前款規定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股東南大學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四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分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以下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態說明書;

      (四)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七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旬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依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一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沒法經營;

      (二)股東南大學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封閉;

      (四)公司被依法宣布破產;

      (五)公司因合并、分離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五)項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南大學會確定人選。公司依照前條、第(三)(四)項規定解散的,上報有關部分和人民法院根占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旬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旬日內在報紙上最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旬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旬日內向清算組織申請債權。

      債權人申請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算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用度、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用度、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依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展開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布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八條、清清算組組成職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職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職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股東以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十九條、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賦予的權利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或自己的親友謀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董事或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譽或其他個人名義設立賬戶進行存儲,不得以公司的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以個人名譽從事與任職公司利益沖突的各類活動,否則依法追究相干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及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南大學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南大學會做出決議,股東南大學會通過的有關章程和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3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北京____________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其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名稱為北京____________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為北京市西城區趙登禹路富國街2號院3號樓4層____號。

      第四條公司的一切活動均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在國家宏觀調控和行業監管下,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維護股東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七條公司須制定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管理暫行辦法,所有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決策及管理事項由該辦法統一規定。該辦法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前,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不得進行任何有關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等行為。

      第八條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

      第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等。

      第十條公司應當為本公司職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動條件。公司職工可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協商簽訂合同及附屬條款。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職工平等協商確定。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公司的經營宗旨:建立健全企業管理制度,規范經營,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產運營效率,以資產保值增值為目標,使股東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范圍:資產的收購、管理和處置,資產重組,接受委托管理和處置資產,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注冊資本、股東及其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系由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公司等______家股東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壹仟萬元。

      第十五條公司由股東共同出資,注冊資本中出資額及出資比例為: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出資人民幣200萬元(貨幣),占公司20%的股權;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出資人民幣200萬元(貨幣),占公司20%的股權;____________公司出資人民幣100萬元(貨幣),占公司10%的股權;____________公司出資人民幣100萬元(貨幣),占公司10%的股權;……

      第十六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七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署。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如出現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會議,并依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提名董事會、監事會中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候選人;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五)對公司新增資本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六)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七)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查閱、復制本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并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八)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維護公司的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

      (二)按時、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應認繳的出資額,并依法辦理其財產轉移手續;

      (三)對公司的損失或其債務以其實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股東股權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四)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由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或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重新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本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五章股東會

      第一節股東會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應當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規定的范圍內按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股東權利。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和投融資方案;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審議批準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事項。

      第二節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召開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應當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召開。

      第二十六條臨時會議不定期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人數少于本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會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監事會或者股東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提議,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會議,并闡明需要會議審議的提案內容。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后如同意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在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會議的,召集程序應當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代表百分之五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向股東會提出提案。

      第三十條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通知、提案以及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股東。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不用發出召開股東會通知,按全體股東協商一致的時間召開股東會,并將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非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召開股東會的時間確定后,無正當理由,股東會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日通知股東并說明原因。

      第三十二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股東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會議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每一項提案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授權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授權委托書由股東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并應加蓋股東單位印章。授權委托書還應當特別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進行表決。未注明的,視為代理人無獨立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參加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記冊應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代表的表決權比例、被代理人姓名、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三十四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股東會定期會議,根據股東會需要列席股東會臨時會議,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應當將導致會計師出具上述意見的有關事項及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的影響向股東會做出說明。如果該事項對當期利潤有直接影響,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孰低原則確定利潤分配預案或者公積金轉增資本預案。

      第三節股東會決議及會議記錄

      第三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其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三十六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股東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七條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除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和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發行公司債券;

      (二)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選舉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審議批準公司投資、擔保、借貸、資產處置、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制度及會計政策;

      (五)根據公司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審議批準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事項。

      (六)本章程規定和股東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應當由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及變更公司形

      式;

      (三)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四)決定公司發展戰略和主營業務范圍。

      (五)本章程規定和股東會以特別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股東與股東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系時,應當回避表決,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不計入有效表決權總數。如果因所有股東回避不能形成決議的,關聯股東可以不回避,但是關聯交易事項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股東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蓋章。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董事、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會議記錄應當與會議登記冊及代理出席的授權委托書等有效資料一并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制訂《股東會議事規則》,報股東會批準后實施

      第六章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四十三條公司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從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第四十五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接受股東考評。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不得挪用公司的資金;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設立公司和/或開立賬戶存儲;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六)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不得將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五)如實向監事會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六)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四十八條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四十九條董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當通過股東會程序予以撤換。

      第五十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董事會

      第五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其中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提名二名,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提名一名,______公司提名一名,______公司提名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提名,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五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在股東會定期會議上向股東匯報公司投資、擔保、借貸工作情況。

      (十)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等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以及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會議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

      (四)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兩次,其中第一次會議應當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議在下半年召開。

      經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總經理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五十五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通知、提案以及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董事、監事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條除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章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如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力。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高級管理人員根據需要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九條董事會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第六十條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有關聯關系的,應當回避表決。該董事會會議應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不得對有關提案進行表決,而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六十二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制訂《董事會議事規則》,經股東會批準后實施。

      第七章總經理

      第六十四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若干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需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后,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不超過聘任其為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會任期。

      第六十五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等高級管理人員;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股東股權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由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或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重新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本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六十六條總經理應及時向董事會及各股東報告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并定期向董事會及各股東提供公司財務報表和財務狀況說明書。

      第六十七條公司應制訂《總經理工作規則》,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八章監事會

      第六十八條監事會

      公司設立三人監事會,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選舉產生。

      第七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如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委托監事的權利。

      監事未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七十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全體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表決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七十一條條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監事應在監事會決議上簽字。監事對監事會決議事項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監事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監事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十二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三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財務負責人對公司的財務工作負主管責任。

      第七十四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計賬本位幣,賬目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五條公司以自然年度為會計年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截止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并依法經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五日內報送各股東。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七十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根據經營需要,經批準可分別開立人民幣賬戶和外幣賬戶。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七十七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機構對公司及全資企業、控股企業以及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并定期提交內部審計報告。

      第七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股東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七十九條公司凈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

      (二)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支付股東股利。

      第九十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一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聘期一年,可以續聘。公司股東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九十二條公司應當每季度向股東提供財務報表及財務狀況說明書,并根據股東需要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十章勞動人事制度

      第九十三條公司員工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公司根據國家、北京市有關勞動人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公司內部勞動、人事和分配制度。

      第九十四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湖北省有關政策,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九十五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九十六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七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九十八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公司法》對股東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十九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本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本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會決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會決議通過的本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零二條董事會依照股東會修改本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三條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內”含本數,“少于”、“低于”不含本數。

      第一百零五條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六條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3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建立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規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此投資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 。英文名稱:____ 。英文縮寫:____ 。

      第三條 公司注冊地:中國 。住所:____。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公司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在業務上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領導、監督、協調、稽核和管理。

      第九條 本投資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條 公司從事業務經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規章制度,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不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致力于開拓信托業務,拓展社會資金融通渠道,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和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下列業務:

      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受托經營公益信托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以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企業債券承銷業務;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代保管業務;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以銀行存放、同業拆放、融資租賃或投資方式運用自有資金;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辦理金融同業拆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以上經營范圍包括本外幣業務。

      公司變更業務范圍,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非法干預。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一節 出 資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其中外匯16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比例

      ____有限公司 折價入股 55,497.76萬元 98.14%

      ____投資公司 現 金 1,052.24萬元 1.86%

      第十六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董事長簽署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七條 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采取一戶一證制,即每位股東只持有一張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登記日期;

      (三) 公司注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節 出資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互相轉讓出資或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受讓出資的公司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人,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調整股權結構、轉讓出資時,應當事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二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二十三條 股東以其所持股權出資,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再向公司及其有關部門登記。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東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二十六條 公司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權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

      (二)按其所占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對公司的出資;

      (四)獲得、查閱、復印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五)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終止和清算時,按照所占出資比例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

      (三) 在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作出的有效決議;

      (五)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任何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節 股 東 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對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項事項作出決議,其實施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于上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六個月內舉行。

      第三十二條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股東會臨時會議只能對會議通知所列議題進行審議。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出席會議,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第三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

      (四)會議常設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

      第三十六條 股東按其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

      第三十八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權范圍;

      (三)授權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權委托書。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并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授權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委托人沒有注明的,視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三十九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及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及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

      第三節 股東會提案

      第四十一條 投資公司章程中公司召開股東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議案。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者送達董事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節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股東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股東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五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條的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會。

      第四節 股東會決議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應由代表公司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特別決議應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第四十七條 除本章程有特別規定外,下列事項由股東會會議特別決議通過,其他事項均由股東會會議普通決議通過。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采取記名方式表決。

      第四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投票結果決定股東會會議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五十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會會議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五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事項: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事項的議事經過、決議方法及其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記錄員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作為公司檔案長期保存。

      第五章 董 事 會

      第一節 董 事

      第五十三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

      第五十四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從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董事產生、更換的具體辦法由股東會決議通過的《董事、監事產生辦法》規定。

      第五十五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

      第五十六條 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先申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五十七條 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屆滿之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節 董 事 會

      第五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為公司的執行機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十九條 董事會應當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六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公司國內外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一條 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

      第六十二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會會議;

      (二) 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三) 檢查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四) 簽署公司出資證明書、公司債券和其他重要文件。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六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六十四條 董事長、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職期內,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召開董事會會議:

      (一) 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

      (三) 監事會提議時。

      第六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 會議期限;

      (三) 事由及議題;

      (四) 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通過。

      第七十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

      第七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委托書中應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但不免除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承擔的責任。

      第七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

      第七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會議記錄由公司檔案部門長期保存。

      第七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的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七十五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因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參與決議的董事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董事會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七十六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人。總經理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

      第七十七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或解聘;

      (八)負責組織和管理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和分支機構;

      (九)審查具體的投資項目;

      (十)簽發日常的業務、財務和行政等方面的文件;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七十八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設置相應的職能部門。

      第七章 監 事 會

      第七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八十條 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的產生、更換辦法由股東會決議通過的《董事、監事產生辦法》規定。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十一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八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三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時,監事長或由其指派的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狀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度召開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由監事長召集并主持。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此項職責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

      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 會議期限;

      (三) 事由及議題;

      (四) 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六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八十七條 監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由公司檔案部門長期保存。

      第八章 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八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的任職,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資格和條件。

      第八十九條 公司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必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任職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方能正式任職。

      第九章 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九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財政主管部門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九十一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即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司財務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

      第九十二條 公司依法建帳,對信托業務與非信托業務分別核算,并對每項信托業務單獨核算。

      第九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可應邀列席股東會,對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作出解釋、說明及回答股東的質疑。

      第九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四個月內將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九十五條 公司依照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稅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有關統計報表,并及時報告重大業務活動情況。

      第九十六條 公司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提取信托賠償準備金。

      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壞帳準備金、呆帳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

      第九十七條 公司遵守國家及地方的稅收法規,依法納稅。

      第九十八條 公司每一會計年度的稅后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 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

      (二) 提取法定公積金,為稅后利潤的10%;

      (三) 提取法定公益金,為稅后利潤的5—10%;

      (四) 提取信托賠償準備金5%;

      (五) 經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六) 分配股東紅利。

      第九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積及信托賠償準備金累計額分別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二十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信托賠償準備金只能存放于國有商業銀行或者購買國債。

      第一百條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適當比例的任意公積金。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一百零一條 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分配股利的最終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當年經營狀況擬定后,報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一百零二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一百零四條 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取分配現金、派發紅股等形式,按各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利的計算與支付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五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制定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稽核工作。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與審計人員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審計負責人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章 勞動人事

      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法規、勞動保護法規、勞動保險法規。

      第一百零七條 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員工的條件、數量和招聘時間、形式和用工形式。

      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

      第一百零九條 公司實行靈活多樣的內部分配形式,合理確定各類員工工資收入。

      第一百一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及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時,應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和建議,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應邀請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司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風險管理和日常管理,并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制定公司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自覺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 公司遵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各項財務風險監管指標,并對風險增加透明度。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一) 變更名稱;

      (二) 改變組織形式;

      (三) 調整業務范圍;

      (四) 變更注冊資本;

      (五) 調整股權結構及股本方式,轉讓股權;

      (六) 公司分立、合并或終止;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變更營業場所;

      (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更換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任職資格。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司設立對公司董事會負責的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內部審計部門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按規定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稽核檢查或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托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檢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財務會計報告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情況的書面報告、信托業務及非信托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托賬戶目錄、其他業務經營等有關資料。

      公司在出現支付困難或喪失支付能力等緊急情況時,立即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

      第一節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六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依以下程序進行:

      (一) 董事會擬訂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 股東會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 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 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 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一十九條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的,不得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二十條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各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 終止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應予終止:

      (一) 股東會決議解散的;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

      第一百二十三條 信托財產不屬于公司的自有財產,也不屬于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公司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清算財產。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司終止時,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同時終止。清算組應當妥善保管信托財產,并就其未結束的信托業務編制報告,會同委托人和受益人將信托財產移交給其他信托投資公司繼續管理。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會確定人選,限期清算。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終止時,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二)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原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后,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有關報刊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三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主管部門確認。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 支付清算費用;

      (二) 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 繳納所欠稅款;

      (四) 清償公司債務;

      (五) 將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第(一)至(四)項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三十二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主管部門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后,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三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職責。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吞公司財產。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 章程規定事項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 股東會認為必要時。

      公司修改章程必須經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修改后,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修改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 專人送出;

      (二) 電話通知;

      (三) 傳真;

      (四) 郵件;

      (五) 電子郵件;

      (六) 公告;

      (七)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的會議通知,以傳真、郵件、公告、專人送出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傳真、郵件、專人送出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公司召開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傳真、郵件、專人送出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5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四十二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一百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公司股東會通過,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備案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核準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一百四十五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均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本投資公司章程由公司股東會負責解釋。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3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股東、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

      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萬元。

      第八條 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股東: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

      出資金額(萬元):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

      簽章:______

      第十一條 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提案權;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于每年 月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七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為:)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人,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七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不需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七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八章 利潤分配

      第二十九條 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除外。

      第三十條 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的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得利潤額。

      第三十一條 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九章 職工

      第三十二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___(所在國)國勞動法和勞動管理監督法以及企業的勞動管理等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所需要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工程師),由乙方派遣并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由合營公司在______(所在國)國擇優錄用。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有權對違反合營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予以開除。

      第三十五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的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第三十六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工作。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三十七條合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甲、乙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_________個月前向有關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有關審批部門批準。

      第四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合營公司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本條(2)、(3)、(4)、(5)項情況發生,應由董事會提出合營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

      在本條(3)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義務的一方應對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入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四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四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資產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有關審批部門提出報告,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結業后,其各種賬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十一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五十二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不包含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決議,此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制定,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股東簽字(或蓋章):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3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企業體制,規范公司行為準則,使公司在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良好機制中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中文名稱為______建筑裝飾公司。

      第三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伍佰萬元整。

      本公司法定地址為:________

      第四條:本公司是經廈門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經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本公司是以其實有資本向債權人負責。

      第六條:本公司宗旨是:使企業穩步迅速發展,使全體職工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為廈門經濟建設,為全社會的繁榮、美化環境和人類的進步事業而盡企業責任。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七條:經營范圍。主營:建筑室內、外裝飾工程的設計和施工;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金屬門窗加工、制作、安裝;照明工程。兼營:建筑材料批零兼營;電腦噴繪、復印打字。

      第八條:本公司經營方針:依法經營、平等競爭、走科工貿管理企業道路。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權

      第九條:公司實行經理責任制,設立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若干名,助理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主管單位任命,經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為法人代表,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并對總經理負責,負責分管部門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總經理委托助理總經理以上職務人員代理行駛職權。

      第十條:公司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總經理室、副總經理室、開發經營部、質監與安全科、技術科、勞工科、工程設計室、綜合辦公室、財務部,其具體職責范圍由公司制訂,公司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設置變更內部經營管理科室部。

      第十一條:公司總經理行駛以下職權:

      1、根據有關規定和市場狀況,決定或報請審查批準企業各項計劃;

      2、決定企業機構設置任免中層領導干部;

      3、提出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以及福利基金使用方法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項,提請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4、依法獎懲職工,對有突出貢獻的職工給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對違法亂紀的職工給予行政處分。

      5、定期向主官部門匯報公司的經營業務情況。

      第四章勞動人事制度

      第十二條: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在政府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并全權實行勞動工資管理和人事管理,按規定簽訂勞動人事合同。

      第十三條:公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對不合格員工進行行政處分,直至辭退,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可作下崗處理。

      第五章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

      第十四條: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頒布《會計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公司會計制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條:本公司的一切憑證帳薄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十七條:本公司固定資產的折舊按有關規定由總經理決定。

      第十八條:本公司執行國家有關稅收制度,依法向政府交納稅收和一切費用。

      第十九條:本公司營業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公益金5%

      3、提取法定公積金10%

      4、經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后公司可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二十條:本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前不得分配利潤。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只得用于下列各項用途:

      1、增加注冊資本;

      2、國家另有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和獎勵。

      第六章職工和工會組織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的雇傭、解雇、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勞動法》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所需職工可由勞動部門推薦或經批準公開招收,一律通過考核,擇優錄用。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職工的工資待遇遵循政府有關規定,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他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資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并合理

      第七章終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按月以公司職工實行工資總額的百分比撥繳工會費,公司工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訂的《工會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在總經理主持下召開經理辦公會議決定后,報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方可修改章程。

      第九章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條:本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于終止并清算:

      1、因出現特大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受到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2、經營失誤導致嚴重虧損或破產;

      3、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終止時的清算,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36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四章投資者決議

      第五章董事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七章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稅務、外匯管理

      第九章職工及工會

      第十章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成立威力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維護公司、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投資者名稱、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_______

      投資者名稱:_______

      英文名稱: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

      電話:_______傳真: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職務:_______國籍:_______

      第三條公司的名稱、法定地址

      公司名稱: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稱:_______

      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是_______(注:投資者名稱)投資經營的企業,并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經審批機關批準成立,并在南京市登記注冊,為中國企業法人,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并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本著加強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效益,并獲取滿意的利潤回報。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

      第八條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涉及的用地、規劃、建設、環保方案、消防安全措施等應取得政府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九條公司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產品。國家鼓勵公司出口在國內生產的產品。

      第十條公司有權自行決定購買本公司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物資。公司在中國購買物資,在同等條件下,享受與中國企業同等的待遇。

      (非生產型企業可以省略第八、九、十條)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萬美元(注:或其他外幣,下同)公司注冊資本(出資額)為:_______萬美元(注:幣別同投資總額)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方式及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中:_______

      現金:_______萬美元;

      實物:_______萬美元;

      知識產權:_______萬美元。

      公司的注冊資本分_______期投入。第一期_______萬美元,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投入;第二期_______萬美元,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_。

      (注:不分期而一次繳付出資的,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分期出資的,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全部繳齊出資的期限為:第一期不少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九十天內投入;其余部分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十二條投資者繳付出資后三十天內,應當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以后,公司應當向投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投資者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以及股權變更等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審批機關批準方可實施的事項,經公司投資者決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外匯、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公司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擔保、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投資者決議

      第十七條公司投資者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規定,通過投資者決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減少或者轉讓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應由投資者決議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立董事會。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董事會負責執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并向投資者負責。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_____名成員組成(注:3-13名),其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__人。董事長及董事由投資者委派。董事長和董事每屆任期3年,經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人選的更換,應書面通知董事會,并向公司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

      簽字人。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依照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處理公司的重大問題,負責檢查、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董事長臨時不能履行職責的,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履行,但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董事長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公司投資者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投資者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投資方案,審批經理或管理部門提出的重要報告;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權轉讓、延期、中止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三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天(多于10天)送達開會通知,并說明會議議程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需經出席會議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會議記錄歸檔保存。記錄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外文同時使用。會議記錄及決議文件,經與會代表簽字后,由公司抄送全體董事,并連同委托書一并存檔,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在公司經營期限內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銷毀。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休會期間需經董事會決定的事宜,也可通過電訊及書面表決方式作出。董事書面表決作出的決議,與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公司在其住所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并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公司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1人,副經理…人。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同副經理協商。

      第二十八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各項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體規章;

      (四)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五)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六)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經理、副經理每屆任期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條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兼任經理、副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經理、副經理必須是常駐公司住所的專職人員,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經理或副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二條公司管理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或按公司的管理規定,予以解聘;對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觸犯刑律的,要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經理、副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的,應提前…天向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經董事會決議批準,方可離任。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是公司的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在董事會不提議投資者對公司事項進行決議時提議投資者進行決議;

      5、向投資者提出提案;

      6、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其他職權:_______。

      第三十六條監事由投資者委派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連續委派可連任。第三十八條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九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條監事的決定應當作成記錄并簽名。

      第四十一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章財務會計、稅務、外匯管理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照中國法律和有關稅收的規定繳納各種稅金,并可按有關規定依法申請享受減、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四十三條公司職工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員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四條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扣除其他款項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等有關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執行。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復式記賬法記賬。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置獨立的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八條公司的財會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外商投資統計制度》等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

      第五十條公司的外匯事宜,按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公司在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的銀行開設人民幣賬戶及外

      匯賬戶。

      第五十二條對于公司按中國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并扣除、支付或撥出任何其它款項后所余利潤,董事會應編制它認為需要的利潤積累、分配或投資計劃,報投資者批準決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五十四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九章職工及工會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以及中國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方案,擬定勞動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第五十六條公司招聘職工,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五十九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公司住所地現工資制度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六十一條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二條工會依照中國

      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

      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公司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章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六十四條公司經營期限為15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公司的投資者若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經投資者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六條公司可以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投資者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公司投資者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公司實際情況列明提前終止經營情形)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投資者通過后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六十九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條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包括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國家稅款;其他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全部歸屬投資者所有)。

      第七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委員會提交清算報告,經董事會和投資者確認后報原審批機關備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的制訂、生效、解釋、變更和爭議的裁決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依據。如有抵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為準。

      第七十三條公司應當主動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海關、工商行政管

      理、財政、稅務、審計、勞動管理、環保等部門的依法檢查和監督。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經投資者同意可以修改補充,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經修改補充的條款,作為章程的有效附件。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注:也可同時用另一種文字書寫,如有不一致之處,以中文為準。)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修改時同。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由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注:或授權代表)在中國江蘇省南京市簽署。

      投資者: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3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________集團是以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

      簡稱:________集團

      法定地址:杭州市________區路號

      第三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杭州市________區路號

      第四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作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一、母公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杭州。

      參股公司:杭州、杭州。

      其他成員單位:杭州、杭州。

      第七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為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參股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

      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參股公司、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的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 理事會對第十二條第________項作出決議時,需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時,需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

      第十六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七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

      第十八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條 母公司及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條件的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一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已出讓集團成員的;

      二、母公司出讓子公司全部股權的:

      三、被依法撤銷;

      四、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四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五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機關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3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對國家煙草專賣局、中國煙草總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企業名稱:中國煙草總公司。英譯名China NationalTobacco Corporation,縮寫CNTC。

      第三條公司宗旨:根據國家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法規、法令、方針政策,按照國家計劃,對所屬企業的生產、供應、銷售、進出口業務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實行集中統一經營管理。

      第四條公司所有制形式和隸屬關系:中國煙草總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是全國性的農工商貿一體化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受國家煙草專賣局領導。

      第五條公司地址:北京市宣武區虎坊路11號,郵政編碼100052。

      第二章注冊資金

      第六條中國煙草總公司全部的注冊資金包括工業、商業、外貿企業為一百三十二億元人民幣,其中:固定資金一百零七億四千萬元;流動資金二十四億六千萬元。統一歸中國煙草總公司經營調度使用。

      第三章業務范圍和組織機構

      第七條中國煙草總公司的業務范圍是,統一組織和安排全國煙草行業的.生產經營和建設工作,統籌安排煙草行業農、工、商、貿的協調發展,推動行業技術和管理進步,發展橫向經濟聯合,解決行業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對煙草基層工商企業進行領導、協調、管理和服務。

      具體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中長期規劃編制年度綜合計劃,研究投資方向,編制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計劃,組織重點項目的論證和實施,檢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全行業統計分析工作。

      二、以“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為指針,制定煙草行業科技規劃,組織科技攻關,推廣煙草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普及應用,依靠科技興煙。

      三、落實國家煙葉種植、收購、調撥計劃,推廣“良種化、規范化、區域化”等科學種煙措施,提高煙葉質量,安排好煙葉的加工、儲備和出口。

      四、組織實施年度卷煙工業生產計劃,開發適銷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經濟效益,推行現代化管理方法,加強企業管理。

      五、安排全國卷煙市場,組織跨省、區卷煙調撥,負責商情調查、預測工作,開拓卷煙市場,搞好卷煙流通,滿足城鄉人民需要。

      六、組織煙草行業專用設備和原、輔材料的生產、供應和先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工作。

      七、貫徹國家對外貿易方針政策,統一管理煙草行業進出口業務,實行工貿結合、技貿結合,完成國家創匯任務。

      第八條中國煙草總公司下設辦公室、綜合計劃部、財務會計部、生產管理部、科學技術部、行政管理部六個部室(與專賣局合署辦公機構未列)和中國煙葉生產購銷公司、中國卷煙銷售公司、中國煙草物資公司、中國煙草機械公司、中國卷煙濾嘴材料公司、中國煙草進出口總公司六個專業公司。

      第九條中國煙草總公司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級煙草公司。各省級煙草公司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所轄區內分別設立地(市)、縣級煙草公司。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條中國煙草總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對總經理負責。總經理全面負責指揮公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中國煙草總公司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方針政策和財經紀律,根據國家財政規定制定煙草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加強經營管理,努力增收節支,提高全行業經濟效益,積極完成國家財政上繳任務。

      第十二條中國煙草總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勞動用工制度和勞動工資制度,嚴格按國家政策處理國家、企業、個人之間利益關系,維護國家利益。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可隨著公司的業務發展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和補充權限在中國煙草總公司。

      第十四條本章程條款若有與國家法律、法令、規定相抵觸的地方,以國家的法律、法令、規定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后,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隨公司停業自行終止。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3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名稱為:_________市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為: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大樓_________層_________房號。

      第三條 公司宗旨是: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以執照核準為準):_________。公司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在國內及境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和辦事機構。在境外的投資活動及在境內設立投資額在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子公司,須經股東大會同意。此外的投資活動由董事會決定。

      第二章 股東

      第六條 公司股東共_________個,名稱與住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依本章程規定領取紅利;

      (三)對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查詢和質詢;

      (四)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的重大決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決權;

      (五)公司清盤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六)_________。

      第八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九條 股東權利受到公司侵犯,股東可通過董事會書面請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權活動,并補償由被侵權導致的經濟損失。如公司經法院或、公司登記機關證實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內終止侵權活動,被侵權的股東可根據自已的意愿退股,其所擁有的股份由其它股東協議攤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它股東認購。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各股東出資額及所占比例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各股東所認繳出資必須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公司設立前足額投入。以現金出資的,存入公司臨時帳號,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應在公司設立前,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中股東以非貨幣形式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非貨幣出資的作價,由全體股東商議決定。如意見不能統一,由評估機構評定。

      第十三條 股本轉讓,要用書面形式向股東大會申請,經股東大會同意后,由經理指定專人把公司有關帳目結算清楚,方可辦理股本轉讓手續。

      第十四條 受讓人必須經過全體股東認可,不認可的,由不認可的股東作為股本轉讓的受讓人。

      第十五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投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投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辦法遵照公司法規定執行。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組織形式及分立、合并、解散,須經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修改章程、批準股本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須經全體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_________人,其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____人,(或: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三條 董事或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侯選人,經股東大會委派。

      第二十四條 董事根據自已所代表的股東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董事(或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大會委任(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辦法按公司法規定執行。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任期_________年。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它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_________名,(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由股東大會委任,任期_________年,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稽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責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分配適當的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條 公司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五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集體福利。

      第三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條 在公司法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大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一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進行登記。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及登記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三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及登記主管機關確認,確認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公司如下事項變動,由董事會決定:

      (一)住所在_________范圍內變動;

      (二)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業范圍內增加經營項目;

      (三)設立分支機構;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四十七條 除前款以外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及本章程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條 由董事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提出修改條款,并報股東大會表決。

      第四十九條 將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條款,報公司登記機關審查備案,經公司登記機關審核認可后生效。

      第五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本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和其它文件,均為本公司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本章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經公司創立大會通過,公司設立登記后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章):_________ 丁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4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經營管理行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經股東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作為東興市潔幫家政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的行為準則,對公司和股東均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地址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地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家政服務及相關信息咨詢

      第五條 公司在公司登記注冊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整。

      第七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由二人以人民幣出自構成。

      第八條 各股東的實繳出資額為:____________出資____萬元,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繳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0%。____________出資____萬元,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繳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0%。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____________,男,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男,地址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和相應的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 按出資比例領取公司紅利;

      2、 出席股東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3、 查閱股東會議記錄;

      4、 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報告、會計賬冊;

      5、 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

      6、 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財產;

      7、 對公司員工的監督,對違法亂紀者,玩忽職守者進行控告、檢舉。

      第十二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 股東在公司設立登記后,不得抽回資金;

      2、 遵守公司章程;

      3、 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

      4、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公文的決議;

      向公司提供硬件和簽字式樣,提供本人身份證、住所證明,如有變動及時報告公司; 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的義務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條件

      第十三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或者全部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股東的轉讓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載入股東名冊,并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變更執行董事和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決定和更換由股東會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和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和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和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7、審議和批準公司和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清算、延長經營期限或者提

      11、前終止經營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 公司各項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 股東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一般在元月十日以前召開,如遇重大事項,經全體股東協商三分之二股東的'要求,或臨時召開股東會議。

      第二十條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定期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九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人數為二人,不設董事會和董事長,只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行使以下權力:

      1、主持召開股東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提出并組織實施經營計劃;

      4、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

      5、股東會聘任和解聘財務人員;

      6、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7、提出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擬定提出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延長經營期限等方案;

      9、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姓名____,男,地址______,身份證號______

      第十一章 監事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經理、財務人員不可兼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在執行公司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4、提議臨時召開股東會會議;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監事不履行職責,損害公司利益嚴重的,由股東會解聘。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及清算方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因特大自然因素,戰爭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經營虧損嚴重或其他原因不能經營時,經股東會決議,公司可提前終止解散,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同時對外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公司解散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后,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經營期滿終止營業,由監事組織有關人員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后,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并對外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終止和清算的事項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職工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一般職工由執行董事根據需要聘用,報股東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自身的效益和特點,實行基本工資加崗位津貼和獎金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第三十四條 公司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職工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定和勞動紀律、合同等,可予以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第十四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的規定建立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即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和決算方案經執行董事審查后,提交股東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八條 公司申報、依法納稅,稅后利潤按以下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彌補虧損;

      2、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積金;

      3、按出資額分配股利;

      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自公司登記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經營執照》之日起算。

      第四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延長時,由股東會在營業期滿六個月前作出決議,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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