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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主體理論研究綜述
內容摘要:現有財務主體的研究結論均源于學者對財權獨立程度的不同理解。本文針對此題目,將財務主體理論進行綜述,以期對財務主體有一個全面了解。 關鍵詞:財務主體 產權結構 企業財務主體是指具有獨立財權,進行獨立核算,擁有自身利益并努力使其最大化的經濟實體。從產權角度探討財務主體,理論界爭議頗多,大致可分為三類觀點。一是一元性財務主體觀,以湯谷良、伍中信為代表,以為財務主體為企業本身。二是二元性財務主體觀,以干勝道和劉貴生為代表,前者以為財務主體為所有者和經營者;而后者以為財務主體為企業和企業財產所有者。三是多元性財務主體觀,這種觀點是在財務主體理論研究中出現的一種新的研究思路,提出企業財務主體應為企業的利益關系人,如所有者、經營者、債權人等。新觀點中,以李心合和楊君偉為代表,前者提出的泛財務主體觀,將企業的利益相關者都界定為財務主體;后者則以為財務主體只能在企業的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所有者之間相機界定。現有這些觀點大多以企業擁有法人財產權、擁有自主經營權、企業財權獨立、自主理財為理論基礎,研究結論的不同源于研究者們對財權獨立程度的理解不同。
伍中信在《試論股份公司財務主體的一元性》一文中以為,企業財權獨立后,出資者就不可能擁有獨立完整的財權,不可能參與企業決策,所有者保存的只是剩余收益索取權的一部分;而企業則成為擁有獨立、完整的財權,擁有“自主決策、自負盈虧”的能力,從而成為財務主體。在將獨立完整的財權界定給法人產權主體即企業后,出資人就不可能有獨立完整的財權、不能進行財務決策了,當然也就不可能成為財務主體了。在股份公司的各利益主體中,出資者、債權人都只擁有收益權這一財權,只有股份公司這一法人實體才擁有獨立的、完整的財權。因此,在現代財務的本質特征下,只有股份公司才是真正的股份公司財務主體。同時,伍中信指出,股份公司財務主體二元性的弊端意味著出資者將擁有在公司同等的財權,進而可能直接干預公司的財務活動,把企業財務目標演變為出資者財務目標,導致股東財富最大化。因此,股份公司財務主體二元性使出資者輕易損害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來獲取私利。
湯谷良從企業財權獨立出發得出企業是財務主體的結論,但他以為財權在企業內部具有明顯的層次劃分,這一觀點形成了他具體論述財務分權分層治理理論的基礎。但是在他看來,由于企業才是財務主體,因此 “所有者財務在企業以法人形式存在以后主要是一種監控機制,而不是一種決策機制。”
劉貴生的觀點與伍中信的觀點并無實質不同,他在《論產權結構與財務主體》一文中也以為所有者的所有權集中地體現在剩余索取權上。事實上,只要以為企業擁有法人財產權,成為獨立的經濟利益主體,所有者就必然會被擠到只享有剩余,不參與決策的位置上。但由于劉貴生是以把握財務分配權與否為依據來界定財務主體的,所有者參與財務分配,當然在他看來就是財務主體。因此,股份公司財務主體為公司所有者和公司本身。并且他對財務主體的界定也避免了將所有參與財務分配的利益主體都界定為財務主體的弊端。劉貴生以為,財務主體是指財務分配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參與者,因它的存在決定著財務分配的范圍、規模、方式方法及財務分配關系的基本性質。
干勝道在《兩權分離與財務主體的二元性研究》一文中以為所有者在進行委托代理時要進行財務決策,財權要在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分割,經營者的獨立性是相對的,經營者的日常財務決策所有者并不干預,所有者參與企業合并、產業結構調整等重大財務決策,所有者財務與經營者財務并行不悖。但是,干勝道并不反對將企業作為財務主體的提法,他的二元性財務主體觀實際上是將所有者和企業作為財務主體。在他看來,一方面,要轉換企業的運行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確立企業的財務主體地位;另一方面,要明晰國有企業產權,確立對企業的投資公司,即確立所有者財務主體。顯然,企業和所有者均為財務主體。只不過從干勝道“經營者財務與企業財務可以視為同義詞”的觀點來看與劉貴生的觀點在形式上又有相似之處,都以為所有者和企業本身為財務主體;不同之處在于,干勝道以為,所有者具有財務決策、調控權,而不僅僅是分配權,這正是干勝道的觀點之所以有影響力的原因所在。由于干勝道沒有從產權與企業所有權的關系出發,來批駁財務主體一元性觀賴以成立的理論基礎,因此他對財務主體一元性觀的質疑不徹底。
李心合在《關于財務理論若干題目研究》中指出, 20世紀80年代以后,業主產權論的邏輯開始受到經濟學家越來越多的懷疑,體現在“財務資本與人力資本并重”邏輯的“財務資本所有者與人力資本所有者合作產權論”越來越受到重視。他特別推崇 “利益相關者共同產權論”,該理論把企業視為利益相關者締結為一組合約,每個利益相關者都對“企業剩余”作出貢獻并享有剩余索取權。因此,他以為經理們要為企業的利益相關者而不僅是股東的利益服務。從現實來看,政府、投資者、債權人、經營者、員工乃至社會公眾等利益相關者均對企業有財務利益要求,也均對企業有財務權利。
楊君偉在《動態的財務主體觀》中指出“動態的財務主體觀”以為所有者的功能不在于參與決策,而在于選擇和激勵經營者。當投資人將企業經營決策權授予經營者,只保存選擇和激勵經營者權利時,經營者是公司的財務主體;當經營者的經營績效得不到投資人認可時,投資人有可能解除經營者而自己接手參與企業經營決策,所有者成為企業財務決策的主體。據此,“動態的財務主體觀”以為,現代企業財務主體是一元的,但又是動態的。
無論是一元性財務主體觀、二元性財務主體觀還是多元性財務主體觀,基本上都循著原始產權與法人財產權分離的思路提出研究結論。這些研究成果目前在我國財務理論界是主流觀點。企業財務主體是由企業所有權安排所決定的,是企業所有權安排的內在要求,它是指擁有財務控制權、組織企業財務活動、處理企業財務關系的所有者和經營者。
在筆者看來,所有者財務治理的對象是虛擬資本,其并不會插足經營者的日常資本運營活動。所有者與經營者的權利、義務通過公司章程來限定,在《公司法》等法律的約束下進行各自的財務活動。任何一方的越權行為都會遭到對方的阻擊。兩者的關系應是,經營者財務必須接受所有者財務的正當監控,而所有者財務目標的實現要依靠于經營者的有效經營公道的財權分割、完善的規章制度、有效的治理結構加上適當的激勵約束機制為基點。所有者從企業獲得的收益事先完全無法確定,而其他利益相關者與企業簽訂的是固定或相對固定收益合同,因此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經濟行為只能稱為理財活動,不能稱為財務活動。因此,所謂的債權人財務、債務人財務、勞動者財務等是不能成立的。至于財務分層理論所言的“財務經理財務”,筆者不贊同這一說法。由于,財務經理實際上沒有相對獨立的財權,而是受制于總經理。
“動態的財務主體觀”以為,現代企業財務主體是一元的,但又是動態的。這一觀點對企業所有權相機配置的熟悉過于盡對化,是一種非此即彼的觀點:企業決策權要么屬于經營者,要么屬于所有者;相應地,財務主體要么是經營者,要么是所有者。這一觀點值得商榷。所有者在企業正常經營的情況下,除擁有選擇和激勵經營者的權利外,還擁有企業的重大決策權。筆者以為,即使現代企業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經營者擁有越來越多的控制權,也并不排斥所有者依然擁有企業的控制權,所有者和經營者。都應該是企業的財務主體;即使現代企業所有權的安排遠比傳統企業復雜,企業的利益關系人日益廣泛,企業的財務主體也并不因此而變化。
因此筆者以為,能成為財務主體的只能是對企業投進要素的簽約人,且這一簽約人必須是把握企業財務控制權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將企業作為財務主體,將所有者排除在企業財務決策之外,是危險的,這會使經營者的財務決策權成為不受約束的權利,腐蝕企業形成的產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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