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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考試中行政處罰權設定的考點分析

    時間:2020-12-14 19:17:16 筆試經驗 我要投稿

    事業單位考試中關于行政處罰權設定的考點分析

      事業單位考試中行政處罰是具體行政行為考試的重點,而這一部分的考點也會結合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進行考察。以下,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事業單位考試中關于行政處罰權設定的考點分析,希望對你有幫助。

    事業單位考試中關于行政處罰權設定的考點分析

      例題: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的處罰是_____。

      A. 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 B.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C. 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處罰 D.拘留與罰款

      此題干考察的是行政處罰權的設定問題。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的關于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那么,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那些行政處罰的種類呢?這就要再看看《行政處罰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 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本題A選項限制人身自由職能由法律進行設定;B選項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C選項地方性法規不能對吊銷企業營業執照進行設定;D選項中拘留,屬于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進行設定。故本題B選項正確。

      我們可將考點總結如下:法律可以設定所有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法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種類;地方性法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種類;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及部門規章設定警告和一定數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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