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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延期的條件

    時間:2024-10-15 01:32:53 辦稅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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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延期的條件

      1、延期繳納應具備的條件: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2、報送資料:

      (1)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

      (2)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3)資產負債表;

      (4)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3、申請時間: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4、審批權限和期限:

      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自受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5、對予已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基層稅務機關自收到上級稅務機關批復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發《核準延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稅款繳納-代征、扣繳

      一、認定原則

      (一)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二)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

      二、委托代征的終止條件

      (一)受托代征人發生轉業、改組、分設、合并、聯營等情況需終止委托代征稅款協議。

      (二)主管稅務機關本身原因,需終止委托代征稅款協議。

      (三)由于受托人違反代征協議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認為應該終止的。

      需終止委托代征協議的,應先由受托代征人按協議規定期限結清委托代征的稅款,繳銷《委托代征稅款證書》、《票款結報手冊》、《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結報完稅證明等其它資料。

      三、相關規定

      (一)除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家稅務機關委托代征零星分散的稅收,應當予以配合,并接受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委托代征證書。

      (二)扣繳義務人、代征人必須依照稅法或者委托代征證書的要求扣繳或者代征稅款。

      (三)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或者代征人代征稅款時,納稅人拒絕繳納稅款的,或者應故不能扣繳、代征稅款的,應當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處理。

      (四)扣繳義務人或者代征人的手續費由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按規定比例提取發給,不得從代扣代收或者代征稅款中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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