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稅種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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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概述 在對納稅人進行設立登記后,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及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的納稅事項和應稅項目進行核定,即稅種核定。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5號) 《關于規范和加強涉外企業匯總(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23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分支機構需報送《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確認單》(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稅種登記。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 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核準納稅人稅種,經系統錄入稅種信息。 3.資料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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